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我已經舉出法院判決
內側車道只能用最高速限行駛
高不行,低也不行
那麼請你告訴我,你如何能說最高速限的
車輛需要讓到??
因為國外都是這樣
所以你各位台灣駕駛請遵守國外法規
不要看台灣國道警察的解釋跟法院的判決
一切比照國外 乖乖給我讓路

knightcsf wrote:
內線車道超車一樣要罰
內車道超速就是要罰
再者,於道路上駕駛車輛,除了自己需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外,莫不將自己之生命、財產安全寄託於其他用路人亦能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然系爭車輛卻逾速限達時速60里以上之速度於高速公路上「飆車」,不僅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更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是原告所稱無任何可能致生往來公眾受損,且無使人陷於危險之意圖,實屬無稽。
這個駕駛人還說內側車道本來就要比其他車道快速一點,可惜法院沒有就這點打臉他
法院直接明講內車道也不能超速
你沒覺得你在呼應我嗎?



第一個
內線車道超車一樣要罰
內文都說是「超速」處罰. 怎麼跟你說的 內線道「超車」一樣要罰 是完全兩件不同的事阿
你還是腦筋轉不過來, 把自己當成法律依據, 怎麼要超過你的車就一定等於「超速」勒?
「本件受處分人林旭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一0一年三月十九日凌晨四時四十一分許,行經
行經臺北市○○○○道長春路入口(南下)路段時,因有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未滿二十
公里(限速七十公里,經雷達測速儀測定時速八十二公里
,超速十二公里)」之交通違規事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以雷達測速儀照相採證後逕行製
單舉發。」
第二個也是
被警察抓到開14x 公里km/hr, 所以是超速阿? 這有啥問題? 誰說超車一定要超速勒? 腦筋真是轉不過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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