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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yurue wrote: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就算內側車道只準超車使用,也不能一直超速行駛內側車道,每超過一輛車子,就要回中線或外側車道。因為一次只能超一輛車輛。
.(恕刪)

並不是 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 超越 ≠ 超車
超車Overtaking 是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無法"後車"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即,與法規範之要件不符合! 不適用這條法規!

但是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在那裏?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再回到"何謂超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Passing(紅線)
Overtaking ≠ Passing

全部通通加起來才稱為"超車" ,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所以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無法"後車"經中央分隔帶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而為何超車?
因為前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 後行車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才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才開始超車!
不是車速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稱為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是超越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B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再看法條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內側車道的前行車, 都在路權範圍之外, 不可能對路權範圍之外的車超車, 本來就不是對(內側車道)前行車超車Overtaking!超越(passing)中線車
(1). 超越(passing)中線車 ≠ 對(內側車道)前行車超車

(2). 超車是 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車在內側車道超越時,左邊為中央分隔帶, 本來就不可能開上中央分隔帶,於(內側車道)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3).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變換車道

(4).中央法規標準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指本條之主詞--法規,即特別法)。
高管規則 對於 安全規則(普通法)而言, 是高/快速公路之特別法 , 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時,僅與普通法抵觸之部分,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
因此,抵觸之部分應適用特別法(高管規則), 而不是普通法(安全規則)

(5).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特別法優先適用), 若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不符行駛這個車道的條件(法律效力)! 必須離開 !

(6).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不受原高管規則5的限制!
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授權改變速限 ,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並沒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件事!



yurue wrote:
就算內側車道只准超車使用,也不能一直超速行駛內側車道,每超過一輛車子,就要回中線或外側車道。因為一次只能超一輛車輛。
主張"不該","不可"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人,其實就是想要一直超速行駛在內側車道,只是就算內側車道只供超車使用,還是無法達成他們的目的。依法他們每超完一台車就要回中線。


你好殘酷,竟然意欲打破眾人的美夢。

你好無知,您這種說法,就是自私自利、無同理心、無禮讓高度、公德敗壞私德糟糕的傢伙。去...趕快去牆角罰站,自我反省1個小時。

照你的說法,法律也沒有容許小型車"最低速限"開上國道,最低速限的速度誰說了算?你是怎麼開車上國道的?還是等警方幫你測速後才能開上國道?

每台車上市前,都有經交通部車測中心的驗證,開車不看自己的表速,那要看誰的表速?

事實上,法律沒規定到這麼細,否則沒有任何一台車可以開上國道了。

此外,高管規則裡完全沒提到"安全車距等於路權",安全車距也不一定是速度除以2,霧天,雨天,隧道等,都有各自規定,路權不會因為外在因素而忽大忽小,別再混肴視聽了。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一次只能超...(恕刪)
禁止左轉,公車除外。
"公車除外"的但書,限縮了禁止左轉的車輛種類。

同理,非超車車輛禁行內側車道,但是,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但書,限縮了禁止行駛內線車道的種類。使得部分非超車車輛,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一次只能超...(恕刪)

.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不受原高管規則5的限制!
不違規,不會被開罰單,有可能會不對嗎?
原則法與例外法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根據我國的【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

所以『但書(例外法)』前面就是『但書(例外法)的原則法』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之小型車不可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5-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原則法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例外法

5-1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5-1例外法: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不可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不造成後方阻塞的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這是政府給的一扇小門,
也就使得台灣民眾刻意忽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正確觀念,
實際上這些人到了國外開車(如果有機會的話),我不相信他們敢一路佔據內車道,
實際上"最高限速"行駛,可以解釋得有彈性,也可以解釋得很字面,
限速100公里,你不超車想行駛內側車道,那就只能維持100公里時速,
不是99,不是98,而是實際速度100,不是表速100,
誰有把握這樣開?

wubinghuan wrote:
不造成後方阻塞的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這是政府給的一扇小門,
也就使得台灣民眾刻意忽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正確觀念,
實際上這些人到了國外開車(如果有機會的話),我不相信他們敢一路佔據內車道,


因為國外佔據內側車道會被罰錢
台灣要低於最高速限才會被罰錢
法規不一樣,本來就會有不同的行為模式


wubinghuan wrote:
實際上"最高限速"行駛,可以解釋得有彈性,也可以解釋得很字面,
限速100公里,你不超車想行駛內側車道,那就只能維持100公里時速,
不是99,不是98,而是實際速度100,不是表速100,
誰有把握這樣開?


開到表速106~110,基本上99%的車子都可以達到最高速限
Gullit168 wrote: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之小型車不可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甚麼總是有人一直刻意遺忘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話?!



正確版本 :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最高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真會玩文字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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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應該會接著說.

所謂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句.

是指 "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不是指 "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然後貼出一堆法院判決.

卻依然是在玩文字遊戲 !!

說 法官解釋 就是指 "前方" ?!

典型的只看得懂國字.

卻看不懂詞句所表要表達 意思 / 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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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於前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不是廢話嗎 ?!

前方堵塞了 !!

又要如何用 "最高速限" 行駛 ??



典型的看前不看後 !!

前方看不到堵塞. 就是沒堵塞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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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於後方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算是廢話嗎??

後方堵塞了 !!

前方沒堵塞 !!

卻依然用自認為的 "最高速限" 行駛.

算不算是 "佔用/龜車"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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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速限" 影響因素太多 !!

如 各車表速差異 / GPS速度 / 寬限值 等等 !!

爭議太多 !!



前車表速110 實際速度100 .

後車表速110 實際速度105 .

都在合法的速限內 !!

會不產生堵塞行車之狀況嗎??



別再拿 "超速" 以偏概全了 !!



再加上 可能有人以 GPS速度 為準.

又或 可能有人會加上 寬限值 為準.

以上皆在合法的速限內 !!



別再拿 "後方超速" 行 "佔用" 跟 "龜車" 之實了 !!



如此又怎會不產生 "後方堵塞" 的現象 ??

"佔用" 跟 "龜車" 的現象於是就產生了 !!



這是 "現實社會" !!

不是 "理想社會" !!



在安全範圍內.

適時的 "讓道(回中線道)" 絕對可以讓交通更順暢 !!

時代在進步.

人也要跟著進步.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如果以最高速不斷超車,可以不用一直變換車道,但如果超完了,還是要移回右側車道,如果有去歐美或日本,大家都是如此。之所以讓樓主你有困擾,不是你的錯,而是行政主管機關,解釋的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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