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翎 wrote: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和國道警察局的貼文在上面很完整,自己去爬文一個是政府管理單位,一個是執法單位你說不聽他們的說法要聽誰的...(恕刪) 看來您只聽行政機關說什麼? 完全不看法律在說什麼? 還停留在戒嚴時代 , 以為行政權獨大能凌駕法律 ?在法治國家, 法律對於各權力的領域都有其拘束及規制之效力。對司法權是依法審判原則;對於立法權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行政權,即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稱之法律優位原則,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意即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即滿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結果是, 連 消極的 不牴觸法律 都沒做到 !如果您誤信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而發生 內車道只有三道車道線, 仍然硬要 "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自以為這樣合法?卻忘記 車距 也是有法規的 !車距除了是空間上多少公尺的距離另一種是"時間車距" , 一秒鐘車子前進/煞停了多遠的距離 ,二台車間隔多少時間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原因是前後車是無法同步剎車? 因為這是"人腦"不可能辦到的!差別還是在反應時間!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因為是人,用眼睛看,不是透視,人腦很難準確判斷車速!人腦會判斷的是速差發生後的車距變化!,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必然繼續傳遞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給更後面的一台車。誤信"《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只能祝您行車平安了!
herblee wrote:看來您只聽行政機關說...(恕刪) 若你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那你應該去告行政機關讓大家知道你是對的錯也在這些機關,不是民眾民眾聽管理機關和執法機關的說法是錯在哪裡?而且我一直強調不能佔用內線車道要勤看後視鏡後方有快車或預備超車的車輛接近就要提早讓道至於交通效率及安全方面我相信你有一定的研究我覺得您可以建議政府去修改條文促進高速公路的順暢會比在01回文的功效還大祝H大也一生平安快樂
林口連環車禍時,佔用內側車道的這台垃圾車,你的時速多少?時速不到80,長時間在內側車道?不用問我哪支眼睛看到的,影片中有時間,地上有標線,國小數學就可以算得出來。https://youtu.be/SpgiySmY9pc
qwert0 wrote:林口連環車禍時,佔用內側車道的這台垃圾車,你的時速多少?時速不到80,長時間在內側車道?不用問我哪支眼睛看到的,影片中有時間,地上有標線,國小數學就可以算得出來。https://youtu.be/SpgiySmY9pc 建議影片看仔細點不然會讓人以為你是超車道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