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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danny750325 wrote:
為什麼你一直堅持沒有超車需求的車維持時速100以上不能使用超車道呢?

你不能一直用不順的車況來證明自己是對的。
通常會不順都是因為有人真的低於規定時速行駛於內線車道。
如果依照規定速度行駛是不會發生不順的。除非你已經超速又未保持安全距離。否則不可能。

不要過度擴大舉例,只要遵守速限都可以有路權,人人都平等。禮讓不是美德,只是不想惹糾紛,因為社會一堆精神狀況不好的人。(恕刪)


如樓上說的車距計算
在 內車道17車/km, 中線車道16車/km時, 內車道依高管規則6降速為107km

當超車道車一多車速就不可能達到最高限速。
國內目前車道使用率 內線>中線>外線。
而國內高速公路容量尚未達到計算之上限額就已塞車。
而國外非超車不使用超車道的車流量 > 台灣的車流量 。
非超車勿占用超車道 降低超車事故。
都在左右應證 非超車勿占用超車道的實質效益比較好。


常開高速公路都知道為何都是一坨一坨的車陣,為何左超右超會海闊天空?
高速公路會不順暢就是你們這種人害的。
所以不是我一直用不順的車況來證明我是對的。
就是你們害車況變不順的。
Gullit168 wrote:
關於第2點高管規則8
高管規則8-1-3的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邊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並不是指『不堵塞後方車流』
而是指當時的車流處於『不堵塞行車』,也就是前方有足夠的車距可以讓駕駛加速到最高速限

所以法條以白話文說明
就是『駕駛若前方的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之車速,可允許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很好, 知道 LOS 是 車距 的差別 , 很好
但是 仍然 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法規完全沒有"允許"這二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哪來的 "最高速限之車速"???? 不能自行添加文字, 做擴張解釋 !
8-1-3但書 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更不能自行擴張說成 『最高速限之車速』, 把"最高速限"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8-1-3 但書是授權給 主管機關 改變速限 ! 用路人只有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義務 ! 但書完全沒有提及"用路人如何遵守?" 沒有提及如何認定?! 寬限值多少? 完全沒有, 沒有後面再加上什麼"之車速"? 這些加油添醋的文字! 全部都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這半條法規是講給主管機關聽的 ! 根本和用路人的車速無關!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非使用權利(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法規完全沒有"允許"這二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就應該讓超車道有功能 ! 不佔用超車道! 依法超車後離開 !

danny750325 wrote:
為什麼你一直堅持沒有超車需求的車維持時速100以上不能使用超車道呢?...(恕刪)

因為 您 沒有路權 !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 每一公里長的車道, 最多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多一台都不行!
非超車擠進來, 就壓縮到車距 ! 17台車時,車距就縮小到53.5m, 依高管規則6,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法規只有 "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所說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在高速公路都有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您所說是涉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路權歸屬 於那一方"? 超車 那一方 !
行駛那一條車道? 必須依據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
速限和走那一個車道? 根本完全無關 ! 在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速限"這種限制,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的"義務"! 並非 使用權利?

法規不是寫 車速多少有路權 !
法規是豎立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請您依照這一面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就只是這樣 , 後面沒有添加什麼時速多少公里!
此為遵守義務! 只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的 無條件義務 !

danny750325 wrote:
不要過度擴大舉例,只要遵守速限都可以有路權,人人都平等。禮讓不是美德,只是不想惹糾紛,因為社會一堆精神狀況不好的人。..(恕刪)

您的說法很奇怪 ?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速限 是所有用路人都要遵守 ! 並非能 區分為 遵守速限? 和 不遵守速限??
是所有用路人都要遵守的速限!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根本和"路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依據法規 ,這沒問題吧!)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 權利 VS 義務, 這沒問題吧!)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如果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還需要綠燈一方擁有路權嗎? 依照這種邏輯誤謬,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不就完全合法?
依照這種邏輯誤謬, 支道車遵守速限就不讓幹道先行了! 直行車遵守速限就能侵入左轉車道?
什都是速限? 只要有測速就是執法? 法規只有一條"速限"? 這樣還有"使用限制", "行車管制"這種東西存在嗎?

您知道路權來自法規吧! 法規明文寫的"路權"(車道之使用)白紙黑字是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一再說的全都是"無設置者的規定"???? 無關 車道之使用 !
herblee wrote: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非使用權利(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法規完全沒有"允許"這二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就應該讓超車道有功能 ! 不佔用超車道! 依法超車後離開 !

danny750325 wrote:
為什麼你一直堅持沒有超車需求的車維持時速100以上不能使用超車道呢?...(恕刪)

因為 您 沒有路權 !


