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arf770628 wrote:
一定要左切阿 不然就...(恕刪)
從新聞報導得知黃男透過議員向警方施壓,或許因為此事,員警才不願意和解堅持提告。
坦白說,沒摸清楚對方的習性之前,用『施壓』的方式想要尋求和解,這種操作我也是看不懂。
路人39 wrote:
事主當下拿著手機錄影...(恕刪)
knarf770628 wrote:
一定要左切阿 不然就撞上右邊的違建
駕駛瘋狂道歉!桃園警怒「你故意的」通報對講機:民眾開車輾我腳
這樓中RentHA大哥分析的非常完整
簡易庭的法官判被告有罪的原因有2點
1是原告堅持不和解,什麼原因不和解堅持不說,就是不和解。
2是被告當下有道歉,表示有不小心壓到腳,等同被告認罪
或許法官也知道員警在搞民眾,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判被告有罪
而黃男不知道過失傷害的法律條文,認為事發當下、在警局內、電話中、以及簡易庭中均有態度良好道歉,應該是會無罪,結果收到判決書卻是有罪,才會在PTT報出來,想尋求公平
建議被告黃男上訴開庭時,不要再道歉了,要堅持說不知道他腳在哪裡,只知道員警逆向騎到旁邊,然後就往前開,剩下的看行車記錄器。
反正道歉沒用阿,那幹嘛還拿熱臉去貼冷屁股
除非員警願意和解,條件開一開,堅持不和解是再耍小孩子脾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