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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意外到底是公車的錯還是貨車還是騎士?

台北廚餘 wrote:
防禦性應該是3者都適用吧?怎麼會說只套用在貨車司機上?...(恕刪)

誰哪一句話說防禦性駕駛只套用在貨車司機上?
我一直在強調"若要單討論防禦性駕駛,單車騎士就是完全沒有防禦性駕駛觀念的肇事主因"

但是說到肇責,請把防禦性駕駛的條文罰責拿出來討論
不然只是用這5個字在自行腦補罷了

你說你遇過喔?
很好
把您的案件拿出來討論討論吧
不然實在不知道你遇過什麼?

在沒人回應之前我會一直重複
外側道公車停站,內側道車輛看到必須停下讓外側道公車後方的車輛切出先行
這種行車規則古今中外前所未聞
看超多鬼打牆什麼防禦性駕駛的﹐ 單車不在沒注意車況的情況下跨到別的車道或硬擠兩臺車中間會有這樣的結果嗎? 命是自己的﹐ 單車騎士冒險的結果就是如此﹐ 還誰的錯﹐ 煞車跟方向盤在自己手上為什麼自己應是要進入危險地帶呢? 還要別人在正常行駛下注意到你﹐ 怎麼自己不見注意?

單車的車道上﹐ 前面的車子停下來了﹐ 單車就要跟著停﹐ 或是選擇在安全的情況下變換車道﹐ 這兩個選項不選﹐ 結果GG了﹐ 承擔風險。 其他兩臺車的駕駛才可憐﹐ 一輩子就因為這樣而揹負了一條人命在自己手上﹐ 死了的人承擔了風險﹐ 無辜的人卻要一輩子陰影﹐ 招誰惹誰了?

油炸豆腐 wrote:
其他兩臺車的駕駛才可憐﹐ 一輩子就因為這樣而揹負了一條人命在自己手上﹐ 死了的人承擔了風險﹐ 無辜的人卻要一輩子陰影﹐ 招誰惹誰了?

看超多鬼打牆什麼防...(恕刪)


因為沒有防禦性觀念,自找的。

我們沒有辦法防治別人耍笨,但可以防止自己也笨。

這樣滿意嗎?
法條不是寫好玩的, 是匯整的很多狀況訂出來的....所以法官才會用應注意未注意來判斷....就是你有注意, 根本不太會有事, 就算有事, 有遵守交通規則, 有照做應注意事項, 就有全身而退之可能(所以說本案貨車沒剎車痕, 表示他根本沒注意, 依93條, 肇責無法免, 加上單車被貨車撞時是在自已車道內, 所以才說貨車肇責恐怕很高,幾達9成)

防禦駕駛是以法律的預防出發, 針對過去的事故或錯誤發展出來的, 1992年筆者就看過101防禦駕駛這本書, 經過多年,
在ARTC網站刊載了更完整的防禦駕駛知識, 除了這些, YOUTUBE影片也可以參考, 汽車道塞車, 常見機車道沒車時, 機車騎士狂飆, 然後有車從汽車縫鑽出, 然後就碰的一聲, 依防禦駕駛這些車與車之間你看不見, 於時減速慢行至可以防衛(立即剎停)的狀況,
總之, 看不見的路況就沒減速以對, 準備剎車, 至少也是鬆開油門吧....

另外以下是個人見解, 為什麼都不注意時, 大車究責重, 這就是 法理啊, 法規的設計行人最大, 其次單車。

為何, 因為他們是交通的弱勢, 動力來源是人力 (被人撞到或被單車撞到, 因為動能是人力而不是機器, 造成是影響絕對小於機器動力的交通工具, 另從罰款就知道, 除了拒絕酒測罰1200元, 其他最高罰600), 公平原則, 弱勢保護, 強勢約束, 因此這就是為何車愈大駕照愈難考, 要求愈高, 因為如不能好好駕馭, 大型車輛失控起來傷亡驚人。當然大車被要求的標準較高啊....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條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PS.本案應該是用這條的引申, 公車停了, 路變窄了, 就要注意了)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PS.還有用這條)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黑皮牛 wrote:
用防禦性駕駛給貨車司機定罪的大大們
請問防禦性駕駛的法規罰責條文在哪裡?
貨車司機是犯了哪一條?
認為沒有防禦性駕駛就是心態可惡
單車騎士未防禦性駕駛,應注意未注意的不是犯的更多?
看到沒減速跟連看都不看哪個可惡呢?
連公車出站都得看一下左後方確定沒有像單車騎士這樣的人騎在那樣要命的地方才敢打方向盤
為何認定單車騎士不是最大肇責?

沒有人說防禦性駕駛是錯的
防禦性駕駛是為了避免出事,人人都應為之
但用防禦性駕駛來定罪是本末倒置
外側道公車停站,內側道車輛看到必須停下讓外側道公車後方的車輛切出先行
這種行車規則古今中外前所未聞
用防禦性駕駛給貨車...(恕刪)

黑皮牛 wrote:
用防禦性駕駛給貨車...(恕刪)
ado016435 wrote:
本案應該是用這條的引申, 公車停了, 路變窄了, 就要注意了,...(恕刪)

法律確實不是寫好玩的
路變窄了的"肇責分攤原則"不是在294樓指名貼給你看過了嗎?

