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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 在國道上輾過重機騎士 , 需付刑事或民事責任 ?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的發言想必也是有深思熟慮過的,如果真的對這議題有興趣,到我開的那棟樓認真的討論這個問題如何

[現實] 在平面道路上輾過機車騎士 , 需付刑事或民事責任 ?

在這裡的重機騎士,有哪位不開車的,當然知道這個問題的影響,但只挑重機,著眼在速度,根本對肇事責任一點幫助都沒有

試問,重機真的不能上國道了,汽車肇事責任的問題就解決了嗎

說一句難聽的,上國道4萬的重機車主都能辦到了,500萬的汽車車主難道不能扭轉這個肇事責任的問題嗎

畢竟以台灣人的開車騎車法則
不小心不行啊!!
大家都想保護自己..
有疑慮不是沒道理..

我也很喜歡重車
之前還跟老婆討論說..
等家裡那2隻小的生國中後
去買台哈雷48來環島...
騎爽就好.
年紀大了.騎太快心臟會受不了..

但台灣騎重車環境實在太差..
停個車要特別去找
馬路鋪的又爛
路況多.三不五時又有狗跑出來..
唉.....


感覺在台灣
開車騎車都很累...


bernie0618 wrote:
畢竟以台灣人...(恕刪)

是超累,騎車是天天拼生死,開車是天天會被嚇死。每天上路注意力會超集中。比讀書考試還集中。
剛剛翻了道路安全法則,沒找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法則。

chingho wrote:
我指的修法是 過失致死罪 在交通事故中自摔,有舉證的情況下
法官不能以 應注意未注意 來要求車主判賠,有責就有責.無責就免賠
不要用那啥鬼理由 應注意未注意 來判
不要用那種模糊的理由當判定,要就確實的訂出 交通事故中 過失的定義
)


建議你去看一下人家交通事故的判決書是怎樣寫的,前面就跟你講了,沒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中文有沒有這麼差?

另外過失不是交通事故去定義,是刑法中的定義,別張冠李戴OK?過失的定義就是"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如果一個事故中當事人的行為滿足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條件,他就有過失存在

什麼時候應注意未注意變成法官的理由了?你看到前面有人摔車,你應該要行煞車之行為,且你也保持了足夠的安全距離表示你能夠煞停,但是卻沒有看到輾了過去,你就滿足了過失的定義,因此你有過失


但是如果側方摔車滑向你這邊,你應該要煞車,你也注意到了,但是因為距離太短無法煞停而輾過去,你就是應注意卻不能注意而未注意,如此一來你根本毫無過失可言,法官要如何拿"應注意未注意"的理由來判?


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就不要學人講法律

根本就沒法可修是要修什麼鳥?過失的定義就明明白白寫在那邊,你滿足了就是有過失,沒滿足就是沒過失,最好是沒明確訂出

joek520 wrote:
剛剛翻了道路安全法則,沒找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法則。)


本來就沒這條,是一些自以為很懂的神人掛在嘴邊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中對過失的定義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法規規定"保持安全距離,然後前方突然緊急煞車造成你追撞上去,你就是應該要保持安全距離,你也能夠保持安全距離卻沒保持,造成追撞行為,那是不是過失?

當然是


反過來,法規並沒有規定前車要注意後車的動向,按常理前車也不可能隨時注意後車距離,因此此追撞事故前車無保持後車安全距離的責任,也無法保持,所以此追撞事故前車無過失


那那些嘴砲們最愛的問題來了:
前方汽車失控偏向,導致旁車道的汽車追撞上去使前車駕駛死亡,後者有沒有滿足過失之定義?

