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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herblee wrote: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恕刪)


因為無法可執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一天不修正,「超車道」就不可能實現!即便一堆人甚至官方「堅稱」那是超車道~
事實上官方也很清楚讓內側成為完整的超車道會為國道帶來多大的災難!所以只能口頭勸導要用路人確實完成超車分解動作!也就是超越中線車進入內線後立即回到中線!

但問題來了,官方這樣的勸導對車流暢通有沒有實質意義?「我覺得」你「佔用」內線就是造成堵塞、塞車的元兇!「我覺得」你時速110佔用內側你就是個路隊長!然後矇起眼不譴責不修法的立委!那是因為大家其實壓根就不希望修法!像現在這樣,國道內側是你想超車的時候可以用,你想快意奔馳時也可以用!甚至還可以拿到討論區跟人家戰路隊長與自私人性!這樣不是很好嗎?標準的口嫌體正直啊!
官方不也堅稱希望所有用路人依速限規定行駛嗎?而且還會拿出一堆官方認証的研究報告說依速限行駛有多重要!但事實是什麼?現實道路上就是九成以上的用路人統統超速了!即便是立法者、執法者全都一樣!「超速」才是常態!「超速」才能確保交通順暢!研究報告?狗屁啊!

那為什麼不依實際路況調整速限規定呢?嘴硬啊!沒有擔當啊!不敢負責啊!總之像現狀這樣:即便很多人都不滿意!但大多數人都能合平服膺現行法規而達到動態平衡的狀態!何必修法討罵挨?
交通會不好,政府是最大幫兇啊!這不是早就是所有用路人的共識了嗎?
哪天真的廢掉第八條第三款,甚至輔以相關罰責,恐怕每位用路人才真的都要哭哭了呢~
xboy200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一天不修正,「超車道」就不可能實現!即便一堆人甚至官方「堅稱」那是超車道~
事實上官方也很清楚讓內側成為完整的超車道會為國道帶來多大的災難!所以只能口頭勸導要用路人確實完成超車分解動作!也就是超越中線車進入內線後立即回到中線!
(恕刪)

法規白紙黑字 都視而不見, 都自動忽視 ? 當然會目無法規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白紙黑字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高管規則6: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
沒有55m車距?也要硬撐以 最高速限行駛 ?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法規高管規則8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如果已經說這麼多" 路權" ? 仍然毫無路權概念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使用權利)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不依據法規 ? 反而說要修法才遵守 ?

事實是, 法規說去看8-1-3本文, 就硬是不去看? 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速限"必須無條件遵守 , 遵守了"速限"也沒有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 !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現行法規都不遵守了 , "修法" 後會遵守嗎 ?? 還不是一樣照舊法給 『函釋』 過去 !

《完整的超車道會為國道帶來多大的災?》災難? 所有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家都是這樣 做 , 補滿外車道空間
先進國家, 日本, 歐盟,英國, 美國大部份的州 , 還有很多在修法, 都是這樣 ? 除了對毫無路權概念, 權利義務不分的車道佔用者之外, 何來災難 ?

xboy200 wrote:
但問題來了,官方這樣的勸導對車流暢通有沒有實質意義?「我覺得」你「佔用」內線就是造成堵塞、塞車的元兇!「我覺得」你時速110佔用內側你就是個路隊長!然後矇起眼不譴責不修法的立委!那是因為大家其實壓根就不希望修法!像現在這樣,國道內側是你想超車的時候可以用,你想快意奔馳時也可以用!甚至還可以拿到討論區跟人家戰路隊長與自私人性!這樣不是很好嗎?標準的口嫌體正直啊!(恕刪)

矇起眼不譴責不修法的立委! ←完全不知所云

現在是 下級機關弄錯法規 , 未依照法律規定去執行法律 ? 法規白紙黑字都沒有遵守, 這和上游的立法委員? 和上游的法律本身有什麼關係 ?

不守法可以怪 法律 ?
xboy200 wrote:
官方不也堅稱希望所有用路人依速限規定行駛嗎?而且還會拿出一堆官方認証的研究報告說依速限行駛有多重要!但事實是什麼?現實道路上就是九成以上的用路人統統超速了!即便是立法者、執法者全都一樣!「超速」才是常態!「超速」才能確保交通順暢!研究報告?狗屁啊!(恕刪)

完全看不懂了
交通流理論都不可信 , 論文報告都是假的 ?

xboy200 wrote:
那為什麼不依實際路況調整速限規定呢?嘴硬啊!沒有擔當啊!不敢負責啊!總之像現狀這樣:即便很多人都不滿意!但大多數人都能合平服膺現行法規而達到動態平衡的狀態!何必修法討罵挨?
(恕刪)

您不知道 調整速限 不必修法嗎 ? 法律已經授權給主管機關就能決定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條第3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8-1-3但書就是依據 路況在調整速限規定 啊 !
我國法規 , 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的
在"最高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在兩種速限之間 變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路況允許能開快, 所以提高速限 !
速限已經提高了 !
(但書解釋 是→單行道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 )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有55m車距的 最高速限? 還是沒有55m 的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會因為車況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速限" , 有不同的"速限" !
難道
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不是法規了嗎 ?
現在就是沒有依法 , 還錯將 "無條件遵守義務" 當成是一種 "使用權利"?

