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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看海成花 wrote:
我一直都是覺得道德問題而已,
警方也說避免爭議所以都是用宣導的方式,
宣導內容為:「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
果然自私的人就是會選擇性看不見
低道德的當然屬於愛妨礙車流的那累囉!
妖魔有po出來哦!


是誰一開始說『原則法』大於『例外法』??
本來就是在討論『法學問題』
被逼到、被發現 你原來只是嘴砲
現在又趕快轉變成『道德問題』??

然後我只是強調『未超車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合法的行為
台灣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可以存在A車與B車
對應的只是將01嘴砲"法學"專家的謬論撥亂反正

你卻可以無限推論到『鼓勵阻塞內側車道、只會行駛內側車道』??
然後還自以為得意的打了別人的臉....

你的回文模式跟數字哥有87%像
果然同溫層效應非常明顯

我要為我高估你的閱讀能力說聲對不起
我也要謝謝你讓我看了幾天的笑話

希望你回國的時候可以開除你的中文老師,他完全不及格
Gullit168 wrote:

是誰一開始說『原...(恕刪)


我一直都說你們自私吧~
我好像從頭到尾都說你們自私沒說違法吧!

原則例外你我各自解讀而已,
不爭好像就你對一樣。


可憐哪~
自私的人。
自私的人道德真的很低。
明知道這樣不好還硬要做。
沒朋友吧...
看海成花 wrote:
我一直都說你們自私吧~
我好像從頭到尾都說你們自私沒說違法吧!


你列一個大集合"你們",又直接回我的文
所以這個"你們"常理來說包含"我"

來,本棟大樓隨你找,我什麼時候提出你口中自私的行為??


看海成花 wrote:
原則例外你我各自解讀而已,
不爭好像就你對一樣。


那你說"原則大於例外"
你口中"這些自私人"的為什麼連一張『最高速限的車輛阻塞後方車輛』的罰單都沒有??
你的論述完全沒有對的空間

你班機幾點起飛,我還在等你回國丟幾篇我國高公局的學術論文勒...
請幫忙標明我國自從有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法規之後
內側車道的車禍死亡率降低多少,整體車流量提升幾%

再幫你"回憶"一下
看海成花 wrote:
看海成花 wrote:
這是「研究數據」
不是我自創。
數據報告國外實施超車道得到:
1.提高車流量。
2.降低超車車禍。


「研究數據」,代表有數字
不是一段"改善交通"這樣模糊的論述
請量化你的觀點
Gullit168 wrote:


你列一個大集合"...(恕刪)


又選擇性視而不見哦?

來~

國道警交字第1070703044號
(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又在幻想沒有的罰單~
警方避免爭議所以以宣導方式。
維持車流順暢。
安全考量。
就道德問題嘛,
低道德就承認嘛~
自私阿~
可憐哪
https://www.google.com.tw/am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3fnews_id=1261745
Gullit168 wrote:
警方明確告訴用路人,兩者的行為都"合法"

不處罰 或未處罰
恐怕並不完全代表: 合法
未處罰 也許屬於~"規範下"之最低標
或是未有具體事實可送處!

ex.超速未逾10km/hr....
概屬 ~適用免除處罰或酌情適用靈活掌握的情況~ (?)..我猜的
官方擁有且保有最終解釋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總而言之 我可確認是///
送交處理 舉發在案時:
需有"具體事實"; 符合 各違規細項要件下 才能開單處罰

........................................................................................................
fb網址
這這 摘錄內容如下: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 綜上 本人我小雅 為您解讀:
若有心人 意圖"長時間佔據內車道 作為己用"
只要 不被紅斑馬
測至低於(例/該路段最高速限:110-10=100km/hr)即不會被罰意思

那麼..紅斑馬承攬很大責任..
依目前警力 每日..可24/12/8/6/4/或2(hrs) 支援咩?
否則用路人族群 如何自我管理?...


