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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freedomhome wrote:
其實這麼簡單的東西
...(恕刪)

明知道生命誠可貴還要闖紅燈
厲害
死因:闖紅燈
次因:不幸被撞
駕駛還要被罰
可憐
kurokawa079 wrote:
明知道生命誠可貴還要闖紅燈
厲害
死因:闖紅燈
次因:不幸被撞
駕駛還要被罰
可憐.(恕刪)


你就慢慢笑
上面這些話就完整保留了
讓日後的你自己反省

===
你這話講出來
那就希望你的小孩永遠不會誤闖紅燈
就這樣

當你的小孩發生你講的事情的時候
你再來慢慢笑

不過話說回來
真到你親身體會到的時候
你也不會上來說自己錯了

唉,有些人只會當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才能體會

雖然不願意你必須親身體會


法規已經明確規範了(無論)號誌如何

地上也都有劃設有行人穿越道了

駕照考試也考過行人穿越道優先條款

你不特別注意有沒有行人通過

自認綠燈號誌無敵當然責任一定跑不掉的

除非你有錄影證明是行人的故意行為

不然考駕照考行人條款幹嘛

考取駕照就等於你已經了解行人優先條款

你想要開車就不能違反行人優先條款

有些人腦袋想得比較簡單 不是0就是1???

這種車禍死的又不一定是違規的行人...

不用講的好像行人違規都沒關係...
這樓主引用的案例不就判決行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

假設汽車說他要違停一下不會怎樣 你覺得有關係還是沒關係

違停或行人闖紅燈肇事的同樣都是要負擔過失責任

你如果未注意前方路況撞到違停車輛同樣道理也是有過失的

不能因為對方違規亂停車你就認為路權是我的可以去撞他

那這樣大家是不是看到路邊亂停車的都能撞爛他也無責

而且路邊亂停車大部分都是害死別人

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遊戲規則都是老早以前就訂定好的

行經路口沒有危機意識

不減速慢行堅決捍衛路權

那被罰也是自己有問題不能全都怪別人

zzz11111 wrote:
這樓主引用的案例不...(恕刪)

你在回我嗎?

先說
上面我不是在回你...
行人未遵號誌,確實有錯;

但是其他駕駛,不是執法者;
就算是執法者,都不能處其死刑。

這是很簡單的道裡;

80歲的人,請問可以奔跑過街嗎?
駕駛人等,錯誤的駕駛觀念就是,
別人違規,我來處罰!然後沒事? (沒那回事的)

法律上,講究的是,"猝不及防"

已預見而不盡力防止事故發生,就算不是主要責任,一樣有責任!
已預見也已盡力防止事故發生,然後還是避免不了,才可能沒有責任!

未預見?
可想而知,當然無法預防,也就無法防止事故發生。
這個時候,就看是否遵守速限行駛,是否超載,車輛煞車、胎紋、等是否沒有問題。
否則,仍然可能因為加重被害人的受害程度,而有其過失責任。
林老木,騎著小綿羊去買菜,準備幫你做個愛心晚餐。
因為買的菜有點多,不小心掉了一包,她在沒有將車停好的狀況下彎腰撿菜。
一時把手不穩摔倒在地,在她掙扎著爬不起來的30秒後。

我雖然遠遠的就看見她倒在地上,但是我沒超速、直行,路權在我!
所以我還是毫不猶豫的把她輾過去!
我相信你一定能諒解我捍衛自己路權的作法~

-----------------------

請從以上狀況中,明確指出,我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請不要說:注意路況~
所有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都是由這條衍生出來的!

-----------------------

註:承認自己有看到摔倒的林老木或是
承認自己恍神沒仔細看,均會被判有罪

而只要指稱自己沒看到,因為沒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所以會無罪

你認為我應該在法院上選擇甚麼?
騎車、開車,

可以不用張眼睛、可以不用戴眼鏡、還可以說沒看見、、

只能說,服了這些人!

說看不見人 = 只有輾人
就看不見屎 = 只有吃屎

"直行車的驕傲",只會壞事。
閒閒無聊教你些正確觀念

傲笑憐 wrote:
林老木,騎著小綿羊去買菜,準備幫你做個愛心晚餐。
因為買的菜有點多,不小心掉了一包,她在沒有將車停好的狀況下彎腰撿菜。
一時把手不穩摔倒在地,在她掙扎著爬不起來的30秒後。

我雖然遠遠的就看見她倒在地上,但是我沒超速、直行,路權在我!
所以我還是毫不猶豫的把她輾過去!
我相信你一定能諒解我捍衛自己路權的作法~嘆氣

單就你說的情形
你是刑法(故意)傷害/殺人罪
不是過失傷害/致死

註: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傲笑憐 wrote:
請從以上狀況中,明確指出,我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請不要說:注意路況~
所有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都是由這條衍生出來的!

如果你假裝不是故意的 也沒被發現
那你就是違反道安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刑法過失的解釋
未注意車前狀況只是過失的一種

只要違反交通規則因而造成車禍 都是過失...

註: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傲笑憐 wrote:
而只要指稱自己沒看到,因為沒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所以會無罪

大錯特錯...

如果視線良好 又非猝不及防

自辯沒看到是沒用的...否則每個人都這樣說不就都沒罪?啊有嗎?

要無罪只有兩種可能:
1.視線差到根本不能注意到林老木倒在路上
2.林老木突然衝出來倒地被你輾過 不能注意且反應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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