看海成花 wrote:
所以一個人的品行,一(恕刪)
品性品格,比起超速還要人讓的好多了

自已為疏散交通,實質只是增加路上更多危險因素。
CcCManCcC wrote:
你能幻想別人的錶不準,別人就不能認為自己錶準,幻想後面的不準??
CcCManCcC wrote:
又落落長,壞毛病改不掉
你不知道01已經超多人懶得看你重複轉貼的這些?
貼張罰單來比較有用拉,其餘都是多講的
合法就對了
就像部份人行道是合法給予機車停車一樣,只要不阻礙通行就是合法,而是阻礙通行是警方自由心證。
沒人說人行道全面禁止停車,不管你多不爽,台灣的法規就是這樣,以上。
CcCManCcC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CcCManCcC wrote:
把這條修掉才是"超車專用道"
CcCManCcC wrote:
不修成類似高乘載專用,又給了一些使用條款,自然會有兩派想法
CcCManCcC wrote:
光是"不堵塞行車"這字眼爭議很大
CcCManCcC wrote:
何謂不堵塞,是指後車時速200也不能堵到他,還是大家維持最高上限速度即可?在場也沒有法官有對法規解讀的權限。
CcCManCcC wrote:
(而且這點沒明定,變成執法單位自由心證,但多年經驗發現只要維持最高上限過路邊警方在那測速也不會來追你)
CcCManCcC wrote:
我是走維持最高上限速度那派,等警察開單來說這樣錯誤
其他沒執法權,只是想趕投胎要開快車的我就懶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