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yurue wrote:
禁止左轉,公車除外。
"公車除外"的但書,限縮了禁止左轉的車輛種類。

同理,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但是,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但書,限縮了禁止行駛內線車道的種類。使得部分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恕刪)


問題是 "禁止左轉"這 禁止○○ 是負面表列
"前提"是禁止○○ , 才會反過來說"和禁止相反的" 允許/可以的是什麼 ?
禁止左轉,公車除外。(這是除書)

8-1-3 本文不是 禁止○○ ,而是正面表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規則, 不是罰則!)
怎麼又反過來說 "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 ? (法規完全沒這樣反過來說!)
這是法規授權了○○ ,不是禁止○○, 並不能反過來說 ?
後面也全部都是反過來逆向解釋

再者,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8-1-3本文法規是"超車道"(名詞), 不是超車(動詞) (說成超車就已經改變原義!)
根本不是在說 『超車』 的動作是如何 ?
這是在設定"路權" , 劃出超車道 是 內/中/外 車道當中的那一個"車道"? 範圍在那裏?
○○ 車道 , 說的是道路的通行區分(區分車道), 主詞是"車道"
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動作(動詞)! 它是名詞(車道)

您改變了主詞,轉成動詞,再說成負面表列 "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 ?? 將文字轉譯?轉了很多手?
~Q → ~P
如果一定要反過來,也只能說 非超車道之車道 → 不是內側車道 !
主詞是『車道』

法規本來就有授權的對象: 改變/設置標誌(機動速限)這件事!和用路人沒有直接關係!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用路人無法自行選擇速限? 更無法因選擇速限而取得車道路權?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說的是依 那一面"速限標誌"? (改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是 上方那面紅圈黑字速限標誌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8-1-3但書之構成要件為何?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僅限於有55m以上車距之狀況下)
3.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速限標誌)
4.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種速限僅限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都是『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並不是完全相反的, 逆向反過來說 ,非超車還可有什麼?

而且但書構成要件當中, 完全沒有提及"超車道"? 也沒有沾到"超車"任何一點邊? 但書(例外)推翻原則? 要找到事實上的相關!
(本文)車道路權是一回事, (但書)車道速限是另外一回事?
但書,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 。
但書不單只能是 推翻本文, 還可以是本文的附加限制或補充說明
要拿車道速限? 去推翻車道路權? 完全說不通!
最高速限能不能行駛超車道, 當然可以, 能說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是超車道? 變成其它車道嗎? 完全不是!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但書只是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變了超車道之速限!
但書是在說,超車道的相反(行車道(主詞為車道)或一部份相反(超車道兼行車道)嗎?
完全不是! 但書在說"更換為另外一種速限"行駛!

如何憑空出現? 和"超車"相反的 『 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一句?
不是代入公式? 不問本文內容為何? 不問但書內容為何? 一律推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

並不是反過來說,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是,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但書,(這句話本身就是但書, 根本不能反過來!)
限縮了禁止行駛內線車道的種類。(並不是,但書並無"禁止"(這又是反過來說) 是限縮三個車道為一個車道, 授權/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限縮解釋, 說的是,指定那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最高速限)
如此而已, 並無法衍伸出這麼多其他的意思!

使得部分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是改變了主詞, 轉為動詞,違反限縮解釋原則! 再倒過來說? 違反不得倒推解釋原則!)亦非但書之構成要件?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根本不能反過來說, 這違反但書原則!

您漏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要有這個條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成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有55m車距,最高速限行駛才成立!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Q車流量是固定的。不斷塞車進來, 讓D(密度/車距)越來越高, 卻要求 V(車速) 也要高? D和V 是呈反比! 有可能嗎?
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
1km內少於16車, 車距 57.5m(不堵塞) → 車速能110km
1km內擠入200台車,塞不塞? 就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一點車距都沒有, 完全無法移動 !

所以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8-1-3但書 VS 高管規則5
何時?變換為哪一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上方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流量低,1km內少於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流量高,1km內有 17車(含)以上,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ado016435 wrote:
要加上後方如有來車...(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YkEgrmT0Ak


記者眼睛有問題嗎,明明是龜車開內線還會多出一條路來
看影片內側車道前面一輛車都沒有,擺明就是龜在內線

再討論也沒用的,反正高速公路內線就讓給台灣鯛去塞吧,現在超車道是在哪一線內行的都懂
chienchenghung wrote:
為甚麼總是有人一直刻意遺忘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話?!
正確版本 :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真會玩文字遊戲 !!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所以才會放在句子前面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chienchenghung wrote:
指 "於(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於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不是廢話嗎 ?!
前方堵塞了 !!
又要如何用 "最高速限" 行駛 ??
典型的看前不看後 !!
前方看不到堵塞. 就是沒堵塞行車??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所以才會放在句子前面

你可以從違法的角度(判決書視角)看,
1.於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車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不是又要回頭確認A車的前方是否為堵塞行車?
是不是又回到第1點,才能確認該車是否違規

前方不堵塞行車,違反高管8-1-3但書規定
前方堵塞行車,適用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提到判決書,因為是否『(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法官拿來判決是否交通違規的依據



chienchenghung wrote:
指 "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算是廢話嗎??
後方堵塞了 !!
前方沒堵塞 !!
卻依然用自認為的 "最高速限" 行駛.
算不算是 "佔用/龜車" 問題 ?!


