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ung1105 wrote:
馬路上最大的是指揮交通的人,不是燈號,當天玩大富翁的不聽指揮本就該受罰,至於帶走人的理由,這由警察去說明,若不合法就去告警察,若合法就自己鼻子摸著檢討自己的方式。
至於取消兩段式左轉,這是不該做的事。
有兩段式左轉的路段通常是單線汽車2線以上,除了機車轉彎,更重要的是要做車種分流,有禁行機車道也有機車道(汽車僅能轉彎或停車時能行駛),分流的目的是讓行車更安全以及讓交通效率提升。
若是不分流,每條道路都有汽車、機車,混雜在一起就是擠。汽車道上前面被時速3、4十公里的機車堵著,機車道上被逛大街的汽車堵著,整體下來就是很差的交通效率。
就像路口到處都是紅綠燈,不管大路小巷都可以做轉彎,結果整條車道就被轉彎的車輛擋道。
再者,提出機車待轉會有危險,卻忽視汽車機車混雜在一起更危險,以台灣常見的鑽來鑽去的騎車、開車方式,沒有車種分流就會很容易出事,不去看這個問題卻執著在行車路段上幾個轉彎處,要廢除待轉的這種想法恕難苟同。
第一段,你說的沒錯,可以認同
不服指揮本來就應該受罰,但是請仔細看清楚當天的狀況,那是盤查不是指揮
開出的勸導單並不是不服指揮,是用慢速進入待轉區
你有看到警察出來說明什麼嗎?沒有!很明顯地想息事寧人
有兩段式左轉的路段通常是單線汽車2線以上 <--- 你口中的通常似乎不太常見,常見的是明明雙線道內側卻禁行機車
有禁行機車道也有機車道(汽車僅能轉彎或停車時能行駛) <--- 有進行機車也是不是相對要有禁行汽車呢?
不然汽車轉彎或者停車的時候卻能行駛你所謂的機車道這樣是不是再一次造成混流?不危險嗎??
那麼更進一步說,如果因為內側禁行機車所以機車必須要兩段式左轉的話
那麼外側是不是要禁行汽車,然後汽車必須三段式右轉呢?
兩者隔開才完全沒有混流的情況,才是你所說的安全
大富翁們確定要拿這來說嘴?
因為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煎茶院都看不下去!
監察院
http://www.995.tw/car2/03.htm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1.警察機關以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如下:A1類為有人死亡(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二十四時之內死亡)或重傷之事故(含車禍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後死亡者),A2類為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類為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之事故,員警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對於重傷或死亡案件亦未落實追蹤查核,審核人員不具交通專業,且須兼辦其他業務,審核功能並不健全。警政署鑑於各單位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之下,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片、筆錄等)、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A2及A3類發生件數有不符常理現象,統計數據顯欠真實,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四一九五五號函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作業規定」,從嚴律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文書作業與流程管制,並重新定義A1類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A2類為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A3類為僅有財物損失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警政署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台閩地區各類交通事件統計,該等年別A1、A2、A3類案件數及總數分別如下:八十六年為三、一六二件、二五、六八五件、五八、二三五件、八七、○二八件;八十七年二、七二○件、二七、七一四件、五六、六三一件、八七、○六五件;八十八年二、四八七件、二九、六四八件、五三、八七五件、八六、○一○件;八十九年三、二○七件、四九、七八二件、一一二、○六四件、一六五、○五三件。比較八十九年與八十八年以前各年度之發生案件總數,差距竟達一倍之多,多年來的統計數字顯屬捏造不實。
2.交通部訂頒之「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實施要點」及「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執行績效獎勵規定」,均以車禍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之防制績效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基礎,警政署訂定之「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亦以此作為員警行政獎勵之依據,員警為求績效,常有陳報不實,以大報小,甚至發生匿報、漏報情事。警政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七)警署交字第二五六一○號函廢止「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導正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作為獎懲依據之觀念,防止匿(漏)報情事,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之多寡,處理案件之完整、周延作為獎懲之依據,鼓勵基層勇於任事,回歸事故統計之真實面,並加強宣導及管制,方使交通事故案件逐漸回歸真實面,據該署統計,八十九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三、三八八人,與八十至八十八年平均值二、七九五人,增加達五九三人(二十一%)。顯見以往事故統計並不確實。惟該項數字與行政院衛生署統計之八十年至八十八年平均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六、八四四人,八十九年死亡人數五、四二○人,以及每年汽車強制險理賠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八千三百人,仍有相當差距。交通部每年編列預算研究「易肇事路段」,並作為交通部補助各道路主管機關從事道路交通工程改善,惟交通部於九十年十月以前,係以警政署每年公布之數千件A1案件作為研究之基礎。由於警政署提供交通事故的資料不實,則憑以研究之結果及優先補助改善之「易肇事路段」,恐非均係迫切改善的路段與交通工程。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當待轉區連體積小的機車都無法負荷時,也順帶證明了這條路並無法負荷如此大量的機車。
叫騎士改開汽車, 比較負荷得了?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好像,台北市內的機車格數量遠遠超過機車?
