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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又搬出自己亂解讀的法規啦?

我開在中線 前面有兩台車

能不能從內線超過這兩台車啊?
ahansan wrote:
刪掉「不管時速多少」這樣的標題,
口水戰會少很多。
其實架構多數人都有概念,
但對超速車硬要逼迫「依速限規範」行駛者讓路
我私下認為,多數人不以為然。
...(恕刪)


這完全同意, 能不能走超車道, 要把「時速多少」的觀念完全刪掉
因為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不是"車速高者"有路權

我國超車道法規很清楚,本來就不是「依速限規範」, 是"超車"

ahansan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要一直把「得」解讀成「不得」,
法令上也沒規定超車後必須退出最內線,
只提到不堵塞為前提。
不要硬以你個人的解讀,
強加在別人身上。
有辦法就立法明確規定,
在這裡口水無濟於事。
...(恕刪)

法令上有很多條"必須退出"的規定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規定

另外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都有寫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車完必須要離開

請注意, 這裏寫"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是導致, 不是說當時是不是堵塞, 而是說會不會因此造成堵塞
答案是, 超車道拿來當成行車道, 一定造成堵塞 , 說明在上面32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
還有, J車流這種壅塞波, 是會前後傳遞的, 不是固定在發生的那一點, 壅塞波傳遞到瓶頸時, 還會引發另一波的"S波"

從來都沒有人說"不得以最高速限",是 不佔用, 要離開; "離開內車道"和"最高速限"是兩回事,怎麼又綁在一起
例外法只能照文句解釋, 不能倒推/引申/擴張解釋原條文,否則會造成例外取代原則
「得」有"選擇"之義意思存在,
例外時: 得以最高速限,單一速限定速行駛 (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例外不成立, 回到原則,有了最低速限, 以60 - 90/100/110變速行駛
60-90/100/110 是不是包含最高速(90/100/110)
差別只是有"最低速限" , 或沒有"最低速限"
和有沒有路權,能不能行駛, 完全無關

ahansan wrote: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沒有任何允許"行車"不離開的含義 (恕刪)

那它有「不允許」不離開的意思嗎?
假若有,請法規用明確文字載明。
那它有「不允許」不離開的意思嗎?
假若有,請法規用明確文字載明。
很單純的說文解字,
何苦套以世說新語?
...(恕刪)

法規不只一條
法規這麼多條,都寫的很清楚 , 法條當中都有"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您都不看
卻相信法條當中沒有的, 只要"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

ahansan wrote:
引喻失當,但理解您的意思。
既然可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何不再加註「惟後方有車輛接近應立即讓道」、「完成超車動作後應退出超車道」?

不詳細載明,您認為會有多少人遵守(或配合)。

所以我說「修法詳載」再說吧,
在這裡口水戰沒用啦。
...(恕刪)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速限規定
何不再加註「惟後方有車輛接近應立即讓道」、「完成超車動作後應退出超車道」?

法規本來就有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加註「惟後方有車輛接近應立即讓道」是不符現行法規對於路權的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2#49234735
317樓介紹了三種內車道路權規定
我國法規的超車規定,是第三種, 是超完車, 無路權就要離開, 這是自動離開, 沒有"後車"讓或不讓的問題

加註「惟後方有車輛接近應立即讓道」,這是上述第二種路權規定的概念,不是 我國現行的路權概念
這和第三種的差別是,不必超車完就離開, 可以停留, 有人趕才走
但是,當車速落後給右邊的車, 就要離開, 或是後方有車比你快, 欲超越,就要離開
在我們台灣的法規中,"中線車道" 就是屬於第二種,是超車道兼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

美國之所以能這樣做
1.這是基於法規 "Slow Traffic keep Right"車速依左快右慢遞減, 它比你快要讓, 是比較車速,
只要右邊有車比你快,你就要退出這個車道
沒人比你快, 所以能停留在內車道

2.美國的內側車道稱為Passing lane,(Passing是超越). 所以"在某些州",可以超越而不必超車,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到後車請它離開才離開
這和第三種的差別是,不必超車完就離開, 可以停留
但是,車速落後給右邊的車, 就要離開, 或是後方有車比你快, 欲超越,就要離開
"中線車道"在我們台灣的法規,就是屬於第二種,是超車道兼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

英國則稱為Overtaking lane,Overtaking是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完就自動離開
不必等到後車趕才離開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歐盟/美國9個州/日本/台灣的法規, 都是自動離開

herblee wrote:
這完全同意, 能不能...(恕刪)

怎你對法規的解釋跟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完全相反啊???

