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不要無視事實好嗎?長(恕刪) 沒有無視啊!重點是談塞車的話,跟超車與開單有什麼關係?車流大的時候,談車速意義在哪?水溝旁邊多開一條專用道,就不淹水了嗎?直接講最實際的,理論上網翻都翻得到,但是那都是最理想的假設,假設,假設很少會達成的,是個期望。講實際面,行嗎?車流不順暢,跟有沒有車佔用內車道影響性不大,試想中線與外線都車,如果內線車要下交流道,車子如何外切?而切進去是不是就堵住了,那跟車在不在內車道是有什麼關係呢?要不要乾脆前方都沒車,絕對順暢。拿會影響車速造成塞車不順暢,完全沒道理。如果都遵守不佔用,一樣塞車啦!不然何必要增設那麼多條支線匝道咧。
NAX-鴻 wrote:不好意思,我不是佔...(恕刪) 佔用超車道魔人思考都很簡單後!你不佔用超車道,不代表別人超速。你怎麼一直說別人超速勒?我只是在中線看你使車流不順暢,使他人危險而已阿~何來超速?
NAX-鴻 wrote:你能好好看完我的...(恕刪) 我沒有超速阿?我什麼時候超速了?我只看到你們佔用超車道欸!然後使車流不順暢,使別人危險。邏輯能不能理好一點呢~你不佔用我必超速嗎?還心知肚明勒~你就沒有心知肚明你使車流不順暢,使他人危險嗎?哦....你們看到國道警說6點的就選擇性失明啦~
NAX-鴻 wrote:你能好好看完我的...(恕刪) 熱騰騰~高公局回信說,為維持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不要佔用超車道~請看第3點。在因應這個:最高速行駛 是因應尖峰時段跟都會區才立法~但沒想到佔用超車道魔人會用這個當天王條款...好自私阿!鐵錚錚的,但是超車道魔人必定扭曲或假裝看不到啦~
BlueSky5230 wrote:沒有無視啊!重點...(恕刪) 這就是事實...不要你不懂就說沒有好嗎?還佔用超車道跟車流不順暢沒有關係勒!國道警 高公局都這麼說會影響車流順暢,加上限速比我們低的日本,車流量卻比我們大?會不會太可笑!請拿出國道警或高公局或數據來指出:佔用超車道不影響車流順暢再來說嘴好嗎?在幻想哦!
NAX-鴻 wrote:在違規的情況下,就已經沒有路權了。 這個觀念是錯的"超速" 是無關路權 , 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 無關你超速 , 無關 路權你不超速 , 仍然無關 路權遵守速限 是應盡的義務 , 完全無涉 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不遵守速限 是未盡義務 , 同樣 完全無涉 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義務 不可能變成 權利遵守義務 或 不遵守義務 , 都和 "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 無關路權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路權"依法律 指定/分配/排序法律分配道路空間給所有用路人 , 一起共用, 每台車(人)行駛於個自(由法律劃分)的路權 Vorfahrt 範圍內路權依法取得 , 也會喪失(當 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時間/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空間/ 超出法律分配的前後次序 就喪失路權了)無關 "遵守速限" , 無關任何人的路權 都 受到法律的保障 , 在法律所劃出的路權框框內 , 任何人(車)都不得侵入法律 授權給 "超車"(比中線快)者 , 每一台車都是 60m 長的道路空間依法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依法必須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看海成花 wrote:請拿出國道警或高公局或數據來指出:佔用超車道不影響車流順暢再來說嘴好嗎?在幻想哦! 事實就是你不想接受車速維持100~110可行駛於內線車道這件事。而且標語寫內線為超車道不表示不能行駛,也不表示只有超車才能使用。你一直把這標語當成唯一標準,而忽略其他得使用之規定。就如同我講得實際面超車道沒有車輛佔用,只要車多就一樣會讓車速變低,因為車輛會一直在變換車道,只要變換車道就會降速。理論與實務是不會一致的。我可以再說一次,我還沒聽過有人開時速110在內線車道佔住被開單的。你會需要前車讓道就表示你已經超速了。國道警察沒開你單就要偷笑了。
BlueSky5230 wrote:事實就是你不想接...(恕刪) 好可憐...還理論不能實務?還在幻想?拿不出證論數據?所以幻想?這就是國道警的經驗,日本的高速公路實務。事實就是如此...你拿不出來所以只能嘴砲阿~都以自我為中心,果然自私。阿我又沒說違法,只說你自私而已阿。你一直強調現行沒開單有什麼意義呢?超車完回中線會被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