縮減車道之A車(單車)未讓直行道之B車(貨車)先行
A車(單車)100%肇責
是單車要注意好嗎!

也很高興你貼出94條
昨晚睡覺腦補夢到一則報導: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
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
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
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
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

單車才沒有保持與公車貨車並行之間隔,也沒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未減速停下,未注意後方來車,未示意切出)
說到並行之間隔
還沒有人說說一個雙線道為啥會並行了三輛車

講了那麼多,把防禦性駕駛的法規條文罰責拿出來給貨車訂罪看他犯了哪一條啊

外側道公車停站,內側道車輛看到必須停下讓外側道公車後方的車輛切出先行
這種行車規則古今中外前所未聞
***對我的文章有興趣的, 如果是抱著挑戰心態來的, 歡迎, 但是如果回答你不滿意, 閣下何不自已思考去找答案, 看看你分析歸納整理到什麼程度, 何必一直鬼打牆一直在如果如果什麼狀況, 啊影片就在那裡, 事實就是公車是靜止狀況, 單車在貨車前方, 同時在自已車道內被撞, 貨車未減速, 無剎車跡象, 這些部份是事實, 不需假設, 被公車擋住的部份如果沒有影片了, 那就是假設研判,然後採證鑑識去求證了, 愛問問題何不自已去找答案, 應注意未注意的判決讓我去研究法官判決理由, 因而才發現法官是用法規加證據來判, 才會有應注意未注意, 因此凡夫俗子自求多福時, 防禦駕駛是最好的答案 **


這並不是車道縮減的案子, 而是有阻礙或人車擁擠, 一堆人觀念錯誤, 有路權不代表可以橫衝直撞.(相對優先權而已)
另外沒有傷亡只有財損時, 判斷肇責相對很簡單, 有傷亡時就不是那麼簡單用一個路權去判斷....不信看法官判決就知道了.
貨車撞死人很少沒肇責的, 綜合起來就是因為應注意未注意啊........


另外科長的意思, 判定肇責是由他們專家在判定....他們專責之人依法來判定的意思, 不是你我來判定, 我們的判定叫鄉民意見, 叫網戰, 幾百個可能, 他們的判定叫鑑定報告就一個....另外科長意見本人持否定態度, 因為違規或未遵守規則而致事故, 看情節輕重, 終究有可能被究責, 尤其是人命時(只有財損判定相對沒那麼嚴格, 畢竟保險或錢就可以處理)

還有防禦駕駛在防止事故, 既然發生, 那就看現場, 早就說過, 單車在他的車道內被貨車撞, 所以光依路權, 個人認為無論貨車再如何指責單車, 他無法改變此一事實, 絕對無法免肇責....

沒關係, 大家意見不同也是珍貴的.....能喚起大家注意也是功德一件.....回答到此樓為止....祝大家行車平安....


節錄你說的:
~~~~~~~~~~~~~~~~~~~~~
也很高興你貼出94條
昨晚睡覺腦補夢到一則報導: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
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
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
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
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
~~~~~~~~~~~~~~~~~~~~~~~~~~~~~~~~~~~~~~~~~~~~~~~~~~~
(先前我針對此主題PO的文早就有依這些去判斷了, 單車在他車道內被撞, 貨車輪胎貼線表示車身或照後鏡侵入單車車道, 可能因而撞擊單車致跌落被貨車後輪輾過 , 因此個人判斷肇責已經很明顯了, 本人曾因事故去出席鑑識委員會說明, 發現他們也不是那麼厲害到所有狀況都知道, 只要你能舉證說服他們, 他們會依你說的為準)

黑皮牛 wrote:
法律確實不是寫好玩...(恕刪)
ado016435 wrote:
本案應該是用這條的引申, 公車停了, 路變窄了, 就要注意了
這並不是車道縮減的案子...(恕刪)

上一篇發文說本案是路變窄了
下一篇又說這並不是車道縮減的案子
你搞的我好亂啊
你說的貨車輪胎貼線根本毫無依據,貼線的是貨車影子
公車影子也貼線在人行道,新聞畫面裡的公車起碼離人行道25cm以上
照後鏡侵入單車車道及種種"可能"也都是腦補,並無相關事證
出席過鑑識委員會應該瞭解要討論的不是"可能"是"事證"吧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行人闖越分隔島被撞死,駕駛被判無罪
這幾個案例能判無罪是基於信賴原則
指的就是非故意,無違規,無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認為駕駛可以預防的,認為不管單車有無違規,駕駛早該看到,可採預防性的行駛,所以有罪
認為駕駛無從預防的,認為單車當時在隔壁車道同向行駛,駕駛無需理會
而駕駛因為單車騎士未做注意後方來車動作及下未示意切出
不能預防單車未減速停下而騎行於公車左側僅剩的道路
起碼單車在進入公車後方消失前,單車與貨車都是不同線道的