高公局局長的回信





鳳翎 wrote:
高公局局長的回信...(恕刪)




無禮義廉?
鳳翎 wrote:
高公局局長的回信...(恕刪)

您的說法和您引用的說法, 同樣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權利和義務不分!
高公局的說法很"隱諱" , 不敢直接說 , 但是您是直接將 "速限" 這種限制義務 指為 路權 !
您還更進一步將高公局的說法加以擴大
因為" 擴張解釋" 造成此種"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的說法, 也違反了 HCM 2000 , 違反 "車流理論", 把3度空間的位置和第四維的時間相互混淆! 也就是違反了物理原理 !
同樣違反了 高管規則 6 :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違反了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違反了 高管規則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路權
違反了高管規則 11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也就是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您仍然不看法規 ! 不依據法規?
只好再貼一次法規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法規不只一條 , 在看這條但書前, 因但書限縮解釋,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所以,必先看其它法規的定義
(1)小型車: (普通(職業)小型車定義)指 載客人數在9人以下之普通小客車、職業小客車、總載重在3.5噸以下之普通小貨車、職業小貨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堵塞或不堵塞的定義在高管規則6
高管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沒有55m車距? 並不能 110km行駛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依據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已經入法了, 就是我國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國外)2秒鐘法則("通過的時間差")
因為車流不是如水流,氣流這樣均質的流體, 而是由不均質的一台台車及中間的車距所組成 即車流保持(-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前進
車輛本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有變化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D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可用來評估堵塞或是不堵塞
所以, 這安全車距+車長的62.5m ,被視為同一個路權單位,一台車是以長度62.5m來代表,且假設這62.5m接上前車的62.5m及後車的62.5m,都是一個均質的狀態。
"車距+車身"就能組成一個路權單位,銜接上/下一個路權單位,車流就成為可數學計算的均質流體!估算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因此, 無論HCM2000或是 F-S-車流理論, 或是 LOS 或是高管規則6, 都是將"車距"視為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否則, 堵塞的標準何在? , 有一台前車在距離 100m之外, 堵塞還是不堵塞 ?
能宣稱對1公里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嗎? (超前面1公里外的車嗎?)
簡單說, 1km內擠入200台小汽車,這已經是保險桿頂保險桿(車距為0), 堵塞還是不堵塞 ?
是不是以車流密度(車距多少),就能知道堵塞還是不堵塞 ?

依法,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這55m車距就是"路權範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此這 55m 是用來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有其它車闖入這個範圍,就無法煞停了! 侵入這個範圍,就是侵犯的它人的路權 !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如果這台車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時空倒置)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但為但書,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條件) , 有這個條件, 才能改變內側車道"速限", 改變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3)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不可能是用路人的車速 !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4)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只有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在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時, 速限會改變,變更為"最高速限"
因為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因此 , 依法必須如此限縮解釋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但書為特別法, 必須有法規明文規定, 才有推翻原則法之適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是那一種車流狀況下
是整體車流的狀況,有沒有足夠的車距
這種"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F自由車流 或 LOS A, LOS B, LOS C

因為道路空間不是無限大, 是有限
1km長的車道,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以110km的車速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不超車,有17台車,車距縮為53.8m, 車速就必須降為107km
堵塞是位置的問題 , 根本和車速無關
兩者無關, 就是不能做出法律上的"不當聯結"!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 要如何堵塞? (法規速限又被誤為車速? )
若有2台車不超車卻佔用車道? 每台車佔去60m長的車道, 1000m長的超車道就只剩下 880m 可用來超車 ?
變換車道是需要車距的, 超車道變短了, 很難超車且增加危險

看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答案是無關及 負相關,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沒有關係 或反而提早造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致堵塞 "

因此, 高公局的理由, 《 "因為車流量大, 所以要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 是錯誤的!
反而是應該利用 超車道 , 疏洪道 的 功能 ! 讓車流能超車離開 !
讓車輛往 中/外車道 補滿右邊閒置無車的空間 , 是補滿空間! 才能達到最大車流量Qmax 提高速限 是一點幫忙(擴大車流量)都沒有 !
如圖, 速限訂120km →1300車就達到飽和 , 速限降低到 90km→增加到1750車 才達到飽和
速限訂越高, 反而越容易(越早越快)達到飽和點 Qmax
超過道路最大容量 Qmax就會塞車 , 怎麼說出越容易塞車的理由??
這是將"速限(還誤為車速)"和 "最大車流量Qmax堵塞" 做出"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這一點, 高公局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然而, 這個但書講了這麼多, 法規卻規定"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 並不必去看 但書
因為在這條但書的上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非路權,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而是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的 義務!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高速公路設置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併駛/無車可超)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
但書是 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不是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先要取的路權,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也才有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本文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又如何發生 限制遵守義務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有55m車距, 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文義解釋當然優先. 當然必須 執著在文字上的解釋
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 不知道要先取得路權 ? 以為三個車道可以隨便行駛 , 才會違反路權而不自知
再加上 都是以自身出發, 只要比自己快就是超速? 不知道超速無關路權之取得
只知道自己的權利 , 不知道禮讓, 不知道有尊重它人路權並禮讓的義務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就能使用 , 非超車要禮讓, 輪到下一次超車就能使用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 高管規則5 之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和 8-1-3但書 最高速限

