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就算內側車道只準超車使用,也不能一直超速行駛內側車道,每超過一輛車子,就要回中線或外側車道。因為一次只能超一輛車輛。
.(恕刪)
並不是 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 超越 ≠ 超車
超車Overtaking 是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無法"後車"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即,與法規範之要件不符合! 不適用這條法規!
但是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在那裏?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再回到"何謂超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Passing(紅線)
Overtaking ≠ Passing

全部通通加起來才稱為"超車" ,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所以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無法"後車"經中央分隔帶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而為何超車?
因為前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 後行車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才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才開始超車!
不是車速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稱為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是超越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B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再看法條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內側車道的前行車, 都在路權範圍之外, 不可能對路權範圍之外的車超車, 本來就不是對(內側車道)前行車超車Overtaking! 是超越(passing)中線車
(1). 超越(passing)中線車 ≠ 對(內側車道)前行車超車
(2). 超車是 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車在內側車道超越時,左邊為中央分隔帶, 本來就不可能開上中央分隔帶,於(內側車道)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3).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變換車道
(4).中央法規標準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指本條之主詞--法規,即特別法)。
高管規則 對於 安全規則(普通法)而言, 是高/快速公路之特別法 , 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時,僅與普通法抵觸之部分,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
因此,抵觸之部分應適用特別法(高管規則), 而不是普通法(安全規則)
(5).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特別法優先適用), 若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不符行駛這個車道的條件(法律效力)! 必須離開 !
(6).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不受原高管規則5的限制!
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授權改變速限 ,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並沒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