另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應該指『堵塞後方車輛』
真正的堵塞後方車輛可以參考道處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堵塞後方車輛』在法律上定義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再者,如果堅持為『堵塞後方車輛』
那高管規則8-1-3但書的『詞句所表要表達 意思 / 涵義』就會變成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超速者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不可能保障違法的人、事、物,所以『堵塞後方車輛』的概念放到但書是不符合法律邏輯


chienchenghung wrote:
"最高速限" 影響因素太多 !!
如 各車表速差異 / GPS速度 / 寬限值 等等 !!
爭議太多 !!
前車表速110 實際速度100 .
後車表速110 實際速度105 .
都在合法的速限內 !!
會不產生堵塞行車之狀況嗎??
別再拿 "超速" 以偏概全了 !!
再加上 可能有人以 GPS速度 為準.
又或 可能有人會加上 寬限值 為準.
以上皆在合法的速限內 !!


速限110路段
表速110,實際速度100~109
全部都是違法,根本不存在『合法的速限內』
那純粹是警方不強制取締,扣掉儀器誤差,至少可以抓到108以下


chienchenghung wrote:
別再拿 "後方超速" 行 "佔用" 跟 "龜車" 之實了 !!
如此又怎會不產生 "後方堵塞" 的現象 ??
"佔用" 跟 "龜車" 的現象於是就產生了 !!
這是 "現實社會" !!
不是 "理想社會" !!
在安全範圍內.
適時的 "讓道(回中線道)" 絕對可以讓交通更順暢 !!
時代在進步.
人也要跟著進步.


警方強制取締,寬限值縮小,問題就解決了
Gullit168 wrote: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所以才會放在句子前面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既然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

為何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還是一樣刻意遺忘漏失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話 !!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少一句話.

其中要表達的意思.

是差異很大的!!

自己比較看看 .



法律條文都存在的文字.

為何要刻意遺漏掉 ??



Gullit168 wrote: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所以才會放在句子前面

你可以從違法的角度(判決書視角)看,
1.於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車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不是又要回頭確認A車的前方是否為堵塞行車?
是不是又回到第1點,才能確認該車是否違規

前方不堵塞行車,違反高管8-1-3但書規定
前方堵塞行車,適用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提到判決書,因為是否『(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法官拿來判決是否交通違規的依據




"你可以從違法的角度(判決書視角)看" ??

這是雙方其中一方違反規定的情況下.

法官(判決書)的視角 !!

侷限在 "雙方當下情況" !!



反之.

若是雙方都是合法的狀態下呢 ??

反問你.

"你可以從合法的角度(法律條文視角)看" !!

提高你的視野角度寬度跟高度.

從 "整體交通使用效益" 跟 "全體用路人的權益" 來看.



是前面還是後面??



Gullit168 wrote:
另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應該指『堵塞後方車輛』
真正的堵塞後方車輛可以參考道處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堵塞後方車輛』在法律上定義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再者,如果堅持為『堵塞後方車輛』
那高管規則8-1-3但書的『詞句所表要表達 意思 / 涵義』就會變成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超速者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不可能保障違法的人、事、物,所以『堵塞後方車輛』的概念放到但書是不符合法律邏輯




"『堵塞後方車輛』在法律上定義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沒錯 !!

正確 !!



你又在預先設定立場了 !!

又再拿 "超速者" 說嘴 !!

有意義嗎??



"超速" 那有另項罰則規範 !!

不要混在一起談 !!

也不要以偏概全 !!



其實你的言論非常的自相矛盾 !!

你自己都沒發覺嗎??



Gullit168 wrote:
速限110路段
表速110,實際速度100~109
全部都是違法,根本不存在『合法的速限內』
那純粹是警方不強制取締,扣掉儀器誤差,至少可以抓到108以下






所以真的有很多人都一直強調 "GPS速度" 跟 "寬限值" !!

你還在狀況外 ??



這也就是說 "佔用" 跟 "龜車" 是常態嘛 !!



Gullit168 wrote:
警方強制取締,寬限值縮小,問題就解決了




不是強制取締 !!

是要強力取締 !!

就現狀而言.

可以改善問題.

解決不了問題.



寬限值縮小 ??

只有向上的寬限值 !!

沒有向下的寬限值 !!

所以不會解決問題 !!

爭議會更大 !!



