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惡黑貓 wrote:
嗯~~~
整篇文章不是很懂重點在哪~
前面有些地方講超車道是只給有超車需求的人使用,
後面講到車距好像又跟超車需求沒很大關係,比較偏塞車的時候可以用的理論。
重點就是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不知那一個字看不懂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萬惡黑貓 wrote:
以下是法官適用法令的解釋:
"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 款之限制。」。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之情形,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但在交通壅塞之情形下為例外不受前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限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33 號行政判決)
並不是 , 法官 仍然必須 依法判決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都有設"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法規那來的 "如非為超車之情形" ? 是 無設置者 " 不是 非為超車
這顯然是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路權"以單一使用為原則
法規那來兩種路權 ? 紅燈喪失路口路權 和 綠燈 取得路口路權 不可能在同方向 同時顯示 ?
不知道"最高速限"? 何以涉及"壅塞" , 8-1-3但書沒有"壅塞"這個字
"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依限行駛"和堵塞有什麼關係????
就算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也是無關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33 號行政判決 wrote:
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之情形,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但在交通壅塞之情形下為例外不受前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限制。
法規明明是寫 "不堵塞" , 根本不是"壅塞 "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官不知道嗎 ?
(此解釋→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正在超車,更不能擴大解釋到另一個時空(非超車) ?
引申倒推 , 完全違反 但書 限縮解釋原則
根本找不到這種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萬惡黑貓 wrote:
法官對法律的認知是非超車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低於最高速限,才會被認定為占用內側車道。而壅塞的時候,不用維持在最高速限。所以國道警察的解釋沒什麼問題啊。
法規那來的 "非超車"? 怎麼能自創法規 ?
法規那來的 "非超車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堵塞 ? 不堵塞 是指 車距
左邊 LOS A 是車間距拉開很大(不堵塞) ←→ 右邊 LOS F 是 車都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上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根本沒有什麼 "非超車"?
而且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 "超車道"三個字的名詞 , 不是超車 相對 非超車 ? 不是動詞 !
法規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相對 中線 / 外側車道
萬惡黑貓 wrote:
要說超車道長期被占用,是因為法律賦予了"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即可占用超車道行駛的權力,給佔用超車道的人開了後門,才會長期有這樣的爭論,追根究柢應該是要修法拿掉這個後門,才可以徹底解決問題。在法規沒有拿掉以前,以最高速限占用內側車道,就是合法行為,最多只能道德勸說而以。
法律根本沒有 賦予了"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即可占用超車道行駛的權力"
請看法規好嗎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這"遵守速限" 是 義務 , 是一定要做 , 做了也沒有任何 "權利" !
這樣說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 是依據"路權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