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阿正 wrote:所以,超車時要保持多少的安全距離及間隔?...(恕刪) 您有考過駕照嗎?就是"安全距離"啊~ 車速/2(公尺), 國道上少說要維持50公尺的距離, 否則就是剪別人車頭, 必檢舉 .那台亂超車TOYOTA的車, 想要變換車道, 本該先減速, 等待旁邊車道沒車才能換車道, 樓主檢舉得好樓主車前留的是安全車距, 不是讓愛亂勦車的廢物進來的 !
EVO阿正 wrote:所以,超車時要保持多少的安全距離及間隔? 法官的解釋:車距7公尺卻硬插 法官:非安全距離、要罰更審法官改以另一觀點詮釋本案,指變換車道需注意「安全車距」,而安全車距應以時速除以2(單位為公尺)作為最低標準,即若時速90公里,車距起碼需維持45公尺。法官指出,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不合常理,認定他違規。國道二隊的解釋:行車紀錄器檢舉前車「未保持安全車距」國道二隊表示,小型車與前車至少應保持「速度除以2(單位為公尺)」的距離,即100公里時速,至少要保持50公尺距離,大型車更應保持「速度減20(單位為公尺)」,即時速100公里,要保持80公尺的距離,以策安全。
一朵梨花聽海棠 wrote:我開在中線好好的,...(恕刪) 為何所有車都是"行車靠左"? 這是在 日本 嗎 ?我國簽署等同我國法律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中車道就不出來 ?當貨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靠邊"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白紙黑字法規都是寫好看的?法規白紙黑字高管規則 8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權利)高速公路全段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內側車道貨車沒有超越任何車? 為何能使用 ????法規有區分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 !明明有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路權(車道之使用)"應該依據標誌! 也就是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文不看????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 8-1-3 但書 ?????況且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為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遵守義務 ! 不是權利(路權)!"速限(義務)"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沒超車無路權卻一直佔用內側車道?外車道空著沒車? 中線車也不往 邊沿(路緣)(edge) 靠右邊 ?Toyota 還 右側超車Undertaking? 利用中線車道 超越 內側車道 貨車 ?????違反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應該利用"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 貨車根本沒在超車沒有這樣做! Toyota 也沒有!是反過來右側超車Undertaking?全都是逆著 《車速分流》 內(左)快外(右)慢的方向 , 右邊的車比左邊快 ? 逆著整體車流?這會造成車流擾動 !全都是錯誤使用車道 ! 違反路權 !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中線)車道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影片中沒有一台車遵守路權?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法規白紙黑字都不必遵守? 我國還是法治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