法官認為有滿足,就是有過失,沒滿足就是沒過失

決定權在法官,關法條鳥事
乙烯 wrote:
建議你去看一下人家交...(恕刪)


這麼說"過失"的定義還真廣的嚇人啊~~~怎麼判就看法官奇濛子囉
你講的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以上2項看來後面撞上的車,有無安全距離,都有罪...不過輕重之分而已
把它用在交通事故上合理嗎????
最好有保持安全距離,就一定停的下來
希望你遇到前面摔車時,能那麼好運煞停或閃過
但是在高速上突然煞停或急閃,不知道你後面的汽車.卡車.砂石車.貨櫃車是否也閃的過你
抱歉還少了一樣重機,因為將來它可能跟在你後面

chingho wrote:
這麼說"過失"的定義還真廣的嚇人啊~~~怎麼判就看法官奇濛子囉
你講的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以上2項看來後面撞上的車,有無安全距離,都有罪...不過輕重之分而已
把它用在交通事故上合理嗎????
)


不把這用到交通事故你要用什麼用?漢摩拉比法典嗎?


說有罪的是你,但是我前面講了,沒滿足過失的定義自然就沒過失,到底是有沒有這麼難懂?


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2007.10.23 03:19 am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 十一月廿日 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以上就是撞死人但是沒滿足過失的定義的判例,因為他有注意所有法規規定他應該注意的事情,同時也在事發當時採取行動保護被害者,但是依然閃躲不了,最後獲判無罪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定義反而保護了這個騎車的人


是誰跟你講說後車撞上去都有罪的?
拜託,看人文章用點大腦行不行?


至於那些喊著修法的,這麼有意見去嗆法官啊,修什麼法?問題不是法是法官,沒法律概念別在那邊大放厥詞,讓人看笑話而已

乙烯 wrote:
的確反對跟事實是兩回...(恕刪)


那你也要找出"重機上國道發生事故不易致死"的證據啊!!
一搬道路你騎50~70 摔車頂多破皮
在國道60~110你摔車最好破皮就可以了事
更何狀誰知道哪天哪個重機騎士 會摔在隔壁車道 2台保持安全距離的汽車中間
對阿~他們是無辜的啊!! 他們個自都有保持安全距離很守規矩啊~
但是法院會送他們一人一支過失致死的罪名 那這場車禍不管誰都是受害者
你們一定會說 汽車也會摔出車外啊!! 那如果我開車戴安全帶 你騎重機戴安全帽
摔出去的機率誰比較高

75010236 wrote:
那你也要找出"重機上國道發生事故不易致死"的證據啊!!
一搬道路你騎50~70 摔車頂多破皮
在國道60~110你摔車最好破皮就可以了事
更何狀誰知道哪天哪個重機騎士 會摔在隔壁車道 2台保持安全距離的汽車中間
對阿~他們是無辜的啊!! 他們個自都有保持安全距離很守規矩啊~
但是法院會送他們一人一支過失致死的罪名 那這場車禍不管誰都是受害者
你們一定會說 汽車也會摔出車外啊!! 那如果我開車戴安全帶 你騎重機戴安全帽
摔出去的機率誰比較高)


我講的是重機在快速道路的死亡率比平面道路低,其餘的不是我講的不要冠在我頭上

四萬輛重機在平面道路每年摔100次死十個人拖累10個汽車駕停,跟重機在快速道路上每五年摔一次死一個人拖累1個汽車家庭,二選一自己選吧


但是前者事故致死率1/10,後者100%,那麼愛把事故致死率掛嘴上你就繼續凹吧


另外不用更何況哪天哪個XXX三小的一大堆,現在國道上每周都有汽車失控衝到隔壁車道被撞死,每週都有數個家庭被汽車的過失致死罪名打死,最大的目標就在你眼前,就是自小客車,還不快去反對汽車上國道?

只反對五年只有死一個人的重機,卻不看看每年死一百人的汽車


可笑

乙烯 wrote:
不把這用到交通事故你...(恕刪)


希望多數法官都能如你舉的案例一樣~~
不是一堆恐龍,那真的阿彌陀佛~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來不及反應這是個好理由,請千萬記住~~

不過你舉的例子中,這位陽同學一定也跟死者家屬,糾纏了很久才獲判無罪吧~
誰想為了不明原因,忽然出現在自己車子前方,人.車事故再那浪費時間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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