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a忍 wrote:看來不往您臉上打...您好像不爽喔您臉過來啪(恕刪) 所以是自己的臉被打的意思嗎??如果有辦法將重傷害應用到此樓的例子以及簡易判決程序的訴訟法相關全都拋諸腦後這樣可以法碩畢業我真的很訝異及佩服至極另外樓主我一直不想戳破您第一頁所提及到的原本是重傷害提告到偵查隊那邊變成是公共危險出庭又變成是傷害案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案由是不可能可以這樣隨意變來變去
kawa忍 wrote:我現在因公事在台北等...(恕刪) 我可以讓您打臉啊您把案由跟字號貼出來給大家看啊我如果查詢到您這位"拿許澤天口試正本"的法研畢業開庭庭期及事由以及開庭進度我再上來跟大家說您好棒還把felicitas 列入黑名單不給發表戳您嗎??等許澤天本人知道您這樣應用他的"簽名"哇好精彩要說案由可以換來換去??哇真棒啊刑事訴訟法可以廢了呢一位這麼厲害的"律師"可以把刑法重傷害跟刑事訴訟法簡易判決以及未經過該院檢察長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案由還有依照您所言的提告案由~~檢察官開偵查庭前就會讓法院指派一位律師給被告~而不是只有您跟對方兩造出庭而已法律可以讀成這樣我輸了看樣子是我所學不精
v3su wrote:我可以讓您打臉啊您...(恕刪) v3su大大,您還是忍不住,「潦下去」了啊,呵呵。希望這會是一君子之爭:辯法理、究事實.教學相長...但我還是不看好,這會美好的一戰。論壇發文,莫名其妙來,也走的無理無由。也許,很快的--自我毀滅裝置(別人引爆也可)、加黑功能等。就事論事,不出惡言,這是明哲保身之道,也是堅持理性之節制。我比較無膽、也非所學,還是當個旁觀者,請見諒。p.s還是要跟板主究一下:無所謂「廣義的指導教授」,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不能模糊對待。指導教授就是論文指導者,通常是1-2人(有部定指導費)。而論文口試委員,一般說來都是3-5人左右,但實際出席數,有時兩個人出席,也含糊已過。完整規定,應該要查查教育部之規定。
SHCC wrote:v3su大大,您還是忍不住,「潦下 因為他特地還敲訊那我就回啊但是對於他會不會自爆還是會拿出傳票上的字號讓人查我比較希望是後者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按照正本由學校收藏,研究生有的則是影本那麼許澤天的正本簽名,樓主怎麼有
v3su wrote:因為他特地還敲訊那...(恕刪) 對我來說,時間久了,記不清楚了。口試後,記得是,一式幾份,學生拿回來的上面沒有成績分數,而上繳所辦的是有成績的。我還記得,我論文專題是90分,最終碩士口試成績是82(因為所選的題目太過冷門艱澀,不提)。這口試委員簽名單,學生取回後,再自行去裝訂影印論文,也是上繳幾本,我那時有拿國父紀念館補助(快洩底了),後來也繳了一本出去。所以板主所出示的簽名版本,到底為何,問本人,問學校現行作法最快了。我大板主10幾歲,現行作法有無更改,不得而知。祝好運
v3su wrote: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按照正本由學校收藏,研究生有的則是影本那麼許澤天的正本簽名,樓主怎麼有 嗯若無尾熊大有在澳洲念過法碩應該知道研究生自存的是正本國圖那本是影本另法律是活的不容易參透我們不習慣用肯定句如國內有位刑法大師習慣在語末加一句是否可如此解釋,我懷疑但您倒蠻喜歡用肯定去否定別人主張套一句我恩師的話您是否念通刑事法,我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