錯!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50530/36580240/
『交通局統計,北市機車數176萬輛,機車格僅19萬4千餘個』
如果你連基本背景知識都不知道的,你的論述大概也沒什麼參考價值
could5566 wrote:
廢氣排放又比汽車毒
這要看你看的是濃度、還是總量
不過,統計嘛,哪個有利講哪個
高公局為了不讓重機上國道,己經示範了統計的妙用
could5566 wrote:
人行道跟騎樓都是機車違停,啥垃圾市容?
不覺得奇怪嗎?
警察有時間來抓玩大富翁的騎士,沒時間取締違停
could5566 wrote:
汽車也該收入城費了,一人汽車真的太多,應取消所有路邊停車格,只保留卸貨停車格,政府該想辦法讓大眾改搭大眾運輸
我支持
貨車停車格也應收費,做生意付成本,應該的
小小小鼠 wrote:
不盤查如何得知
他只是來參加大富翁
沒有其他不法意圖
如果警方不認為他是來參加大富翁的
那,他就是一般民眾
所以,警方如何決定,要攔下這位民眾,而不是其他民眾?
Dwing wrote:
可以啊!麻煩在路上畫個汽車待轉區.
禁止左轉,改三右轉
Dwing wrote:
您贊成機車直接左轉唯一理由就是你方便,完全沒考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與否.
你只會抹黑嗎?
請提出證據:『您贊成機車直接左轉唯一理由就是你方便』
『沒考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與否』--> 我主張三寶要下架啊
wetty wrote:
三寶應該下架
主張讓三寶上路的人, 有什麼資格嘴安全?
chihung1105 wrote:
馬路上最大的是指揮交通的人,不是燈號,當天玩大富翁的不聽指揮本就該受罰,至於帶走人的理由,這由警察去說明,若不合法就去告警察,若合法就自己鼻子摸著檢討自己的方式。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沒有得處罰,表示原本的駕駛行為:合法!
所以,警察的指揮,是侵犯了一個(原本)合法的人民的權益
當政府侵犯人民的權益時,要有足夠充分的理由,而且對人民的影響,要愈小愈好
以當天米咖兄的情況來看(影片可看他FB)
他從加油站騎去待轉格時,根本沒幾台機車待轉
他待轉的位置也不致造成塞車
警方完全知道他是機促會的(沒必要查證身份、也清楚他的意圖...)
相對地,警方把他叫去人行道受檢,是侵犯了他的權益,而警方的理由是不正當的
所以,警方開他不服指揮,是警方濫權了
小小小鼠 wrote:
不然你去請台大生提告
提告是個人的自由
我也沒興趣幫人打官司
chihung1105 wrote:
至於取消兩段式左轉,這是不該做的事。
沒有取消兩段式!
沒有取消兩段式!
沒有取消兩段式!
都幾樓了,還搞不清楚訴求:不強制兩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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