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
最高速行駛本來就是因(恕刪)
你是看不懂中文?? 我有說要占用超車道???
你一直在那邊占用占用占用,事實上,大多數講這種話的只是想在內車道的時候能快一點,甚至飄車,你也別跟我說不是,在那邊假清高,你都認同可以用超速來逼退超車道的車輛了。不是嗎?
我今天講的是不可以用違規的事情去凌駕守法的,你反駁我,不就是代表你反對?認同違規超速??
講到最後還說 : 我沒有講到超速阿~
那你到底反駁我甚麼東西啦?
herblee wrote:
法規是"超車道"(三...(恕刪)
說實在的,你的回覆內容其實看不是很懂,然後又把一些簡單的條文複雜化,最後把你要陳述的內容都模糊了。
你其實簡單的說你是支持"超車後有足夠安全距離就應該退出內線車道"。
你一直說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這個是8-1-3的條文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想必你也看到了,但你說"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這個論點有問題的是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因此在沒有設置標誌的情況下,下方條列的各款是必須整條條文一起看的,而不是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你這樣解釋顯然誤解法規的意思。
至於超車道提醒立牌的設立主要原因是因為高速公路有時候內線車道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為了明確讓用路人知道目前內線車道為超車道,避免用路人不清楚而未遵守超車道的使用限制,才會設立警告標誌,而不是用來排除8-1-3適用的。除非今天有警告標誌的內容有別於8-1-3,不然依然適用8-1-3的規定。
雖然法律條文中有一個"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才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但是怎樣算是不堵塞行車,卻沒有明確說明。在舉證"不堵塞行車狀況"很難的情況下,改採比較客觀的方式,只要沒有用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即不允許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NAX-鴻 wrote:
你的觀念才是錯得...
事實上你打的文我連看都不想看...
一個認同違規超速路權大與守法的人,講的話已經是歪理了。
我記得很久以前跟你吵過,你最後輸了,所以還是惦惦吧,你觀念差太多了。
這很奇怪
既然你 連看都不想看... 怎麼會知道 講的話已經是歪理?
前言不對後語 ?
此種 不一致的謬誤(fallacy of inconsistency)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您不知道 "罪刑法定原則"嗎 ?
『認同違規超速路權大與守法的人』 ? 路權大 ? 這句話完全沒有"路權"概念
路權 來自於 法規
路權大 ? 路權沒有大小 , 您不知道嗎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圓形綠燈 時間更迭 會轉換 圓形紅燈 , 路權 會轉換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
綠燈 擁有路權 准許進入路口 , 紅燈 失去通行路權。
因為道路是公用 , 路權 會轉換
第 194 條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燈號會轉換 ,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同樣 法規不只一次, 不只一處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這是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 的"路權" 為 『超車』
『超車』比55m範圍內中線車 快 ,擁有路權 (綠燈)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 / 比中線慢 , 喪失路權(紅燈)
法規都是寫 "駛回原車道"(33-2), 駛入原行路線(安全規則101)嗎????
喪失路權 , 是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 依法要"變換車道" , 補滿外車道空間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NAX-鴻 wrote:
我記得很久以前跟你吵過,你最後輸了,所以還是惦惦吧,你觀念差太多了。
很好 , 阿Q正傳 的 阿Q精神勝利法 , 請繼續 證明您 和 法規 完全相反
路權 來自於 法規
法規 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連 "車道之使用"權利都沒有 ? 還能 奢言 在上面產生什麼 遵守 "最高速限" 義務 ?
是在說 遵守速限 去闖紅燈(無超車道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看海成花 wrote:
又在幻想別人超速了...
你是裝傻還是真傻?
從頭到尾的問題都是:
你是否使用超車道?
為何1.超車中2.車多尖峰時刻。
是否超車完回中線。
如果沒回中線:
長期佔用換來車流不順暢,他人不安全。
做比對的完全只有:
1.佔用超車道的人。
2.超車完回中線的人。
就這樣!
沒有什麼超速不超速!
完全沒有超速的人,
干超速什麼事啊!
完全跟超速沒超速沒任何相干!
你不佔用or佔用,別人就會超速?
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不要一直扯其他有沒有,
都只是在打模糊戰,
不敢面對。(恕刪)
哇靠,誰幻想誰啊,小朋友,是你回應我耶,我回應別人文章,你自己要跟我扯的。
超車道不等於超速道,你認同ok,你就是不認同才一直回應我啊,到底誰模糊啊?
我管你講什麼超車道跟中線唷,關我屁事,是你回應我的我才回應你,搞懂了嗎?
至於中線跟超車道我也已經講的很明白,你看不懂要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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