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sen wrote:
???
高速公路警察是用同一法條規定閃燈讓路啊
既然能罰閃燈, 怎麼不適用罰擋路?
警察是引用交通安全規則 但又沒有罰則
罰則是寫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1-14可以罰國道逼車
不代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5可以罰國道不讓車啊
不然你在外線被閃燈
你是要讓到路肩去嗎?
不讓就被檢舉罰1200-2400?
讓了被檢舉行駛路肩罰3000?
lexus_sky0066 wrote:
台灣道路速限就偏低,
市區限速40-50
你開在內線最高限速50
lexus_sky0066 wrote:
還是一堆人嫌你龜速,
這時候你還在堅持自己沒違規就不需要讓
就是白目沒公德心!
lexus_sky0066 wrote:
高速公路100說真的也太低
你還是自我感覺良好覺得自己
很快不用讓你也是白目!
lexus_sky0066 wrote:
道路速限在那沒錯,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
會乖乖開在速限內的寥寥無幾,
還在堅持開在速限內就不需要讓就是在阻礙擾亂車流!
lexus_sky0066 wrote:
守法不必讓違規的比較適用於他車要闖紅燈或紅燈右轉的情況下,不必刻意禮讓,除非對方真有急事,這樣的分別你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