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0118 wrote:
法規就是法規,人家是說超車道,你硬要鬼扯到整條道路,整條道路都超車道嗎?你駕照是拿雞腿換的吧,還是你根本沒駕照?
照你的歪理 法規就是法規 為何只能用在超車道?在別的車道都不能超車嗎?
你駕照是拿雞腿換的吧,還是你根本沒駕照?當初沒跟你說第47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就算沒說 你不會判斷第47條用在高速公路合邏輯嗎?
第47條第1項共有5款 不是只有你說的紅字部份
麻煩你示範一下開在高速公路要怎麼遵守47條全部規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一款:三義陡坡都不能超車啊?道路施工地段不能超車啊?
第二款: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你一次都只超一台車啊?超兩台是違規?
第三款:高速公路不能右側超車?遇到內線龜車就永不得翻身?
第四款:後車要超車 前車還要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五款:後車要超車還要按喇叭或閃大燈通知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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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非常奇特 , 完全不符 法規 適用 三段論
這是罰則 , 在說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根本和那一種道路無關, 柯小希大大卻反過來倒推?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照你的歪理 法規就是法規 為何只能用在超車道?在別的車道都不能超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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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道" 路權為 超車 ! 是 高管規則 + 標誌 所指定的 , 自然有其"法律依據"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全線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
為何只能用在超車道?
因為法規不只一處指定了超車道 路權 為"超車" !
在別的車道都不能超車嗎?
這句話是和"超車道"完全無關的事 !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是在說內側車道路權 !
內側車道路權 當然和其它車道無關 !
在"無關"當中要找什麼相關? 這是一種換質又換位的論述, 是一種形式誤謬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你駕照是拿雞腿換的吧,還是你根本沒駕照?當初沒跟你說第47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又是反過來講?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傳統法學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三段論法的推論方式:.
一、大前提(法規)若P則Q. 法律規定(構成要件 P) ─造成→ (法律效果Q )
二、小前提(事實)S是P(即涵攝). S法律事實 該當 P構成要件
即S=P 等價
三、S法律事實 置於P構成要件之下, 若成立, 推論結果若S這項法律事實-則導出→Q法律效果。 即相關法律事實,被涵攝於基準的法規(構成要件)之中,因此匯出一個特定的法律效果。S法律事實 ─造成→ (法律效果Q )。
即, (1)大前提P→Q 法規 (2)小前提 S=P (事實=構成要件) (3) 結論 S→Q (事實→法律效果)
另外一種說明
M中詞(構成要件)都是P大詞(結論) 大前提
S小詞(法律事實)都是 M中詞(構成要件)小前提
因此,S小詞(法律事實)都是P大詞 (結論)
法律事實"在高速公路超車"為何不能 涵攝 於 47 條之構成要件"超車"? 當然可以!
第一款:三義陡坡都不能超車啊?道路施工地段不能超車啊?
又是講反話? , ?來過反是又 沒有一句是正面嗎 ?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高速公路當然有"隧道"標誌之路段

在 高速公路有"隧道"標誌之路段 超車, 當然是錯的,
47條的條款都是獨立的, 並不是拿甲條款 不適用 來說乙條款 無效 ? 不可右側超車和其它條款成立與否無關 。
又是拉其它不相關的法條出來混淆
三義陡坡? 那是長陡下陂, 並非陡坡標誌 ! ←認錯標誌

長陡下陂 並無法 涵攝 為47條之構成要件"陡坡標誌"
法規47-1-2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 連貫表示二車之間中間沒有能插入的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像這樣

沒有安全車距還超車,當然是違反 法規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當然不行! 每一條車道都規定有路權 !
那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法規訂有明文規定
47條為罰則 是反面說法 , 不罰就是合法嗎? 不是,還有正面的規則
高管規則 8-1-1 , 會把低於80km 的車搬去外側車道! 而且規定了"中線車道"路權→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外側車道的前車待超,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就是 左側超車 ! 依照規則就只能走左側, 右側就是違法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
如果車在外側車道, 只能由中線超車, 不可能由路肩超車, 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如果車在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依法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能走內側車道,由內側車道超車, 走外側車道超車就違反這第11條。
為何會發生 本來在內車道, 卻由中線車道去超越內側車道? 就是沒有依據"超車道路權", 權利義務不分,還弄錯路權? 錯將遵守速限義務當成路權? 容許不超車的車留在內側車道上, 讓超車道無法超車? 還叫別人由中線超車? 這右側超車是逆著內快外慢的次序,將會引發極大的車流擾動!
法規不是這樣
依法所有車超車後都要離開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 這樣就表示"允讓"了!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在簽訂之前 , 是開過數天的交通專家會議, 即『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由全球交通專家參與討論,會議的結論寫成公約 。
所以有非常多的交通學理論 , 車流運作的理論, 化身成為法條和公約 。
一開始就是 權利 和義務 觀念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Give Way"條文
國外如何實踐這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前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往路面邊線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的義務, 必須離開 !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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