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Y昌 wrote:
借用discoby大...(恕刪)
哇!…高手出現了,還把國文常識都搬出來了
不過…小弟的國文不好,可否解讀一下到底這個法律條文是什麼意思
1. 超車道可以超速,只要想超車就可以不顧法律上的速限超速超車,就算因此而造成事故法律上也會說你是因為超車所以超速是可以接受的而減免責任
2. 超車道可以以最高速行駛,當以最高速行駛時已無超車不超車的問題了,後車也只能跟著以最高速在後面跟著
(這邊不扯什麼車錶準不準的問題,那是另一個議題了)
3. 在台灣這種很多只有兩線、三線道的高速公路上,內側道除非塞車不然就是不能行駛車,只能當超車道,就算外車道車已經很多但車速也有九十、一百時,內車道仍的淨空當純“超車道“用,讓高速公路變成少一線行駛道的容量的代價也得淨空。
小弟我不是學法律的,國文也不太好,解讀法律條對我有點困難
因為我看大家討論的這麼熱鬧,看法解讀上很大部份是偏第一點的解讀法,但出事故的法律責任大家都避談,以說看司法機關的判定,但我覺的這不太對,他的條法應該沒這麼模糊才對
我說一下我個人的解讀
我是覺得基本原則“法律上速限“是基本不可違背的精神,就是在“不超速“下,以最高速行駛內車道應該是允許的,他雖然有寫說在不堵塞行車下,但他沒有說可以因此“超速“行駛,且都可以以最高速行駛了,在一般的解讀上就應該沒有所謂“緒塞行車“的狀況發生。
因為每當在連假時新聞在報導高速公路新聞時都是把行駛能到 80 以上時叫順暢,就算車很多也是叫順暢。
為什麼我會這麼想,因為法律上已經有規定最高速限了,就應該是整個道路行駛基本不可違背的精神,不管任何理由(不能拿特例,像救護車什麼的…這是另一回事了),因為法律上把他和認定和安全有關。
所以超車道亦同,不管怎超都不可以違背“最高法律速限“的基本精神,對嗎?
有請看有沒有高速公路法規達人或律師出來給大家用小學生能懂的文字解惑一下吧!!!
小弟我程度真的太差了…到現在仍是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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