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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內側超車道對於整體交通的影響 以及占用的心態分析

herblee wrote:
是的 , 從合上述...(恕刪)


是的,只要你繼續貼錯誤訊息我就會貼上索引文。




我再次建議各位鄉民不要嘗試推翻herblee,各位唯一需要做的事只有「不要被他誤導」,嘗試推翻或是溝通只會讓這串文一直繞圈圈。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看看 支持占用內側超車道的內線路塞們又不停的來散佈錯誤訊息喽
內線霸佔族說~我只要是最高速限行駛~都是完全合法~後面催我的都是超速族.違規仔~可以不用理他~還可以檢舉後面逼車

風傳媒報導

12000元繳國庫!國道開車「沒注意1規定」絕對重罰,沒壓線、沒超速仍秒收罰單

報導就是闡述占用內側超車道的事情, 不過警方特別提到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的六大風險
不過哩, 我想這對堅決占用內側超車道的人來說 根本是對牛彈琴吧


為什麼不該死守內線?警方揭露執勤常見的 6 大危險時刻
除了阻礙交通外,死守內線在面臨緊急狀況時,往往缺乏轉圜空間。國道小編整理了第一線同仁最常遇到的 6 種高風險狀況,勸導駕駛別再把內線當作安穩的避風港:

閃避空間受限
內線左側即是護欄。一旦前方出現掉落物、故障車或突發事故,駕駛只能往右方閃避;相比之下,行駛於中外線至少有兩側空間可供選擇。

故障待援極度危險
若在內側車道發生爆胎或引擎熄火,要跨越數個車道切往路肩的難度極高。若車輛不幸卡在內線,極易遭到後方高速車輛因閃避不及而猛烈追撞。

雨天積水失控
國道內側車道因排水設計與地形,較易產生積水。雨天許多單一車輛事故,往往是因行駛內線發生水漂現象,進而失控自撞內側護欄。

分神打瞌睡的緩衝區零
長途駕車易疲勞,駕駛若稍微恍神或打瞌睡,「一眨眼就直接撞上護欄」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中最常出現的自白。

干擾車流引發事故
內線車道法定用途為「超車」。慢速車占用會增加後方變換車道的頻率與混亂度,降低整體車速,也讓追撞風險呈倍數成長。

逆向與對向撞擊首當其衝
因駕駛習慣使然,逆向誤闖國道的車輛大多會靠內線行駛;此外,若對向車道車輛失控衝過分隔島,行駛在內線的車輛完全沒有預警與躲避的時間。
bbboywind

真龜車就是你貼的新聞裡說的88公里挨罰。假龜車就是你這種到處自己認定以為對方在龜,但事實是最高速限下行時就沒再龜,就不是龜車。可悲的是講了一年了,你聽都聽不進去,一點認知都沒有。

2026-02-11 11:30
nerdwannabe
nerdwannabe 樓主

內線路塞總愛說自己都有開在最高速限的啦 還說最高速限是有容錯空間的哩. 所以真實會開多少哩? [rock][rock][rock]

2026-02-18 0:22
nerdwannabe wrote:
風傳媒報導12000...(恕刪)

那不堵塞的情況下
得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不是要被廢掉了呢
寫得文縐縐的
台灣是有速限的好嗎 幫幫忙吧
bbboywind

而這也就是高公局一直再說的,旨在增加道路使用率。而如果中線真的沒車,那真的呼籲多多走中線,視線好有閃躲空間,會比較安全是真的。

2026-02-11 10:23
CcCManCcC

300公里是種比喻,誇飾法。看不懂我也沒辦法別人看的懂就好[大笑],警察測速槍表示不同意開單我拍手叫好,但後方車輛不同意不行,沒執法權,覺得路權被侵害請去打電話報警。

2026-02-11 11:28
esthetica wrote:
那不堵塞的情況下
得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不是要被廢掉了呢
寫得文縐縐的
台灣是有速限的好嗎 幫幫忙吧


有超車需求才進入超車道進行超車, 無超車需求了 以及右側有安全空間就離開超車道 這樣應該不難吧?

沒有超車需求, 就靠外側行駛, 利己利人的優良駕駛行為

台灣高速公路當然有速限, 但是誰有超速是警察透過認證的科學儀器認定, 不是你自己補腦認定
bbboywind

電話打了沒?趕快去打喔!別拖過一年又一年。現況兩種方法一個有變換車道一個沒變換車道。故其中一個是多餘的。變換車道就算有注意安全距離,依舊有被外車道切中線的車輛碰撞的風險。故產生了多餘且危險的車道變換。

2026-02-13 10:37
nerdwannabe
nerdwannabe 樓主

內線路塞不斷的就是要證明自己就是 喜歡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就是喜愛卡在內車道 阻塞後方車流 製造塞車 上面就有個很好的例子 所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這一點都不假

2026-02-18 0:24
esthetica wrote:
那不堵塞的情況下
得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不是要被廢掉了呢