...
即合乎規定
這樣NG釋文,是否需請大法官釋義或批閱之後再公佈?


herblee wrote:
herblee 2020-03-08 11:45 300樓
大惑不解 , 怎麼會懂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h大 您貼 fb官網 文字: 即合乎規定
那篇//未更正或撤除!!!!!!!!
反觀
警方 也不可能明著講:
勸導用路人 可在安全情況下(以未超逾速限10km/hr車速) 盡量疏散
,避免與遠離危險。

也就是 以警方立場 是不可說"可超速行駛"呀!
Kelly920925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恕刪)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一條就是警察不會開罰單的原因,如果可以以最高速在內車連續行駛,就沒有所謂堵塞的問題
超車道不是超速道,除非執行公務或救護,消防等車輛,一般用路人沒資格要求其他人讓出車道.
看海成花 wrote:
又選擇性視而不見哦?
來~
國道警交字第1070703044號
(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要嘛中文有問題,所以答非所問
要嘛就是心虛
對別人進行無根據的指控,被要求請提出指控別人『無道德、自私』的"依據"時,馬上轉移話題
被別人要求提出你自己口中的國外"數據"證明自己沒空口說大話時,馬上牽拖理由一大堆

非常典型的01嘴砲回嘴模式

看海成花 wrote:
又在幻想沒有的罰單~
警方避免爭議所以以宣導方式。
維持車流順暢。
安全考量。


你的回文中,警方的『避免爭議』剛好又打臉你的"原則大於例外"

如果你說的是"對"的,A車追上B車,A車路權比B車大,那B車一定要讓車,怎麼還會有所謂的『避免爭議』??

實際上,對於駕駛者而言,內側車道的使用方式只有兩種
A車模式(源至於原則法)、B車模式(源至於例外法)
這是二選一,不是比大小

那今天如果A車追上B車怎麼辦? (法學上沒明確定義下一步該怎麼做)
除非剛好有警察在旁邊用測速槍對著A車與B車同時測速
要嘛B車低於最高速限、要嘛A車超速,一定有一個人違反了交通規則
因為警方不可能這麼剛好在那邊測速當裁判,所以"建議"B車可以讓就讓,以『避免爭議』

所以『爭議』的重點是"車速的正確性",而非"讓車的不必要性"
我寫這麼多中文,你還跟得上嗎??

『B車不讓車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讓車的不必要性)』 與『 B車可以讓就讓,以避免爭議(車速的正確性)』
這兩者觀念是建立上不同的"立足點"上
觀念可以同時存在,最終的行為由B車決定,A車請排隊等待
對於你這種非0即1的思維方式的人,我相信你應該無法理解這種疊加概念

然後繼續跳針『沒道德、自私』的無限循環
你只會把B車的車主推向"讓車的不必要性"態度去
這是最新的反向宣傳法嗎?
我不小心破了你的梗了嗎??
Gullit168 wrote:
那今天如果A車追上B車怎麼辦? (法學上沒明確定義下一步該怎麼做)
除非剛好有警察在旁邊用測速槍對著A車與B車同時測速
要嘛B車低於最高速限、要嘛A車超速,一定有一個人違反了交通規則
因為警方不可能這麼剛好在那邊測速當裁判,所以"建議"B車可以讓就讓,以『避免爭議』(恕刪)

您依舊是放棄思考當B車追上A車怎麼辦
只會「洗腦」內側車道同時有「超車道」及「快車道」功能

義務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的合理性
超車道理應禁止這種行為


快車道理應禁止這種行為


而在台灣,兩種通通「合法」

Gullit168 wrote:
所以『爭議』的重點是"車速的正確性",而非"讓車的不必要性"(恕刪)

當「證據矛盾」而起爭議時
看的不就是「舉證責任」嗎?