不知道超車是對中線(右邊)的車超車, 依法應保持安全車距,同車道前車永遠在安全車距(路權範圍)外 , 因此,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車超車 。不可能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據路權(車道之使用) 超完車喪失路權,就要回中線車道
路權 說的權利 和義務 ,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

把整條高管規則 8 讀完, 而不是只看但書
就會發現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高速公路設置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者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

不能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遵守速限是義務,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就變出路權 。
擁有駕照同樣是義務, 並不因擁有駕照轉彎車就變成有優先路權。轉彎打方向燈也是義務, 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有路權, 路權仍然是在直行車那一方 。

而 路權(超車) 和速限無關
佔用內側車道 是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除了違反8-1-3本文規應之 路權 (車道之使用)
也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超越後必須回到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行車靠右)的條文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車道(二車道)/中車道(三車道)之路權 , 才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此種拿無關路權的"速限"為理由 ,若非超越喪失路權應該回到原車道, 因此同樣違反了高管規則8-1-1 。

若沒有路權觀念, 不知道車道之使用,已經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所指定, 才會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我個人介意的 不是占用內線
而是我想超車時 能不能順利超車
是駕駛人有沒有公德心 互相體諒的問題

我想很多朋友都不喜歡 想超車卻超不了 被卡在車陣中的感覺
個人認為
會造成這個狀況的主因 不全是占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而是車道速限相同造成的問題
內側車道 與中線車道
手牽手並排 都開110
合法
但是110~120的後車就過不去了

我通常會在情侶車後跟約10秒
若發現沒有任何一方願意加速或減速 來產生超車空間
就會經由外側車道超越這對恩愛的情侶車
最慘的就是遇到三人行
連外側車道都沒得超

很多年了 政府都沒有 高速公路不同速限分道 的作為
不過 我認為若是駕駛人有自覺
一樣可以做得很好


在限速110的車道 其實開到120 是可以被允許的
因此 若在高速路上 車子比較多時
我建議
在內側車道時 請開到最高速限+10 (若+15以上 應該有機會為國捐款)
開在中線車道 請盡量不要超過最高速限+5
外側 就盡量讓給大車使用 盡量不超過最高速限
三車道 有速度差 最多等個10~15秒 就必定有超車空間會產生

若車子少時 只要不影響他人就行

最重要的是 當發現自己與鄰車並排行駛中 請依照上方原則
該加速的 剛稍放油門的
各自照辦

做個有公德心的駕駛
路上行車平安順心
行車糾紛不會找上您

以上只是我個人小小建議 應該是不會有罰單問題
希望交通變得更順暢 再看政府願不願意修改
都知道內線叫超車道了
不要佔住很難逆?

逼人危險超車鑽車縫有比較正確觀念嗎?
重複發文自刪1515151515
herblee wrote:
您的說法和您引用的說...(恕刪)


哈哈,您腦補的也蠻厲害的
誰說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會堵塞後方行車?
局長回覆寫的很清楚
要不要再回頭看看

還有…
這些「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條件
您都直接無視嗎

開到最高速限的車可以使「用」內車道
但不能「佔用」內車道
因為不能「堵塞行車」
後方有快車就是要讓道

你要大家聽你所解釋的
不聽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


要說交通效率要說道德就別說法規
法規不見得在交通上有最大效率

我從沒建議開錶速110霸佔住內車道
就算開120、130也不能霸佔
因為內線車道一定要有超車道的功用
這點局長回覆也有提到


如果你認為高公局和國道警察違法
拜託你去告
為何大家要跳過他們的說法
來聽你的法律解釋?
您跟我一樣屬於無權解釋的好嗎

無權解釋: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

有權解釋: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gtr86x wrote:
正確觀念應該是只要你GPS...(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裡沒有說你可以先判斷候車有沒有超速再決定要不要讓,別人有需求你就是要讓,不是美德,是法律規定。
至於別人違規與否,你無權判定,請交給執法人員,而你堅持不讓,只要後方沒有連續閃燈或連續按喇叭,反而你自己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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