xboy200 wrote:
交通會不好,政府是最大幫兇啊!這不是早就是所有用路人的共識了嗎?
哪天真的廢掉第八條第三款,甚至輔以相關罰責,恐怕每位用路人才真的都要哭哭了呢~
(恕刪)

8-1-3 有本文 也有 但書 , 都是" 無設置者" 的規定 , 本來就不必看, 廢不廢都無關"車道之使用"!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您要廢掉本文 ? 還是要廢掉但書 ?
廢掉本文 無效 , 因為 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仍然存在 !
因為8-1-3 的上方還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要廢掉 ? 還要把 (1)把上方的第一項廢掉 ? (2) 把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全部拔掉 ?

廢掉但書 ? 有55m能開快時, 可以不必開快? 可以來個慢速超車 ? 因為拿掉最高速限行駛了 ? 81km慢速超車也就可以了嗎?
到底在說什麼 ?
北漂彰化人 wrote:
其實這個條法規根本是多餘的,大型車在外車道,也是進到外二車道超車
可以參考大陸高速公路作法,內外車道不同限速,想快的到內車道,不趕時間的到外車道


但書不是多餘的,因為法規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適用大部分皆為雙車道的快速公路,所以大車還是有機會進入內側車道

不過拉高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的確是改善並排的好方法
herblee wrote: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白紙黑字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假裝沒有這條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恕刪)


大大不可以亂引法條吧,這條是辦不了國道內側續行行為的。
而且你在罰單上總不會也出現什麼維也納公約吧?

要說解釋權,人人一張嘴,本來就是隨便大家說嘛!但你要能將論述寫進罰單裡,這可不管你的論述有多高的學述地位或出自多有權威的人士口中,法律沒明文規定的東西,你是無法寫入罰單的!
而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東西,你還硬要在罰單寫進背道而馳的內容?那不管你多有道理,法院恐怕都會將這種罰單撤銷的!正因為如此,國道內側以最高速限直行的問題,基層員警根本就辦不了!因為根本沒有開罰的依據!即便眾人熱情的解釋也是無法隨意將合法的行為說成違法的~

要將內側變成純粹的超車道,唯有立法者修法才做得到!基層執法者哪來什麼意見、看法、解釋權的?
現行法規下的國道內側實質上就是一條有不同速限規定的車道罷了!不管你喜不喜歡,很遺憾,這就是事實啊~
xboy200 wrote:
大大不可以亂引法條吧,這條是辦不了國道內側續行行為的。
而且你在罰單上總不會也出現什麼維也納公約吧?(恕刪)


有些人就是這樣,老是用國外的法規跟案例,都忘了這裡是"中華民國"
xboy200 wrote:
大大不可以亂引法條吧,這條是辦不了國道內側續行行為的。
而且你在罰單上總不會也出現什麼維也納公約吧?


正常的法規長下面這樣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一般人看到也是這樣

但是H大師可以把法規解釋成下面這樣,一條不存在於國內的法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以一般人說『未超車下,小型車還是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會說這是錯誤的說法

警方說『未超車下,小型車還是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會說警方執法錯誤

法官說『未超車下,小型車還是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會說法官見解錯誤

一個連法官的說法都不相信的人,怎麼可能接受這邊網友說法

01嘴砲大師最喜歡自創超越一般規則的解釋
『超車專用道』、『原則大於例外』、『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瞬間變被告』這種完全站不住腳的說法
被質疑無法以實例證明,就只好把執法單位、司法單位的說法全部都否決掉
就像球賽中,完全否決裁判的判決,自己就是『球員兼裁判』
用自己車速來定義最高速限所以不用讓
這就是錯的啊
你可以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
當然逐漸接近的後車
也能以自己表速定義最高速限
所以前車還是不讓?
以自己表速為準?
RX78NT12003 wrote:
用自己車速來定義最高速限所以不用讓
這就是錯的啊
你可以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
當然逐漸接近的後車
也能以自己表速定義最高速限
所以前車還是不讓?
以自己表速為準? (恕刪)


前車自己定義不讓,後車也可以自己定義,沒有爭議啊.後車只有兩個做法
1) 換個車道
2) 檢舉

我會選1) ,因為我沒有國家認證的測速器

香菜神器進化 wrote:
h大濕就是個智障啊東(恕刪)

我是直接列入黑名單,每次長篇謬論,浪費版面.
RX78NT12003 wrote:
用自己車速來定義最高速限所以不用讓
這就是錯的啊
你可以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
當然逐漸接近的後車
也能以自己表速定義最高速限
所以前車還是不讓?
以自己表速為準?


換個角度

用自己車速來定義最高速限所以不用
這就是錯的啊
你可以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
當然逐漸接近的
也能以自己表速定義最高速限
所以車還是不
以自己表速為準?

有發現盲點嗎? 你這樣找不到答案

車速的舉證在警方那邊
叫車主證明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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