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北漂彰化人 wrote:
既然你也認為統統合法,那麼B車要讓道法規根據為何?法律標準人人平等

您看不懂圖嗎?
就算沒有「最高速限」也「合法」


北漂彰化人 wrote:
如果我是A車,我不會要求B車讓道,即使B車速度比我慢
如果我是B車已達最高速限+10KM內,我不會讓道給B車

說的好高上大啊
這對交通有啥助益?

在雪隧,前面開70
最後面的煞到停

北漂彰化人 wrote:
還是那句話 : 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只限超車,否則這個爭議不會停止

本來「法律」就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修法成「內車道應為最高速限道
才能避免爭議吧

北漂彰化人 wrote:
其實這個條法規根本是多餘的,大型車在外車道,也是進到外二車道超車
可以參考大陸高速公路作法,內外車道不同限速,想快的到內車道,不趕時間的到外車道

不要求人「回填」
再多車道、再高速限也是塞
香菜神器進化 wrote:
h大濕就是個智障啊
東拉西扯屁一堆 結果錯誤連篇 有夠低能 哈哈

哈哈哈
是超車道沒錯阿,但是沒說可以超速阿= =
為了超車而超速,被拍到還是乖乖繳吧...就算去申訴,超速是既定事實,肯定不會改判...
8924132 wrote:
您看不懂圖嗎?就算沒(恕刪)

這些圖跟本棟樓討論無關,合不合法的判定不是你我說了算,你有你的解讀,我有我的解讀
我認為前面沒車以最高速行駛沒有違規.如果被開單,提出申訴,由法官來判定
至少目前還沒有出現過最高速限+10KM內的罰單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送交處理 舉發在案時:
需有"具體事實"; 符合 各違規細項要件下 才能開單處罰

........................................................................................................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又例如: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以符合不開罰之最高速限行駛"長時間刻意佔用超車道,罰則為何?

所以 綜上 本人我小雅 為您解讀:
若有心人 意圖"長時間佔據內車道 作為己用"
只要 不被紅斑馬
測至低於(例/該路段最高速限:110-10=100km/hr)即不會被罰意思orz
即使帶頭..違規者是"歸隊長".. 只要持速100km/hr(含)
不論其有意/無意/或刻意長時間佔據超車道
"依現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警方亦不能舉發處罰


那麼..紅斑馬承攬很大責任..
依目前警力 每日..可24/12/8/6/4/或2(hrs) 支援咩?
否則用路人族群 如何自律..自我管理?...



*執法行政單位其辦案
會有所本 而今處罰條例載寫內容 卻有所遺漏~
~基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列內容
~當然 不能開罰~

嚴格來說 只符合"不開罰"條件
這樣NG釋文,
解讀成"合乎規定"
實際僅是合乎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所列細項原則 不開罰規定
是否需請大法官釋義或批閱之後再公佈?
herblee wrote:
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所言甚是!

Gullit168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ttps://www.hpb.gov.tw/p/412-1000-99.php?Lang=zh-tw
北漂彰化人 wrote:
這些圖跟本棟樓討論無關,合不合法的判定不是你我說了算,你有你的解讀,我有我的解讀
我認為前面沒車以最高速行駛沒有違規.如果被開單,提出申訴,由法官來判定
至少目前還沒有出現過最高速限+10KM內的罰單

那您說碰到B車那些跟這棟樓的主題也無關啊
就是前面沒有B車才讓他超速來著不是嗎?

速限本來就是「原則法」
本來就是由警察「舉證」

要當B車是交通部說的「例外法」
理應由B車「舉證」

再說,也沒有速限-10的罰單喔
您怎麼不說警察連自己的「說法」
都沒辦法「執行」?
北漂彰化人 wrote:
前車自己定義不讓,後車也可以自己定義,沒有爭議啊.後車只有兩個做法
1) 換個車道(恕刪)


無違法、無罰則、無共識的時候,
我也認同前車自己定義,後車也可自己定義。都干涉不了對方。

現在我的選擇大部分是併排行駛。第二車道車速80~110都沒違法,就一起共同加速、減速,增加一些開車的樂趣。但每次這樣都不會開超過一公里,內車道都突然減速,或有時碰到前面車子擋住我,內線的就更換車道了,等我超過前車時,內線的就不在一起併排了,否則也可以開一下窗戶聊聊、輕鬆開。
xboy200 wrote:
大大不可以亂引法條吧,這條是辦不了國道內側續行行為的。
而且你在罰單上總不會也出現什麼維也納公約吧?
(恕刪)

