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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萬惡黑貓 wrote:
嗯~~~
整篇文章不是很懂重點在哪~
前面有些地方講超車道是只給有超車需求的人使用,
後面講到車距好像又跟超車需求沒很大關係,比較偏塞車的時候可以用的理論。

重點就是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不知那一個字看不懂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萬惡黑貓 wrote:
以下是法官適用法令的解釋:
"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 款之限制。」。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之情形,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但在交通壅塞之情形下為例外不受前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限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33 號行政判決)

並不是 , 法官 仍然必須 依法判決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都有設"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法規那來的 "如非為超車之情形" ? 是 無設置者 " 不是 非為超車
這顯然是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路權"以單一使用為原則
法規那來兩種路權 ? 紅燈喪失路口路權 和 綠燈 取得路口路權 不可能在同方向 同時顯示 ?

不知道"最高速限"? 何以涉及"壅塞" , 8-1-3但書沒有"壅塞"這個字

"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依限行駛"和堵塞有什麼關係????
就算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也是無關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33 號行政判決 wrote:
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之情形,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但在交通壅塞之情形下為例外不受前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限制。


法規明明是寫 "不堵塞" , 根本不是"壅塞 "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官不知道嗎 ?
(此解釋→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正在超車,更不能擴大解釋到另一個時空(非超車) ?
引申倒推 , 完全違反 但書 限縮解釋原則
根本找不到這種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萬惡黑貓 wrote:
法官對法律的認知是非超車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低於最高速限,才會被認定為占用內側車道。而壅塞的時候,不用維持在最高速限。所以國道警察的解釋沒什麼問題啊。

法規那來的 "非超車"? 怎麼能自創法規 ?
法規那來的 "非超車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堵塞 ? 不堵塞 是指 車距
左邊 LOS A 是車間距拉開很大(不堵塞) ←→ 右邊 LOS F 是 車都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上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根本沒有什麼 "非超車"?
而且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 "超車道"三個字的名詞 , 不是超車 相對 非超車 ? 不是動詞 !
法規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相對 中線 / 外側車道

萬惡黑貓 wrote:
要說超車道長期被占用,是因為法律賦予了"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即可占用超車道行駛的權力,給佔用超車道的人開了後門,才會長期有這樣的爭論,追根究柢應該是要修法拿掉這個後門,才可以徹底解決問題。在法規沒有拿掉以前,以最高速限占用內側車道,就是合法行為,最多只能道德勸說而以。

法律根本沒有 賦予了"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即可占用超車道行駛的權力"
請看法規好嗎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這"遵守速限" 是 義務 , 是一定要做 , 做了也沒有任何 "權利" !
這樣說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 是依據"路權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真的有些人很奇怪,都會說是你車子是快樂錶,卻不會說是我車子錶太慢所以開太快引響到其他用路人。 整條路大家都均速就一個開最快然後就會說那些人都是快樂錶,當相機出現時他也自己變成快樂錶,這社會就是有這種人。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國家有測速機器,對自己時速表有疑慮的可以用130速度通過相機會有一個閃燈告訴你我測好了,然後幾天後國家會給你測速報告是紅色的,但不是免費是要收費的。測的速度越快收費越高。不要再說時速表是快樂錶了,趕快去檢查一下。


依法車輛儀表速度只能等於或高於實際速度,所以除非故障或硬體/軟體有變更等原因,

不然不會出現"車子錶太慢所以開太快"這種狀況,

換言之開110km/h,絕大多數的車輛實際速度都會低於110km/h,程度的差異而已。

不過您好像很難接受儀表速度跟實際速對會有誤差&不同車之間的誤差不盡相同這些事實。


但話又說回來,堅持要以儀表速度為依據以該路段最高速限之速度長時間行駛於國道內側車道,

就現況來說除了道德勸說外,沒人能拿這種情況怎麼辦。

很殘酷,但卻是事實。
herblee wrote:
(恕刪)


你可以不要再一直複製貼上一堆垃圾文字和圖片了嗎?

顏色是標記重點用的,
不是讓你搞得別人眼花撩亂不想看用的。

反駁別人,請用正常的字,
如有資料佐證,請貼上重點。

一直複製貼上,根本就是浪費網路資源。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你可以不要再一直...(恕刪)


你們一直在使車流不順暢,
使他人危險欸~

這可能可以算是浪費國家資源嗎?
NAX-鴻 wrote:

唷?
所以有家教的...(恕刪)


超過你都是超速!
是不是這個道理阿~

真的被我說中了,
佔用超車道魔人沒有一個敢看我貼的連結~
這國道警說的6點不要佔用超車道也是,
佔用魔人不敢看
明明是因應尖峰時段及都會區才立的法,
佔用魔人卻拿此當天王條款!
笑死~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不管啦。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
就算拎杯開到210,
超速也是我的事情,
不關你速度110龜車駕駛的事。
你只要趕快滾出[我的車道],
讓我繼續油門一拜暢行無阻就對了啦。


對不起 , 法規只有 超車道 , 並沒有 超車[專用道] 這種東西
請您可以依據法規嗎 ?
因為超車 不可能專用 ←路權最多只有60m長
不知道路權範圍有多長 ? 請回去看法規
請依據法規
"超車"(比中線快) 取得 超車道(內側車道) 路權 , 非超車(無車可超/併駛/比中線慢) 喪失路權 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 不是路權 , 無關 車道之使用 , 那是限制 ,是遵守義務
能走那一個車道 , 必須依法律 分配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 無路權 , 您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您的車速 210 更完全不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被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所誤導?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唯一能夠判斷時速高低並且有法律依據的,
只有測速照相和警察的測速器了。
所以也不用去質疑別人開在內車道有沒有達到最高速限,那是警察的職權。
我一般小民可以在路上覺得你開太快超速了,就衝過去把你攔下來嗎?
至於不確定對方是否合法開在超車(非專用)道之前就要人家讓開,我想請問一下,
你哪位?

