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567 wrote:假設 ??
為什麼銀車不能佔據大半車道並往前進???
為什麼銀車不該出現在那?
他合法的在路上行駛要通過馬路,為什麼要假設他沒有?憑什麼?
(恕刪)
依據是法規 , 它不合法 !
因為銀車沒有"路權" ! 沒有路權為何能進入這個路口?
『路權範圍』是這個路口

這個路口的使用權利 , 法規指定予 "幹道車那一方" , 法規所告之銀車的是 "(1)應暫停(2)讓幹線道車先行"
法規的構成要件是 (1)應暫停(2)讓幹線道車先行
沒有路權的一方(支道車), 則有遵重它人的路權並且禮讓之義務
銀車已經侵入了"路口", 在那個時空下, 只有幹道車先行的路口 , 侵犯到路權 !
銀車並沒有依法做到 ﹝ (1)應暫停 (2)讓幹線道車先行"﹞, 暫停是要暫停到幹道車通過路口之後
因此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而且"風險實現了", 造成法益的損害
因為法規白紙黑字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銀車沒有做到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法規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地上沒標線嗎? "網狀線"代表什麼意思???
不能在"網狀線"上暫停 , 只能暫停於其後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3 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網狀線禁止臨停 , 只能暫停於其後方
銀車並沒有依法做到 "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 因此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而且"風險實現了", 造成法益的損害 , 自然負有相關損害賠償的責任
更有人拿出一堆自己覺得合理的德國理論要社會去應用,實不知自己所謂的方案在台灣根本無法十全十美,因為台灣執法概念根本沒有嚴格要求齊頭制併行實施民眾注意哪就弄到哪心態,卻一天到晚自嗨自我想法多好.....這就是台灣奇芭中的奇芭自我滿足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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