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派 wrote:
樓主的案例是有號誌的...(恕刪)
沒注意GOOGLE地圖是舊的,因為路一樣大條認為都是單閃黃燈,跟沒號誌沒兩樣,看來已改成紅黃綠三相燈了。如果是這樣樓主應想辦法舉證對方違反燈光號誌管制,因為看起來,樓主車頭過停上線是仍是閃黃燈的,並沒有闖紅燈,而垂直方向變綠燈時應是有時差延時的。
A車違反燈光號誌管制﹝闖紅燈、紅燈
右轉﹞碰撞依號誌行駛之B車,A車負
100%肇責;倘B車超速,則A車分攤肇
責70%,B車分攤肇責30%。
參考法規:條例第40條、第53條。
道安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
102條第1項第1款。
刑事規刑法,民事規民法。都可是互告求償的。
個人是認為檢察官弄錯了,不是單閃黃燈號誌,而是三相號誌。那意義是不同的。
而且行車記錄儀的視角大多為140度左右,跟人的眼睛是差不多的,行車記錄儀都錄不到對方影像了,表示人也是看不到的,要是人看了另一邊反而會無法顧另一邊,根本無法可避免而未避免,是對方超速闖紅燈開太快了,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