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說的好,轉彎車的確必須禮讓直行車,這是「鐵律」,也是普世標準。不然就上法庭聽法官說吧!這也是我在溫哥華考駕照、北美居住十數年的理解~
至於「超速」?這個在國外的確也有可能構成「魯莽駕駛」,可是,超速多少才會構成「危險駕駛」(或是「魯莽駕駛」)則無定論。但是,也是最重要的,超速絕對必須經過儀器檢測才能定論,例如檢定測速裝置、煞車痕等,否則法院也是無法採信,畢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最後...很可惜的,現在高檔車所標配的循跡以及ABS,造成已經無法依照煞車痕判斷車速。這個要法官相信超速?除非能夠提出更多證據才有可能。
多數車輛都是保全險,所以發生事故也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當然,保險公司也是依照路權來判斷肇事責任。舉例來說,遇到「STOP」sign 被另一向車撞上,你會去指責對方「超速」嗎?我想根本沒人會理你吧!
我不確定你是否真的持有美國駕照,但是你應該清楚在美國要構成「魯莽駕駛」的要件絕對不能憑「目視」或是單純影片計算(因為誤差很大),這樣法庭也不會採信。
最後,美加歐洲的交通法規絕對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鬼島單行法規。因為只要我不是「故意」撞上去,或者已經有踩煞車,這一條就不會成立。(如果沒有踩煞車、或是構成「故意」的要件,這就直接用刑法二級謀殺處理,也跟交通法規無關。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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