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lue wrote:聖經不會因時代改變是...(恕刪) 法規本身就很模糊了,性侵害判的比酒駕撞死人還重....要講法規,一條說限速是多少,一條說得以最高速線行駛內側,一條又說內側是超車道....向國外這麼大的地方,美國也要分50個洲來立法管理內側車道..... 在有些地區,確實是不可以怠速停車,也確實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要做保留特別用途....消防安全門平常可以使用嗎?不可以,但是有時候會有香菸的味道....
PETER 沈 wrote:國外這麼大的地方,美國也要分50個洲來立法管理內側車道..... 在有些地區,確實是不可以怠速停車,也確實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要做保留特別用途.... 美國各州法律有其差異除了因地制宜外,歷史的因素佔了更大原因,從早期新英格蘭的北美13州到前進西部到購入阿拉斯加,每個州都是以獨立邦的形式加入合眾國的,這在國名上就看的出來(the United States)。因此各州得在不違背聯邦法及憲法情形下,制定各州法律,這也包括各州不同的交通法規。
01forever wrote:現在的限速已造就...(恕刪) 不用一個想法打翻這群人的船.惡意超速,嚴重超速, 政府有準備要列管了.開車有快有慢, 快與慢或許都違規但不開罰, 而慢的能讓一下快的, 交通才會順暢. 反過來說, 如果慢的不肯不願不想讓快的, 那麼慢的也會被更慢的堵到, 結果就是大家一起慢.高速公路不怎麼高速公路, 只是另類省道罷了.
01forever wrote:現在的限速已造就很多...(恕刪) 可以看一下多數用路人的速度為多少來設定新的限速.可以提升個10km, 90--> 100, 100 --> 110, 110--> 120km/hr主要是看多數車輛經過該路段的平均速度 (沒有測速照相的地方). 如果85%的車再110km/hr的地方都是開到120, 120就是個不錯的限速標準. 實際上美國的部分地方設定限速也是依此方法進行.另外, 你口中的飆仔, 可能已經是多數的用路人. 在多數人心中, 也許你是龜車.
nxwo wrote:我有說你在指誰嗎?只...(恕刪) 自始就你怒吧?氣成這樣真是!好啦好啦,愛佔繼續佔吧!難矣哉!佔道火氣比被佔大哩.....吵這麼久,就是不要佔道,就這麼簡單嘛!這麼簡單都不懂,解釋競合你怎麼會懂呢?
看了這麼久,我不得不說很佩服開版者的耐心。事實上,這個問題無關"規則"的問題,而是"道德"的問題。曾經看過一篇報導,指日本的家長在教育孩子時,總會說孩子的某些行為"會造成他人困擾",但在此同時,台灣的家長則是跟別人大吵:有那條法律說我孩子不能如何?其實,台灣人難道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別人的"困擾"嗎?其實都知道,只不過,往往覺得既然沒有"規定"就表示"可以",於是堂而皇之去大小聲說話。但很可惜的是,為什麼很少有人會反省,當某人在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時,同樣也是在限制別人的自由?簡單的說,行駛內側車道的時候,當看到後方有較快的車輛,為了自己的安全,在可以允許的範圍內,讓開超車道是很困難的事情嗎?如果因為自己已經是時速上限,就怎麼樣都不讓超車道,那麼,不管對自己、或是對別人又有什麼好處?別提什麼後車超速的問題,你我都不是執法單位,沒有權力去評斷他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既然沒有權力去評斷他人的行為,吾人能做的事情,就是在確認自己合法的範疇內,避免影響他人用路的權利。事實上,常利用高速公路的駕駛人都有經驗,總是會有人在高速公路當路隊長,其理由不脫"我又沒超速、也沒違法,為什麼我要讓路?"誠然,任何用路人都有權在高速公路的規範內行駛,那是國家法律賦與合法用路人的權利與自由。然而,這樣的自由並不表示其人可以無限上綱;因為無限上綱的自由,其結果就是限制了其他用路人的自由。得理不必不饒人,同樣的,理直也未必要氣壯,有很多時候,"理直氣和"才是最好解決問題的方法,不管在道路上,或是在網路上。
事實上,這個問題無關"規則"的問題,而是"道德"的問題。曾經看過一篇報導,指日本的家長在教育孩子時,總會說孩子的某些行為"會造成他人困擾",但在此同時,台灣的家長則是跟別人大吵:有那條法律說我孩子不能如何?其實,台灣人難道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別人的"困擾"嗎?其實都知道,只不過,往往覺得既然沒有"規定"就表示"可以",於是堂而皇之去大小聲說話。但很可惜的是,為什麼很少有人會反省,當某人在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時,同樣也是在限制別人的自由?簡單的說,行駛內側車道的時候,當看到前方有稍慢的車輛,為了自己的安全,在速限附近可以允許的範圍內跟車,或是離開超車道是很困難的事情嗎?如果因為自己已經是時速上限,就怎麼樣都不離開超車道,要去逼車不保持安全距離,那麼,不管對自己、或是對別人又有什麼好處?別提什麼前車龜速的問題,你我都不是執法單位,沒有權力去評斷他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既然沒有權力去評斷他人的行為,吾人能做的事情,就是在確認自己合法的範疇內,避免影響他人用路的權利。也就是乖乖在速限左右跟車,或是自己回中線。事實上,常利用高速公路的駕駛人都有經驗,總是會有人在高速公路逼車,其理由不脫"不管我想不想超速,為什麼你要擋路?"誠然,任何用路人都不想被人擋路。但其它每個人都有權在高速公路的規範內行駛,那是國家法律賦與合法用路人的權利與自由。不喜歡被人擋路,並不表示其人可以無限上綱;因為無限上綱的自由,其結果就是限制了其他用路人的自由。得理不必不饒人,同樣的,理直也未必要氣壯,有很多時候,"理直氣和"才是最好解決問題的方法,不管在道路上,或是在網路上。~~~~~~~~~~~~~~~~有很多時候,"猛打嘴砲"才是最多人做的事。台灣高速公路的內線道,其實是嘴砲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