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zach wrote:
照你這樣說,道路除...(恕刪)
15公分的道路邊線外可以停,但不代表完全不違規!!
我用紅色那條你就倒了~~你站的住腳嗎? 還需談?
真的別以為大家都那樣...所以我也可以這樣~~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sj0109 wrote:
沒畫紅線誰都可以停 不在意別人是否不方便
也不留電話
所以本來很多人 門口是想讓人臨停給方便的
搞到最後
連臨停位置都沒了
因為店家乾脆自己先全時停台機車
反正沒紅線 任誰都可停
先停先贏
誰都別想來停
也不會衝突
真是可惜了(恕刪)
沒錯........
族群社會...人與人原本可以很方便而融洽的相處與生活!!
就因為現代人喜歡活在法條下...大家就拿著法條鑽漏洞來鬥法!!
搞到最後誰輸? 誰贏?
最終是法條贏了~~


生活就越來越亂~~ 法條越規定越多!! 人的生活越來越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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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事想講情理? 免談...去跟法條談!!
我的事想講情理!! 拜託...將心比心!!
人阿~~~~~~~~~~~~~~~~ 自私是最逼唉!!
難道不是這樣嗎 ? 一樓牆打掉弄個鐵捲門..門口又可以自己停一台.. 但門口是誰的地 ?
請問你如何預防一樓自己停門口卻不給別人停? 你跟我說... 給我個解決方案.. 可執行的..不要講爽的
要就大家都可以停, 要就大家都不可以停.. 不是應該這樣嗎?
我要是住一樓.. 我又不霸佔停車庫外面,車庫又是合法的.. 我就申請會勘畫紅線.. 然後誰停我們口.. 我就上傳影像.. 保證開單.. 這樣不是最公平嗎 ??
我家附近1樓不要說有車庫進出.. 只要是住家邊牆都是幾乎1樓住戶在霸佔的... 最精彩的 我附近一間一樓轉角.. 總共佔了自己邊牆2個車位.. 還有他家對面是軍營邊牆3個車位 共計5車位..我們還溝通到國防部來處理..
法治觀念.. 很多人都不足..
G-PLUS wrote:
01這邊還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
住1F的門口不給停=1F自己要停,
很有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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