並不是喔 , 法規要求看本文規定 ! 法規要求依照"標誌"規定 ! 法規要求"車道之使用"是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
怎麼會去看但書 ? 怎麼會去看不必看的 但書 ?
您看錯法規 , 本文看到 但書 去 ?
不遵守法規? 卻反過來質疑法規? 反過來說成亂引法條?
其實法規不只一條, 是環環相扣 , 這樣弄錯法規, 必然會違反到其它法規 !
標誌優先於規則, 不是只寫於本國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老早就有了, 簽過就不算數?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怎麼會去看 "但書"???

您要質疑法規? 不必透過 涵攝 ? 該當構成要件去驗證 ? 都不必證據就能說成 辦不了?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 『法律事實 』
"法律事實" 須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才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力 。

法規 白紙黑字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該法律事實『超車』"汽車超車時" 完全 涵攝 , 該當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一項第5款 "構成要件" , 當然有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力 !
超車 當然要遵守 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一項第5款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您要不要看看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的交通法規 就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抄過來的 , 這101條就是來自"交通公約"
這個公約 是 由全球交通專家, 在維也納開過數天的 道路交通會議 之後 , 將 交通車流理論 化身成為實際的法律條文 , 寫入公約當中
當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時 , 當時的立法委員 不了解 交通車流 , 天馬行空自創 時 , 法制人員就要提醒他們 , 這在立法院紀錄都有記載

沒想到多年之後 , 這種錯誤的情況, 仍然一再發生
下級執行機關, 必須依法律優位原則 , 依法行政 , 根本不得 假 "函釋"或行政命令自創新法 ? 發生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的錯誤 !
xboy200 wrote:
要說解釋權,人人一張嘴,本來就是隨便大家說嘛!但你要能將論述寫進罰單裡,這可不管你的論述有多高的學述地位或出自多有權威的人士口中,法律沒明文規定的東西,你是無法寫入罰單的!
(恕刪)

這些全都是 "明文規定" !
法規白紙黑字 , 無論您如何否認 , 法條依然存在
而且, 您弄錯 規則 和罰則 了!
規則是 對的 , 是要遵守的行為 , 罰則描述的是"錯誤的行為" , 是要"處罰"的 !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 !
對的行為是看規則如何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 並不是不罰(因裁罰基準表錯誤)就合法 ?
不是只看 罰則 ? 不看規則 ?
法規要求看本文規定 ! 法規要求依照"標誌"規定 ! 法規要求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
怎麼會去看但書 ? 怎麼會去看不必看的 但書 ?
寫入罰單? 是錯誤的行為才有罰單, 規則是規範"對的", 規則當然不會寫進罰單, 寫的是罰則 !
而且 法規 白紙黑字
也有罰則 ,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 規定 行駛 (內側) 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xboy200 wrote:
而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東西,你還硬要在罰單寫進背道而馳的內容?那不管你多有道理,法院恐怕都會將這種罰單撤銷的!正因為如此,國道內側以最高速限直行的問題,基層員警根本就辦不了!因為根本沒有開罰的依據!即便眾人熱情的解釋也是無法隨意將合法的行為說成違法的~
(恕刪)

法規要求看本文規定 ! 法規要求依照"標誌"規定 ! 法規要求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
怎麼會背道而馳去看但書 ? 怎麼會去看不必看的 但書 ?