並不是
路權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是那面 標誌 , 請您可以依據法規嗎 ?

依照這面標誌指示的數字行駛 , 只是依限行駛 , 是 義務 , 不是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最高速限"標誌 指示 , 或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指示 行駛 ?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本和測速無關
"最高速限"標誌 指示110 , 根本不用測速才會知道 , 上面就是 110km/h
而且, 這"依限行駛" 是義務 ! 也完全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的使用權利 無關 !
高管規則 8 :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警察 是執行法律 , 不是自創法律

超車 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 怎麼會看不出來 ?

依據法律 , 站在法律這一邊的用路人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誰增加用路人變換車道頻率?
不就是你們這些老是要人家讓道的一拜狂魔/公路摩西 嗎?

另外,高速公路最主要的車禍和堵車原因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是那些不依法 補滿 右邊車道空間 , 佔用超車道 , 造成 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就飽和的人/車 , 在製造 『車流擾動』

並不是 , 超車後就離開 , 是有安全車距的 , 有安全車距並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反而, 不離開 , 車越來越多? 會有安全車距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超車一定要離開 ,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不離開都擠在一起 , 是不會有"安全車距"的

您不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高管規則6-2 ,明文訂有"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可以只要 = V(車速) , 卻不管 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嗎?
您在 內側車道 能有55m車距 , 才能110km行駛 , 這55m是前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您超車後卻不必讓出來 ?
您以為 道路空間是 無限大 嗎 ? 以為 放任多少車往內塞都塞不滿 ?
車距55+車長5m =60m , 一台車就需要 60m 長的車道 , 16車/km 就滿了
再來車流就崩潰了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佔用了 60m長的車道 , 是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供超車 , 侵犯了別人(超車)的路權範圍 !
任意侵害它人路權 ! 前車已經讓出55m來了 , 您超車後卻不必讓出來 ?
都擠在一起的車群, 17台/km 擠在一起 , 車距只有53.8m , 車速只能是 107km
此時只有 17車的 路隊長 有安全車距 , 路隊長卻拒不離開 ?
路隊長 只要離開 就 多出60m , 車群當中的其它16 台車就能 110km行駛了
路隊長有安全車距, 依法必須駛回原車道, 早已喪失路權 卻 拒不離開
還拿一個"速限"遵守義務 ? 當成路權 ? 這也實在 ... 無可奈何了
看海成花 wrote:
超過你都是超速!是不...(恕刪)

不好意思,我不是佔用超車道的魔人,我只是奉公守法的好市民。
限速100,我幾乎都是在110的邊緣,你說慢慢的超過我,我不敢說他超速,咻的一下過去的,還不超速?
看過很多這種咻的,結果還不是在測速照相前慢下來,孬種罷了,還有一提, 我這樣開,還比大多數的車子還快。
我提倡的是合法速度,對,你們都在吵這個內車道的最高速度,這個到底誰能判斷?政府也在做出相對的辦法,交給政府不就好了?
我們一般老百姓能罵的,該罵的,就是那種明明中線車流還好,卻霸佔內車道的車輛,又或是明明就慢的要死,還開在內車道當路隊長,這種明顯看就知道的,還不罵嗎?
反正我更不能接受比我慢就應該要讓開的說法,超車道也不等於超速道。
一直在講專用道,那我就問一句,平面道路內線車道是屬於汽車專用道,請問就可以超速行駛嗎?可以超速行駛要前方比你慢得讓道嗎?

超車專用道不代表不能使用,而是有使用的規則,否則無須要增加在一定速度內可維持在內線車道的釋文。

超車專用道又如何,是不能開嗎?有違法嗎?一直琢磨在那個點上,如何看得更廣呢。
講難聽點,有些人真的超車了,還是一樣行駛在超車道上啊,所以呢?那些愛開快車的,十之八九也都曾有這種行徑,沒有人是真的非常清廉的。吵專用道就該給超車的人用啊,意義在哪?有哪個維持在規定速度內使用超車道被開罰的,有嗎?我只看到低於時速與高於時速,以及不保持安全距離被開罰。

你三個車道都可以超車,何必執著計較超車道就是超車道,幹嘛咧。

還有算一堆為何塞車的原因,直接跟你講,就是車太多啦。一時擠了大量的車不塞才怪,就跟下暴雨一樣,你疏洪道水溝算得在精準,也無法料到水就是一下灌那麼多進來。那跟超車道的車時速多少所影響的關係是低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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