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這個也太離譜了啦~以法律來說酒駕撞死人都還稱不上是殺人罪咧,構成殺人罪起訴的例如最近一件老婆跟老公打官司,出庭後老公開箱型車從後面撞死老婆跟他的律師那件;當然如果你指的是撞死人的都叫殺人兇手的話那就沒話說了。 請問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寫案主犯了「殺人罪」?我是在描述一個車禍狀況,一個人騎一輛重機撞死一個小孩,那這個人不是殺人兇手是什麼?他的重機不是凶器那是什麼?至於法律責任留待法官去認定,現在說什麼都太早,這種官司沒有個三五年根本不會有結果。如果案主要堅持無過失責任堅持無罪不和解的話,那官司有得打了。
Tszshiuan wrote:你對哪一部份有疑問?...(恕刪) 【你在32樓po的】沒有劃設斑馬線的道路,路人有絕對路權?各位要不要翻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能僅依第六款就行使帝王條款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條哪一條的第六款,請完整的列出不然看官們不知道哪一條法條謝謝
carasha wrote:小朋友他們才幾歲 ?...所以我才會對他們的家長非常不能諒解 , 自己的小孩是要自己照顧好 , 而不是去依靠別人的善意或注意 !...(恕刪) 所以要給不負責任的家長教訓就是超速又不閃避不減速的撞死他亂跑的小孩嗎?這樣的騎車心態真是好健康啊
word vision wrote:所以要給不負責任的家長教訓就是超速又不閃避不減速的撞死他亂跑的小孩嗎?這樣的騎車心態真是好健康啊 事情已經發生 , 挽回不了了 !之所以會討論 , 不就是為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再次發生嗎 ? 是要讓大家知道 "顧好自己的小孩" 的重要性 , 顧好小孩是我認為非常重要的關鍵原因 !結果你的紅字部分 , 用 結果 來回推 我的話 , 真的很難跟你溝通 !什麼是因果關係 , 你知道嗎 ? 不能倒果為因 !如果一個人是 濫情 + 理盲 , 那就是無法理性討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