要說自己適用「例外法」
還不用自己「舉證」
難怪爭議無法消除
8924132 wrote:
而在台灣,兩種通通「合法」(恕刪)


既然你也認為統統合法,那麼B車要讓道法規根據為何?法律標準人人平等
如果我是A車,我不會要求B車讓道,即使B車速度比我慢
如果我是B車已達最高速限+10KM內,我不會讓道給B車

還是那句話 : 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只限超車,否則這個爭議不會停止

其實這個條法規根本是多餘的,大型車在外車道,也是進到外二車道超車
可以參考大陸高速公路作法,內外車道不同限速,想快的到內車道,不趕時間的到外車道
看海成花 wrote:
又選擇性視而不見哦?(恕刪)


您沒有中計掉入 "數字邏輯 錯誤" 陷阱 ! 很聰明
您只要開始討論就掉入『死亡率』 數字的迷思當中 ?
只看數字做機械性反射 ??
因為台灣的車禍 死亡率 , 是沒有人知道正確的數字
因為 衛福部的統計 ( 健保署 的 死亡給付) 和 警政署的車禍死亡(高公局的統計) , 是不同數字

高公局 只認定 A1 (當場死亡- 車禍24小時內死亡) , 只要醫院很厲害的搶救維生 , 住院撐過 24小時, 死亡就不是死亡了! 就算24小時後急救無效死亡, 這筆死亡數字仍然計算為 A2 "受傷" ?
但是國外的數字是歸因於車禍本身, 就算因車禍住院30天內的死亡都列入車禍死亡

所以, 指定高公局的數字 , 還指定死亡率 ? 這就是一個陷阱 , 數字當然偏低
再者,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此種說法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Kelly920925 wrote:
h大 您貼 fb官網 文字: 即合乎規定
那篇//未更正或撤除!!!!!!!!

Kelly920925 姐 , 這篇 錯誤 沒改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的錯誤還在
仍然依照舊法去函釋, 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權利義務不分"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擴張解釋放大"但書"到連本文規定都變不見?" 這是照以前舊法的解釋照抄 , 連民國71年的解釋 都照抄拿出來解釋 ?
完全照舊法在執法 , 94年之後當然沒差別 , 『超車道』 只是虛文

比較當然要和國外比 , 認真執行 "超車道路權" 的國家 比較 , 不是拿94年修法前


實際上, 台灣國道 受傷的 A2 當中 , 是包含有死亡 A1 , 看似死亡率0.0022(百萬車公里)和德國1.7十億車公里0.0017(百萬車公里) 只多一點而已 ? 看似差不多? 但是看總車禍數字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交通事故。
德國 2018 年 在Autobahn 總共發生 20537 件交通事故 , 總數居然比 台灣還要少

但是, 德國 Autobahn 的總長度是 台灣國道的10倍, 人口是台灣的3.5倍
發生車禍總數 卻更少 ?
德國車輛總計(機動車)和拖車 共 6,480萬 。其中5730萬輛汽車(機動車輛)和近750萬輛汽車拖車。
其中載客的乘用車(乘用車)4710萬 , 是台灣 台灣汽車775萬輛 的 6倍
德國的車輛密度(每千名居民692 輛) 是 台灣 (每千名居民336 輛) 二倍

台灣A3 肇事率(0.6826百萬車公里) , 比起德國Total accident (autobahn那欄) 0.08百萬車公里, 是高達 8.5 倍之多

再看 國內 報告 , 那個 A1 迴歸式不具解釋能力。 ←那是醫院急救的能力

A2 事故迴歸式之R2 =0.729、R2adj =0.496、F=3.131 (P值=0.023),顯示具有相當解釋能力。由迴歸結果觀之,共有三個顯著變數:車道數、連結車流量及每公里A3 事故件數等。

其中,車道數之係數值為 1.692,表示車道數越多,A2 事故件數亦越多。每增加一車道,每公里A2 事故件數就會增加每年 1.692 件。← 這就是勃雷斯悖論 Brass's Paradox 所說的
多增加一條道路(選擇變多) , 反而讓總體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高公局自己說, 首要原因就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德國超完車就離開 , 連250km的超跑 超完車同樣離開 ,去補滿右邊閒置無車的空間。 空出左側的車道, 所以"左邊" 一直有 "安全車距" 不會擠在一起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安全距不足,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法條都可用錯誤違反法規的"函釋"去擅改了法條原意 ? 法條形同虛文 ?
放任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違反路權不處理容許 放任走錯車道擠在內側車道 ?
都擠在一起 不離開? 安全車距那裏會由天上掉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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