您說的 :
不堵塞的情況下 ? 得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 並非法條明文規定!而是法規文字不存在的東西
這二句話都源自於 "但書" , 但書不得倒述不得類推解釋
為什麼?
但書 為特別規定 , 非原則規定 , 範圍不應過廣 , 必須『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必須依據法律明文規定 !不能自己 斷章取義 , 自行增減法條文字
但書 為特別法
依據法條明確原則要求條文文義必須具體清晰無模稜兩可,確保受規範者能理解、預見其權利義務,由司法審查認定保障人民權利,防止行政機關濫權或立法模糊,適用於刑罰、行政罰及授權規定。
法條明確性原則-明文規定
法律條文必須以文字明確記載,不能僅憑過去的習慣說法?或法條不存在的模糊概念?來規範人民行為
例如《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是明文規定的體現,與罪刑法定原則(含明確性原則)緊密相關。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屬於無設置者 !
高速公路全段都有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應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高速公路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
您卻拿 無設置者的規定 ? 是不是要被廢掉了呢 ?
這又區分兩個部份
(1)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現在系爭的法律事實(車道之使用), 發生在高速公路
在設置有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高速公路, 怎麼會去適用無設置者的規定 ?

(2)不能拿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繼續行駛是古早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現行法規已經於94年修法為 "超車道" , 此OO車道為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那一台車去使用那一條車道

不堵塞的情況下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OO行車狀況下 , 是某種已經存在的行車「交通流量」 狀況下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之F自由車流)(←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一面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條效果)
主語 小型車(←交通載具) , 不是 駕駛(人)
法規根本就不是 (駕駛人)"不堵塞交通" ? 或 "堵塞交通" ?
主語是小型車 ,是一種交通載具 , 但書限縮解釋 , 根本不能說成 駕駛 那個人"不阻礙交通" ? 或 "阻礙交通" ?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指已經存在何種車與車的交通狀況下 , 後面還有"行車"這兩個字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指那一種 "交通流量" 的行車 狀況下
該狀況已經存在 !
"於"那個字代表了 小型車 是處於 該已經存在的狀況下 當中

車沒擠在一起的交通車流!!對比於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很多車擠在一起!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Free flow F自由車流 , 即 LOS A, B, C
對照 高管規則6 就是指 有55m車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和車速 有 1: 2 的比率
車距會制約車速
每公里擠進來28台車 ,車距只剩30m , 車速只能是 60km/h

"車和車沒有擠在一起(保有55m車距)"這個條件達成 → 得以實施"那一種速限"?→最高速限110km/h→依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 前方, 是有的副詞"最高速限"修飾形容此為怎麼樣的行駛
法律要求的是『限制車速』行駛, 這是"依限行駛"的無條件遵守義務 ! 怎麼會完全顛倒?被解釋成 "授權行駛?將限制義務顛倒反轉?變魔術拿某種"速限"有權利去使用超車道?
完全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得以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得字在法律條文有「 裁量權」的含義
不可能同時實施二種速限
有得以 同時也意味存在"得不" 不得以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無論得以OO單一速限 , 或是 不得以XX速限區間 都是指"速限"
不是小型車能裁量得以OO單一速限 ,不得以XX速限區間
小型車沒有裁量權 !
能裁量得以OO單一速限 ,不得以XX速限區間 ,被授權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依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沒有裁量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那一種速限之後 ,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esthetica wrote:
寫得文縐縐的
台灣是有速限的好嗎 幫幫忙吧

怎麼會如此誤解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權利) 已經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8-1

高管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明明是區分了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其道之使用, 應依標誌(同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排除其它"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非為路權!)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法諺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非為8-1所指定之路權!) ,即非法律效力(車道之使用)所含括
8-1已經 指定 超車者 使用內側車道 ! 根本沒有第二種說法了
速限 無關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
系爭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超車道) 的問題 ,完全無關 8-1-3 但書
怎麼會跑去看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herblee

。了好就不條法找去間時些這拿你,人別責指+息訊誤錯貼斷不裡這在會只你,條法述倒勿請,了久多講?嗎了條法找去要花小葛諸

2026-02-11 19:29
諸葛小花

herblee 不用一直偷修改啦,你就是整天在這裡貼錯誤訊息+指責官方、鄉民罷了,你整天就是在跟大家說:「全世界都是錯的,只有herblee才是對的」,叫你找官方就開始跳針或是選擇性失明

2026-02-11 19:34
herblee wrote:
您說的 :不堵塞的情...(恕刪)


所以herblee你要去找官方了嗎?整天在01跟官方唱反調,十多年來不斷在這論壇指責官方跟鄉民,我真的搞不懂你這樣做到底有啥好處?有啥意義?

我已經跟你說去找官方半年了,請不要一直當作沒看到,然後過幾小時後又繼續貼你那些錯誤訊息,訊息內容還全都是在說:「官方全都是錯的,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
====我是分隔線=====



我再次建議各位鄉民不要嘗試推翻herblee,各位唯一需要做的事只有「不要被他誤導」,嘗試推翻或是溝通只會讓這串文一直繞圈圈。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to herblee

herblee你趕快去找官方啦,我真的跟你講了快半年了,你都過幾小時後就當作沒這回事一樣,繼續上來網路上貼錯誤訊息+指責官方跟鄉民。



herblee你不用跳針啦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看看明明是空曠的道路

出現了內線路塞後 馬上產生隊伍 車流開始賭塞

直到內線路塞離開後, 車流馬上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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