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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貼的這些的確是龜...(恕刪)


我不是說過速率計的合法誤差嘛?
表速110,真實速度97是速率計的合法範圍,
你還記得有98被開罰的案例嗎?

katana057 wrote:
別怪他,
他沒看過高速公路創始國德國(流動速限),
是怎麼禮讓救護車的…

嗯,歐洲大多數公路也都有速限,

但沒有人因此說他可以佔用內車道,

事實上不管在哪一條公路,這都是基本的常識,

想想台灣還挺可悲的,不禮讓是根深蒂固的文化,

並不是只表現在佔用內車道而已,

不讓救護車的行為三天兩頭在發生,沒上新聞的不知有多少,

台灣行人走斑馬線罩子也要放亮點,可別以為汽機車會讓你先過,

國民素質從這些小地方可以看出來。

katana057 wrote:
我不是說過速率計的...(恕刪)

駕駛對自己表速誤差的認知跟”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兩回事。
該駕駛回應是看到警車,測速照相機踩了煞車才變成速度過低。
重點在執法者的測速才是依據,
不然為何前面有人開110加10的上限,
依然被你們稱為龜車?
你們覺得被擋到了,請通知國道警察來測速,
若真的前車開太慢,警察自然就開單了,
如此而已。

Silent Impact wrote:
嗯,歐洲大多數公路...(恕刪)

你在台灣,
請遵守台灣法律,不是歐美法律。

Silent Impact wrote:
你就別再秀下限了好...(恕刪)


katana057 wrote:
別怪他,
他沒看過高...(恕刪)


怎不去德國開車?要在台灣開車照德國法律,這可不是建議修法或選立委就能解決的,麻煩請去選總統好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我也有講救護車類的公務車有響笛開道的權利,不限於內車道,所有道路都可以

路肩不就有狀況的車公務車類做使用,要是有狀況真趕時間應該打電話請國道警察支援幫忙開道,而不是自已拿德國法律走內線吧,我在台灣會遵守台灣法律,在德國也會遵守德國法律,不會在德國用台灣法律

原來公民道德也有台灣跟德國之分,

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台灣的希望只能寄託於下一代了,

某種程度來說,有些人已無教化之可能,

我從沒打算說服你們讓道,

只是怎麼作對台灣成為文明國家比較有助益,

再明顯也不過,

要用何種道德標準要求自己,只是一種選擇,

千萬別說因為我在台灣,所以不應奢望台灣變得更先進更文明。
weaber wrote:
路肩不就有狀況的車跟公務車類做使用,要是有狀況真趕時間應該打電話請國道警察支援幫忙開道,而不是自已拿德國法律走內線吧,我在台灣會遵守台灣法律,在德國也會遵守德國法律,不會在德國用台灣法律

為何救護車趕時間應請國道警察幫忙開道?

因為別奢望你會讓,是嗎?

我看你Google了半天卻一知半解,

路肩是堵車時才走的,上述車輛不受禁行路肩之限制,

救護車只要是執勤中,本就要禮讓他先過,

別再鬧笑話了,我是真心替你感到悲哀,

難怪台灣的救護車是全世界最會鑽的,超英趕美 XD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在台灣,
請遵守台灣法律,不是歐美法律。

台灣法律從未鼓勵過佔用超車道這種行為,

不堵塞車流,在你車速低於後車時就不符合這個原則,

不要比歐美,那比日本大陸泰國如何?

台灣駕駛觀念敬陪末座,實在令人顏面無光。

看到小賢子 wrote:
駕駛對自己表速誤差...(恕刪)

龜車不是指它慢而已,
還有賴著不走的意思....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Silent Impact wrote:
台灣法律從未鼓勵過佔用超車道這種行為,

不堵塞車流,在你車速低於後車時就不符合這個原則,

不要比歐美,那比日本大陸泰國如何?

台灣駕駛觀念敬陪末座,實在令人顏面無光


唉 別提歐美日了...

前兩年到馬來西亞 走了幾次高速公路

發現馬來西亞的高速公路也極少佔用內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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