還是法規是你訂的?
中線的速限不是100嗎?
105切到中線不就超速了?
還是我的認知有誤?

黃色小鸭 wrote:
從中線超過去哪來的違規???
wugaga wrote:
中線的速限不是100...(恕刪)

任何一線的最高速限都是該路段的最高速限

只有最低速限才有差別
龜車就是佔住內車道不禮讓的車
反正每天在高速公路這種車多如天上繁星
我連閃大燈都懶得閃
反正龜車永遠只能吃我排出的廢氣
擋的了一時,擋不了一世
跟龜車爭辯是毫無意義的事
而且個人是不占用內線道的
主因是對向萬一有車子失控衝過來,內車道沒得閃
再來只要後方車速比我快,我一定讓
我會想說他車上有病人,她肚子痛,趕飛機,快遲到了,家中有急事....等等
台灣國民的心態離先進國家差遠了
這種月經題,從以前大學時代在BBS上吵,後來在eauto吵,現在到了01還在吵一樣的問題!十幾年了,真是不可思議,這種政府實在是失職,因為一個不完善的規定,浪費了這麼多的社會成本,看看如果這些人沒有在這裡吵架,也許可以把時間空下來增產報國也說不定!

建議喜歡吵這問題的人,先試著去參選民意代表吧,在議會、在立法院吵,吵贏了才有算數,在這種討論區吵到天荒地老,一樣誰也不服誰,不會有結果的!

超車道的問題,我自己都這樣做:
1.只要不是很誇張,擋到我要從其他車道超車都很困難,前面遠方又一台車都沒有,通常我會自己變換車道超車!
2.我也許偶爾會超速,但是不會在超速的情況下,逼迫前方車輛讓道!
3.我使用完超車道,一定盡快回到中線車道!
4.我用速限加容許值的最高速度超車中,如果遇到後方有車接近,我會稍微再加快一點點速度,盡快找位置切回中間車道!

兩個字,"互相",大家可以不用這樣爭得面紅耳赤!

都很鯊 wrote:
龜車就是佔住內車道不...(恕刪)


真的耶!!!

連105切到中線算不算違規都不知道
我猜本樓很多都是連車都沒開幾次就來亂的
而且發話的語氣就是小朋友...害我浪費時間回話....

跟龜車爭辯真的是毫無意義,先進國家哪還需要爭這些
法律不修改,政黨不進步,連人民都要牽拖法律,真是夠了
甚至連惡意致人於死的還想告人??真好玩,不過罵人也是不對就是了

會讓內車道的,基本就是要求大家公德心、同理心,讓大家更方便而已
有些不讓內線的人,自己也在享受內線的便利,而且也表明了,後面有車
也是會讓,結果到這裡又說不肯讓...人格分裂還是共用帳號??

鬼島是少數自私自利造成的,版上表明會讓道的大大還是多於不讓道的
就是社會進步的證明,大家加油!!!
法規是在出事時才拿出來吵的東西
等你A到車
上了裁判庭就知道
當時那個情況是誰對

會被對向車撞的
最大機率是內側車道
他認為機率太低
不值一曬
就讓他佔

車最怕對撞
更怕高速對撞
雙方各開110
對撞就是220
什麼車都會變濫泥
讓出超車道主要是為了自己安全
如果自己認為安全
一直佔內線開最高速限+10
我不反對
有人在前面幫我當斥候
為什麼要反對

都很鯊 wrote:
龜車就是佔住內車道不...(恕刪)
再來只要後方車速比我快,我一定讓
我會想說他車上有病人,她肚子痛,趕飛機,快遲到了,家中有急事....等等
台灣國民的心態離先進國家差遠了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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