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
其實這麼簡單的東西
...(恕刪)
明知道生命誠可貴還要闖紅燈
厲害

死因:闖紅燈
次因:不幸被撞
駕駛還要被罰
可憐
傲笑憐 wrote:
林老木,騎著小綿羊去買菜,準備幫你做個愛心晚餐。
因為買的菜有點多,不小心掉了一包,她在沒有將車停好的狀況下彎腰撿菜。
一時把手不穩摔倒在地,在她掙扎著爬不起來的30秒後。
我雖然遠遠的就看見她倒在地上,但是我沒超速、直行,路權在我!
所以我還是毫不猶豫的把她輾過去!
我相信你一定能諒解我捍衛自己路權的作法~嘆氣
傲笑憐 wrote:
請從以上狀況中,明確指出,我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請不要說:注意路況~
所有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都是由這條衍生出來的!
傲笑憐 wrote:
而只要指稱自己沒看到,因為沒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所以會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