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禁止左轉,公車除外。
"公車除外"的但書,限縮了禁止左轉的車輛種類。
同理,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但是,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但書,限縮了禁止行駛內線車道的種類。使得部分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恕刪)
問題是 "禁止左轉"這 禁止○○ 是負面表列
"前提"是禁止○○ , 才會反過來說"和禁止相反的" 允許/可以的是什麼 ?
禁止左轉,公車除外。(這是除書)
8-1-3 本文不是 禁止○○ ,而是正面表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規則, 不是罰則!)
怎麼又反過來說 "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 ? (法規完全沒這樣反過來說!)
這是法規授權了○○ ,不是禁止○○, 並不能反過來說 ?
後面也全部都是反過來逆向解釋
再者,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8-1-3本文法規是"超車道"(名詞), 不是超車(動詞) (說成超車就已經改變原義!)
根本不是在說 『超車』 的動作是如何 ?
這是在設定"路權" , 劃出超車道 是 內/中/外 車道當中的那一個"車道"? 範圍在那裏?
○○ 車道 , 說的是道路的通行區分(區分車道), 主詞是"車道"
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動作(動詞)! 它是名詞(車道)
您改變了主詞,轉成動詞,再說成負面表列 "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 ?? 將文字轉譯?轉了很多手?
~Q → ~P
如果一定要反過來,也只能說 非超車道之車道 → 不是內側車道 !
主詞是『車道』
法規本來就有授權的對象: 改變/設置標誌(機動速限)這件事!和用路人沒有直接關係!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用路人無法自行選擇速限? 更無法因選擇速限而取得車道路權?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說的是依 那一面"速限標誌"? (改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是 上方那面紅圈黑字速限標誌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8-1-3但書之構成要件為何?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僅限於有55m以上車距之狀況下)
3.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速限標誌)
4.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種速限僅限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都是『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並不是完全相反的, 逆向反過來說 ,非超車還可有什麼?
而且但書構成要件當中, 完全沒有提及"超車道"? 也沒有沾到"超車"任何一點邊? 但書(例外)推翻原則? 要找到事實上的相關!
(本文)車道路權是一回事, (但書)車道速限是另外一回事?
但書,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 。
但書不單只能是 推翻本文, 還可以是本文的附加限制或補充說明
要拿車道速限? 去推翻車道路權? 完全說不通!
最高速限能不能行駛超車道, 當然可以, 能說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是超車道? 變成其它車道嗎? 完全不是!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但書只是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變了超車道之速限!
但書是在說,超車道的相反(行車道(主詞為車道)或一部份相反(超車道兼行車道)嗎?
完全不是! 但書在說"更換為另外一種速限"行駛!
如何憑空出現? 和"超車"相反的 『 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一句?
不是代入公式? 不問本文內容為何? 不問但書內容為何? 一律推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
並不是反過來說,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是,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但書,(這句話本身就是但書, 根本不能反過來!)
限縮了禁止行駛內線車道的種類。(並不是,但書並無"禁止"(這又是反過來說) 是限縮三個車道為一個車道, 授權/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限縮解釋, 說的是,指定那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最高速限)
如此而已, 並無法衍伸出這麼多其他的意思!
使得部分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是改變了主詞, 轉為動詞,違反限縮解釋原則! 再倒過來說? 違反不得倒推解釋原則!)亦非但書之構成要件?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根本不能反過來說, 這違反但書原則!
您漏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要有這個條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成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有55m車距,最高速限行駛才成立!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Q車流量是固定的。不斷塞車進來, 讓D(密度/車距)越來越高, 卻要求 V(車速) 也要高? D和V 是呈反比! 有可能嗎?
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
1km內少於16車, 車距 57.5m(不堵塞) → 車速能110km
1km內擠入200台車,塞不塞? 就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一點車距都沒有, 完全無法移動 !
所以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8-1-3但書 VS 高管規則5
何時?變換為哪一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上方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流量低,1km內少於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流量高,1km內有 17車(含)以上,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