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
你不是長期在本版的鍵...(恕刪)
你怎不直接承認自己在惱羞就好,我也只不過用不同的角度討論同一件事,你就以為被奚落,然後氣得跳腳了!
不好意思,害你這麼生氣是我的錯!


你可以繼續貼你的條文就好,我會盡量好好的尊重鍵盤律師!



vicence wrote:
既然車牌放在公眾網路檢討不是隱私
那請檢舉魔人在這公佈自己車牌,讓大家仰慕答謝一下囉


,所以後面的留言的網友不必嗆我先公開自己的車號了!
Johnny_depp wrote:
太遜了歐 才200萬件不到
太遜了歐
以前沒有手機,沒有網路的年代
知道台北市,光台北市,一年就有五百萬件!五百萬件!五百萬件!五百萬件!五百萬件!五百萬件!交通違規檢舉.
那時的警察都是有定額業績的,不知道天橋上的神射手嗎? 哈哈哈...(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