重點在於 "高公局解釋函" 的立場跟態度要改變 !!

還有 "人的教育跟宣導" .

最後輔以 "強力的取締" .


chienchenghung wrote:
既然 "因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最高速限』的前提、是條件" .
為何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還是一樣刻意遺忘漏失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話 !!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邊的重點本來就是『最高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少一句話.
其中要表達的意思.
是差異很大的!!
自己比較看看 .
法律條文都存在的文字.
為何要刻意遺漏掉 ??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515,c1.php?Lang=zh-tw
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最高速限』等於『不堵塞後方車輛』
你如果堅持『不堵塞行車』等於『不堵塞後方車輛』
那就更應該『最高速限小型車』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變成贅字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可以從違法的角度(判決書視角)看" ??
這是雙方其中一方違反規定的情況下.
法官(判決書)的視角 !!
侷限在 "雙方當下情況" !!


判決書大部分都是單一台車、單獨在內側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又因為前方未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被警察開單、申訴又被法院駁回

chienchenghung wrote:
反之.
若是雙方都是合法的狀態下呢 ??
反問你.
"你可以從合法的角度(法律條文視角)看" !!
提高你的視野角度寬度跟高度.
從 "整體交通使用效益" 跟 "全體用路人的權益" 來看.
是前面還是後面??


從法律觀點來看,不可能發生兩者都是合法
若不是有人『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是有人『超速行駛』
所以你根本不了解法律定義
難怪會錯認『不堵塞行車』是指堵塞後車
所以『不堵塞行車』當然是指『前面』,都說到爛了


chienchenghung wrote:
"『堵塞後方車輛』在法律上定義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沒錯 !!


所以高管規則8-1-3真的要描述堵塞到後車,正確的寫法為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現今法規長這樣嗎?? 很顯然不是...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又在預先設定立場了 !!
又再拿 "超速者" 說嘴 !!
有意義嗎??


警方的說法,沒意義嗎??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515,c1.php?Lang=zh-tw
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而且下面這句話是你說的
--
典型的只看得懂國字.
卻看不懂詞句所表要表達 意思 / 涵義 .
--

最高速限的車輛堵塞到後方車輛,這台後方車輛所代表的意思就是『超速車』

叫別人要看懂詞句所表要表達 意思 / 涵義
自己遇到了,就可以跳過不理???
又是一個雙重標準的人 哀....




chienchenghung wrote:
"超速" 那有另項罰則規範 !!
不要混在一起談 !!
也不要以偏概全 !!
其實你的言論非常的自相矛盾 !!
你自己都沒發覺嗎??


不,是因為你雙重標準,才會覺得我自相矛盾
當你把對我的標準套在你身上,你就會知道誰才是真正矛盾之人



chienchenghung wrote:
所以真的有很多人都一直強調 "GPS速度" 跟 "寬限值" !!
你還在狀況外 ??


是你在狀況外,討論法規,怎麼會去扯到"GPS速度"
GPS顯示110,實際車速98,被警察開單
難道跟法官說明『GPS顯示110』就變合法了嗎?
GPS與表速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


chienchenghung wrote:
不是強制取締 !!
是要強力取締 !!
就現狀而言.
可以改善問題.
解決不了問題.
寬限值縮小 ??
只有向上的寬限值 !!
沒有向下的寬限值 !!


警方在取締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也是抓了10km的寬限值(只是沒有明文規定)
多去翻翻判決書,一般開罰都是慢時速超過10km以上


chienchenghung wrote:
所以不會解決問題 !!
爭議會更大 !!
重點在於 "高公局解釋函" 的立場跟態度要改變 !!
還有 "人的教育跟宣導" .
最後輔以 "強力的取締" .


因為向下的寬限值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這把尺是由警方控制,今天警方嚴格取締
絕對收得了成效,只是會有跑不完的申訴案件

只要符合8-1-3規定,就可以合法行駛在超車道。

請問你覺得,何謂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chienchenghung wrote:
為甚麼總是有人一直...(恕刪)
維持最高速,開在內車道,這樣做對不對?

其實樓主應該問, 維持最高速,開在內車道,是否算,[ 堵塞行車]?

yurue wrote:
只要符合8-1-3規定,就可以合法行駛在超車道。




沒錯啊 !!

法律條文寫得很淺顯清楚明白易懂啊 !!



yurue wrote:
請問你覺得,何謂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已經解釋過太多遍了 !!

反問你.

你又覺得,何謂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行車安全最注重的就是禮讓.禮讓.禮讓.說給三寶聽所以要說三次.規定是死的禮讓是一種行車道德如果後方有10台車要超你的車等同提高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因為堅持不讓而在超車時發生碰撞的話也等同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駕照只是一張形式上的證件而以不代表一定會開車.懂的行車遵守互相禮讓遵守行車道德這才是一張無形的駕照.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