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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在雪隧滾的那位啦,新聞隨便報你就隨便信?

我不反對機車上國道,但前提是廢除應注意未注意,同時也反對樓主這類沒法治觀念的駕駛者上國道。

5400366 wrote:
既然你真心的問了,...(恕刪)


比起龜車 三寶車

我覺得他沒妨礙到誰

革命尚未成功

繼續努力了
http://www.facebook.com/gogo71717
berserkfuhrer wrote:
有人說我如果在美國...(恕刪)

連法律規定的守法都辦不到了(老鼠屎),
很難想像開放之後的亂象
我只覺得你這樣做,一點也不帥
只是讓大家覺得重機上高速,更反感而已
本來老頭不想湊熱鬧的

可是

可是

可是

難得有一頭驢(或一隻豬)這麼有夠不要臉的發文找炮
不湊一腳炮你這頭驢(或豬)的話
那老頭就太對不起你家祖宗八代了

諾!不管是驢或豬.版面博夠了.人數也衝多了...

滾!

哪邊涼快滾哪邊去!

給你臉還不要臉的!

看!把你的英文帳號改掉啦...

老頭有夠衰的會被你帶塞...
你們到底在說啥? 不是三讀過了,你們不知道?

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想如果前面的摩托車換成汽車應該就不會有人靠腰了吧? 這是因為你們覺得前方是汽車比較不容易撞死,是這種邏輯嗎?
yinshenglin wrote:
你們到底在說啥? 不是三讀過了,你們不知道?

三讀過了甚麼?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特別登入來支持一下
順便欣賞奇葩言論
今天就不看joke版了
負能量加油
所以呢?
想要重機開放路權也要按照法規來走,安全也是車主自爽講的。
看了影片只能說,若是更多這種素質重機騎士上路,會造成更多人困擾。
會遵守規矩的重機騎士少之又少,遇到塞車馬上就看的到鑽車情形出現。
交流道汽車就塞成這樣了,那開放重機那還得了,鑽來鑽去百分百發生。
發生事故存活率也比汽車更低,除非重機騎士能自律,不然要開放路權,真的要靠重罰才有辦法壓制自以為對的重機騎士。
100.11.07立法院公報第100 卷第70 期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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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
(一)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
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
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 個月
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 號、國道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
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
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
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
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
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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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幾年幾月了? 可惜附帶決議無強制力,所以膠桶布可以藐視國會。
膠桶布幹得好啊... 看來只能捐錢釋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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