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很多, 常見路口10公尺內違停, 如果不用徐徐前進這招, 直接魯出去八成會與機車發生車禍 , 而徐徐前進會先露出車頭, 此時機車看見了會減速或往左閃, 是的開出來才看的見, 問題在於開出來的方式
jerryjau wrote:
大哥我上面指的是事故現場T轉彎被擋住根本無法明確看清對向是否有車輛的狀況, 你必須在更凸出車道才能看到是否有來車, 當你真的能看到了, 對方也高速撞上了, 大哥我上面指的是事...(恕刪)
lutin111 wrote:
如果你要左轉發現在直行車遠在100公尺外你會過嗎?
ado016435 wrote:
不是的, 是要徐徐前進, 直到可以看清對向, 而不是一下子魯出去
事後看了google實景圖,永華路這麼寬的路,竟然沒有左轉燈?
當左轉時,遠在100公尺外的內線車,以左轉車而言,是在視線死角的
我同意ado大說的,要先「探頭」等一會,可能會避開這個事件。
但這個探頭,要是車多,很可能會被後面左轉車按喇叭....
要是下列事項有設置,可能可以避開這種事件...唉
第一、永華路2段有設置左轉燈:
政府道路規劃,安全性一定要考量不是嗎?
都有左轉道,卻沒設置左轉燈,設個15秒左轉有困難嗎?
第二、左轉車都要先二動作:
先探頭,確認對向沒超速車,再轉向。
第三、公路是大家的,盡量尊重大家的權益:
要飆車,請到賽車場
為女老師默哀,家長一亡、一重傷
2個小朋友不知道怎麼辦
logtwngl wrote:
大大專業都有這麼專...(恕刪)
專業不敢說,只能就個人經驗來分享,還是老話一句:太多人理盲兼法盲了!
對律師而言,車禍訴訟是很少碰到的案件,容小弟賣弄一下,學學律師們若接到這案件會怎麼處理?
何謂過失?看看刑法第14條的定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有些人說B車時速太快,以致T車誤判?你知道這句話如果在法庭上講出來,穩被對造律師打槍。把它套進來上述的法條裡⋯
T車行經十字路,雖(預見)轉彎車與直行車可(能發生)碰撞,而誤判(確信)不會發生碰撞,以過失論。
還有人也說直行車那個路段(我也是台南人)有點轉彎,所以轉彎車無法看見對方,因此無法及時閃避,再把它套進來法條裡:
T車行經十字路口,(應)該注意對向是否有來車,駕駛人也(能)注意,卻還是沒有(不)注意到前向來車,以致發生事故。
所以小弟常說,多數人考了駕照都還給駕訓班了,我們吃過這行飯變成職業病。我們先前理賠同仁很少出車禍,不是我們技術好、而
是觀念好,因為我們每天在處理車禍,知道什麼情況最容易發生事故,自然會特別注意和留意!
往者已矣(願往生者安息)、誰對誰錯留待相關單位去處理,至於什麼三寶、飆車、危險駕駛這種無法量化情緒性的字眼可以免了!
不相信,去看看相關判決就知道了。不合理?我常說不合理、但合法的事太多了,你要先看哪一邊?就如同優先路權在哪邊一樣!
觀念不改,這樣的事故不會只有一次!
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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