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東西,你還硬要在罰單寫進背道而馳的內容?
您不知道規則 和罰則原本就相反 ? 本來就 背道而馳 !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要求 , 駛入原行路線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是罰則 , 是錯的要處罰! 那麼 應該遵守的, 對的規則是什麼 ?
基本邏輯 :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法規要求 , 駛回原車道
引用錯法規了! 沒看 法條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
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法規要求看本文規定 ! 法規要求依照"標誌"規定 ! 法規要求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
怎麼會去看但書 ? 怎麼會去看不必看的 但書 ? 怎麼會去看無設置者才看的 但書 ?
根本沒有依照現行法規 , 卻去依照毫無法律依據 "解釋文"? 及錯誤違反法規的函釋 ?
就算是看但書? 也沒有半個字說可以不回原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要求 依照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車道之使用 , 違反 路權 ,
違法事實如此明確 , 當然能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 規定 行駛 (內側) 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如同 213樓 的稽查影片, 所有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簽約國家 , 法規完全和台灣一樣 , 警車都依據 "路權" 來取締 佔用超車道 , 都有實際的作為 !
澳洲取締

美國


xboy200 wrote:
國道內側以最高速限直行的問題,基層員警根本就辦不了!因為根本沒有開罰的依據!(恕刪)

265樓說過了,
(錯誤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出錯了!
違反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將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擅改錯寫為 "規定之最高速度"?

(錯誤2)還將兩個時空不同的法條 , 把"罰則" 處罰條例33-2"超車後"的違法堵塞? 混淆到 "規則"高管規則8-1-3但書 的" 不堵塞有55m車距變換速限" , 把不同時空的兩個法條, 處罰條例33-2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和高管規則8-1-3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混淆錯誤組合在一起 ???

(錯誤3)將但書擴張並倒推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導致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這些一連串的錯誤,才造成, 擅改法規, 未依照母法變造出新法規 , 自創沒有法律依據#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的錯誤 ? 才造成 警察不會...開

xboy200 wrote:
即便眾人熱情的解釋也是無法隨意將合法的行為說成違法的~(恕刪)

合法?何法?
您是說我國法規只要半條"但書"? 就一切合法? 其它通通否認那不是法規 ?
速限合法 和 走錯車道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就能夠不保持安全車距? 硬撐開快?
完全兩碼事居然 混淆在一起 ?
這是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車輛的位置就錯了 ! 一目瞭然位置錯誤,未駛回原車道 , 不知位置那裏合法了 ????
速限合法就為所欲為嗎 ? 無視路權?
遵守速限就能去闖紅燈 ? 因為速限合法
遵守速限汽車就能侵入機車道 ? 因為速限合法
遵守速限就能侵入高乘載車道 ? 因為速限合法
遵守速限 轉彎就能不讓直行車先行 ? 因為速限合法
遵守速限 支道車就能不讓幹道車先行 ? 因為速限合法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xboy200 wrote:
要將內側變成純粹的超車道,唯有立法者修法才做得到!基層執法者哪來什麼意見、看法、解釋權的?
現行法規下的國道內側實質上就是一條有不同速限規定的車道罷了!不管你喜不喜歡,很遺憾,這就是事實啊~(恕刪)

內側車道有"路權"規定 , 不是無視路權自由佔位 , 不是先搶先贏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不是叢林法則 !
一條有不同速限規定的車道罷了 ! 速限不是路權 , 速限只是無條件遵守的"應盡的義務", 不會衍生出 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把"應盡的義務"說成"使用權利" ? 您這樣說是權利 義務不分 !
連現行法規白紙黑字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律重申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都不甩了?
還能說 唯有立法者修法才做得到?

基層執法者既然沒有什麼意見、看法、解釋權的? 如何能寫出違反現行法規 的錯誤函釋 ? 去抵觸上位的法規 ???
為何可以不依據法規 , 將"最高速限"擅改為"最高速度"?
將正反方對立關係 , 完全不同的兩者 ? 混淆在一起


法規白紙黑字
我覺得不用跟自私的人說太多,
高公局都說以6個安全考量跟車流順暢,
宣導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但就是有人不把別人安全跟整個交通車流放在眼裡。
因為只有自己。

公文說最高速行駛超車道是因應車輛越來越多,
尖峰時段無法回原車道,所以立這個法。
https://news.gamme.com.tw/1603347

轉自以上網址
由於臺灣是左駕(車輛靠右行駛)國家,稍有經驗或常識的駕駛人都知道,在駕駛人的視線死角較小的前提下,從左方超車是較為安全的選擇,而這也是內線車道之所以是超車道的原因
右後方卻是左駕車視覺死角最大的方位,因此也經常出現因「被迫性的不當超車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那些自稱最高限速鼓吹自行從右車道超車的請看看
有點公德心一點
  • 4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