什麼應注意未注意或防禦性駕駛並非死的條款
不同法官對於有無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都是自由心證
有人知道當下貨車跟單車左右必須空出多少安全距離
而當下貨車跟單車的距離是多少嗎?
有人知道若貨車急煞後面會有多少追撞嗎?
有人知道當下貨車車速及單車車速多少嗎?
有人知道單車是被勾到,是自撞還是自摔嗎?
有人知道撞擊點在哪裡嗎?
這些都不是單單應注意未注意或防禦性駕駛幾個字能夠定案的
貨車司機若主張自己無從預防,當然得自行舉證
法律上就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死者是無從舉證了
(以前就是死者無從舉證才會有什麼應注意未注意來平衡法律,現在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舉證,我真心覺得這條真的可以廢掉了)

一個新聞片斷大家可以看很多次
眼睜睜的看著單車跟貨車一同消失在公車後方然後發生死亡事故覺得貨車駕駛有多可惡,這樣很簡單
但這件案子說真的,要貨車駕駛當下預防真的太嚴苛了
單車騎士做防禦性駕駛的話絕對比貨車簡單的多而單車騎士做的絕對比貨車來的少
要求貨車駕駛遠遠的看到單車就要預期他不會停下來這也不合常理
難道一個公車靠站不管2線道5線道都要停下來預防有人切出來嗎?
已經完成換道的我們不能撞,切過中線的我們不能硬搶
要求貨車減速看煞車痕的,也應該同樣的要求單車
要求貨車禮讓的,也應該同樣的要求單車
要求貨車防禦駕駛的,也應該同樣的要求單車
若所謂的"防禦性駕駛"只是一個概念,根本沒有白紙黑字的條文法律罰責
你又要怎麼認定貨車駕駛的行為符不符合"防禦性駕駛"呢

今天案件若是貨車堅持路權不讓
單車鑽不進公車左側而自撞公車後方
那肇責又是如何?
ado016435 wrote:
如果是抱著挑戰心態來的, 歡迎, 但是如果回答你不滿意,...(恕刪)

您對我的發言也很有興趣啊
您對我的發言所發表的回文也並非挑戰
您叫我自已思考去找答案, 分析歸納整理
這不是我在這棟樓一直在做的嗎?
只是我找的答案與您意見相左
討論貨車司機能不能預防也是本案關鍵
您在326樓第一段說的假設是指哪件事呢?

凡夫俗子自求多福時, 防禦駕駛是最好的答案這話說的真好
我也是凡夫俗子我也會防禦駕駛
但在討論肇責時用防禦駕駛來定罪就不好了
畢竟防禦性駕駛沒有白紙黑字立法條文
有的只有"是否有充足的時間做適當的反應"的自由心證

另外討論肇責時怎可完全忽略單車騎士死者的責任?
ado016435 wrote:
貨車撞死人很少沒肇責的, 綜合起來就是因為應注意未注意啊...(恕刪)

反正有人死在貨車輪下就先安個"應注意未注意"的罪名讓活人受罪就是了
"應注意而無法注意"的駕駛可不能認同
ado016435 wrote:
啊影片就在那裡, 事實就是公車是靜止狀況, 單車在貨車前方, 同時在自已車道內被撞, 貨車未減速, 無剎車跡象, 這些部份是事實, 不需假設, **

...(恕刪)


影片就在那裡,貨車接近公車時,前輪已超過單車後輪,頂多算並行,何來單車在貨車前方??

ado016435 wrote:

這並不是車道縮減的案子, 而是有阻礙或人車擁擠, 一堆人觀念錯誤, 有路權不代表可以橫衝直撞.(相對優先權而已)...(恕刪)


阻礙??誰的阻礙? 貨車前方一直沒阻礙阿,是單車前方有停靠公車的阻礙,卻硬切到兩車之間,才發生擦撞,再怎麼說單車都沒路權切到旁邊車道,還是硬切,卻變成貨車橫衝直撞??

人車擁擠,如果單車就好好的在公車後方等,貨車和公車/單車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夠的,不會擁擠,單車不要硬擠就沒事

在旁邊車道的車,車頭已超過已車的後輪,此時已車才要貿然換車道,發生擦撞後硬說旁邊車道的車沒防禦駕駛要負大部份肇責

這個邏輯真的說的通嗎? 可能很多人真的會有這種心態吧,才會有俗語說"不會生牽拖厝邊"...
http://www.inmjh.kh.edu.tw/project/traffic2015/file/0106.html

==========================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騎乘自行車如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罰緩。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自行車駕駛人所要求遵守的規定有下列幾項:

3.行駛規定
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在慢車道上靠右依順序行駛,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
該騎士有照規定在慢車道靠右行駛嗎? 有嗎? 有嗎? 有嗎? 如果他有在慢車道靠右行駛的話, 公車停下他可能就會停下, 或者往左後方看是否有車再想說是否能安全抄車!

所以是誰的錯? 是誰沒有防禦駕駛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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