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詭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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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全都是公約(位階同於法律) 及法律的規定 , 黃色小鸭 視為詭辯 ?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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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還沒通過, 就能這樣擅改法條? 法條在您看來算什麼 ??
允讓是基於最基本的 權利義務 觀念
看不懂 法律前後條文的結構為何 ?
居然出公文要去改法條 ???
怪不得行政人員都以為能凌駕法律之上
全世界都知道的超車 "Overtaking" , 只有 承辦人 不知道 ,以為是passing?, 這會鬧笑話 ?
可以這樣亂改定義?
47條是對應安全規則 101條
法規白紙黑字 的"超車", 被你一口咬定就變不見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 為 "超車" , 就應該尋求適用的法規
不是把法規倒過來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是前後車 互換位置 , 由左側超越再回到原行路線, 讓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根本定義就沒分"那一個車道", 多車道或單一車道都應該如此 !
這種錯誤顯然是為了違法的"右側超車"開一扇後門 , 如果能右側超車? 讓車速變成 右快左慢 ? 讓車流橫向"相對車速"逆於原本道路設計的內快外慢, 這樣會造成不同車道之間嚴重的車流擾動!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匝道不是車道那篇不敢回嗎?
不知道回幾次了, 又無限迴圈 ?
匝道本來就不是 法規定義的 車道 , 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2
我們是依據法規 , 並不是看不懂法規就去擅改法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