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
起因是我剛開車出門沒多久,就在樓下的單行巷道看到一個老婦人要穿越巷道快走到巷道中間,當時距離約有4~50公尺可是那婦人走得很慢而我因為趕時間車速頗快,所以我沒有煞車直接從婦人面前繞過去,但誰知道巷道太過狹窄(不到8米),我車頭閃過婦人時車身左邊後照鏡已經非常貼近巷道旁的圍牆了,結果右邊的後照鏡還是撞到了該婦人,我發現撞到人立刻將車子停下來靠路邊,因為婦人已經失去意識所以我馬上打119...
我想確認一下,因為當時婦人所穿越的巷道是約8米的單行道,距離撞擊點的4~50公尺有斑馬線,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果行人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就應該走行人穿越道,否則就算違規穿越馬路,肇事駕駛應該免賠償或者賠償比例很輕微(如10~30%),不知道有沒有車友有類似經驗的?.(恕刪)
都已經知道是在巷子裡還開這麼快這就是樓主的錯,再者都知道那是老婦人還硬要從婦人前面繞過去,你根本就是存心想嚇嚇那婦人吧!就算沒被你撞到讓你嚇到跌倒心臟病發作等等難到你就沒責任了嗎?結果技術差還撞到人,還在強辯對方有沒有走斑馬線,樓主應該想辦法快跟婦人和解,而不是在這辯駁,只要告你傷害你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在鑑定報告上 我是支持您的
但是在態度上 是無法認同您的
就算對方是肇事主因 您也無須一副路權就是我最大的樣子
如果每個人照您這種觀念開車 我想大家這輩子都別想變換車道了 我只要看到想要變換車道的車子 我就不讓他變 因為路權是我的 想從我這車道變換 門都沒有 想想看 路權是您的沒錯 有時互相禮讓不是讓您開車更輕鬆嗎
從另一個角度看
您為了貪快 就必須背上過失傷害的前科一輩子 您覺得划得來嗎?爾後您要出國移民 或到某些大企業是要申請良民證的 您有前科是申請不出來的
再者 小弟不知道對方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或是刑事.民事分開告
如果是後者 您知道民事判決不受刑事判決之約束嗎?
這個事故雙方都有責任 或許您的態度和緩一些 口氣好一些 不要一副"網路鄉民都不懂法律"
這邊很多臥虎藏龍 只是不願意發表意見而已
以上提供您參考
那小弟就提供您高等法院判決
為提昇交通工具效能以促進交通快捷迅速,並兼顧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公眾行的安全,凡參與交通之車輛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使用道路者,均負有預防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故任何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人,均可信賴其餘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互相採取謹慎注意之安全行為。本此信賴原則,任一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之人並無必須預見其他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之違規或不安全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如信賴他人因遵守交通規則將為一定行為,而採取相對應之適當措置時,即可認已盡其注意義務。然於有充分餘裕得以迴避事故之發生者,既尚能在於己無損之情況下,採取適當舉措以避免損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及其他財產利益,基於社會相當性之考量,始有防免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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