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庭上我根本就沒說什麼~口~,只有簡單的是或不是,了解或不了解最後送呈報狀(就自由心證拉)認為我只是想逃避責任,請各位不用在追中了(保險公司也怕我被法官判直接調解和解了)。祝福各位用路人小心騎車開車
yanyu_911 wrote:官司要不要贏!除了證...(恕刪) 同意這位大大說的..裝無辜,拿出證據是很重要的而且基本上起訴與宣判是兩回事,所以這事件到最後會怎樣是由法官自由心證所以證據能提多少是多少,都能有助於樓主的判決關於撞擊的部分,後座乘客視野與駕駛視野本來就不一樣,不能以後座看到有車就直覺駕駛能有足夠時間反應以避免這場車禍因駕駛時的視野因目視正前方,我如果沒記錯角度僅剩70度..樓主或許可從這個角度來辯論..
hn705782 wrote:https://ww...(恕刪) 你犯了兩個錯誤會型成恐龍法官給你恐龍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判決的機會1.你知道他從哪裡來 說明你有看到他 研判你的車速不快 所以應該要閃的掉2.你沒把行車記錄器消音 說有車就等於是有看到那三寶不要問我為什麼 因為這就是恐龍法官判恐龍法條的依據 你看的到能閃就得閃就算他違規只要換算你從看到他能有足夠反應時間你卻還撞到他你就是應注意未注意如果你說了有看到他 你就要證明你的車速無法讓你做出閃避反應 你才能脫離干係你筆錄只要說"我不知道他從哪裡來" 就好了 警察會照撞擊點去判斷機車的行駛方向駕駛在直行時只看到前方路況是絕對合理的 他只要不是從前方來你都可以"不知道他從哪裡來"這樣就完全沒有辦法應注意而未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