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警察執法的標準是110以下到100都是最高速限,不懂法的人才會說內側車道速度不能低於110
你能代表所有警察?
法條很清楚, 你的額外解釋就只是你個人意見
擋到後車就形成"阻塞行車", 至於後車有無超速, 另外處罰就是
要不然法條就寫"可最高速限行駛"就好, 不用加上"不阻塞行車情況"
在日本, 英國, 超速車道短暫的超過速限是不會被罰的, 人心&觀念會變, 不是絕對對錯,
高速公路局也寫, 在不影響超車車道的超車功能, 不阻塞行車的情況,
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車道。目前是宣導不罰, 不要以為自己是對的,
我自認無法保證最高速限, 後方有車接近, 可讓路一定讓路,
況且交通規則也寫到, 遇到後方閃燈示意讓路, 在可讓路的情況必須讓路, 而不是預設對方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