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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huang635555 wrote:
不然整條高速公路都給...(恕刪)

再幫政府宣導一下,大哥大,能讓就讓,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您應該認同吧

gtommmmm wrote:
再幫政府宣導一下,...(恕刪)


宣導?

直接開罰必較快
gtommmmm wrote:
再幫政府宣導一下,...(恕刪)


除非法規改了,不然還是無解;各人心中各有一把尺⋯

日本追不上,看看連大陸、韓國都拋開我們了;法規定的不倫不類,

思想跟政黨惡鬥一樣,剩下0、1;沒有同理心不求是非⋯

不回覆這議題了⋯

hcs0525 wrote:
除非法規改了,不然還...(恕刪)

連禮讓後車都被說成自私,抹黑時速開200,我也真不知道該說什麼,你讓我我讓你,社會不是很美好,不回覆本則了,等下又被罵自私

老C wrote:
在內車道只有超速與...(恕刪)


馬上抓到一個...只要我不違規...整條路都是我家的!!!
這種人實在太多了~所以在這廢話一堆其實也改變不了什麼
唯有改變我們的品德教育才有可能解決了!!
Gullit168 wrote:
法官都解釋過了,只是你要故意曲解法官原意,那我也沒辦法了
...(恕刪)

上面完全依據法規文義
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距離 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倒過來!

Gullit168 wrote:
又再亂google了,更凸顯你根本是理工科中外行的外行
你只會用wiki然後照貼嗎?? 那你要不要看清楚點
m,kg,s,A,K,mol,cd,這幾個叫做『基本物理量的單位符號』
物理量有分
Base quantity跟Derived quantity
再去google跟wiki吧
不要說物理了,我來考考數學好了
你可以告訴我車流量Q在1450pc/h/l時,車速V為110km/h,D為何值??
Q=D*V, D=Q/V=1450/110=??
...(恕刪)

大多數物理量 都有 單位
基本量必須是可以"度量",才能以數學運算轉換為導出量

車流不同於 水體 ,氣體, 不是均質的流體
"車"無法為運算單位
因為不是均質, 1km 8 台車? 密度為多少?
可能為前0.5km 空無一車, 密度為 0 , 後0.5km 有車群8台車 ,密度16 (如同台灣國道的現況)
只看密度數字 8 ,會認為是很順暢的 F 車流 , 擠在陣中的車卻說, 車很多一台接一台, 為S 同步車流

所以要說到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在S同步流之下, 路隊長加減速都會制約到後車的車速
車距越長,越不容易堵塞, 車距越短越容易堵塞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入法了, 就是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2秒鐘法則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K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概念是不同的
所以, 這安全車距+車長的62.5m ,被視為一個路權單位,一台車是以長度62.5m來代表,且假設這62.5m接上前車的62.5m及後車的62.5m,都是一個均質的狀態。

Gullit168 wrote:
判決書說駕駛除了『未達速限』,也『未以超車目的而使用內側車道』
只罰『未達速限』?? 然後如果『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所以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未以超車目的而使用內側車道』可以不用理會~~~
法規沒有紅色這段字,這是你自己加字
...(恕刪)

這是兩個不同方向路權
『未達速限』是但書的內容,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Gullit168 wrote:
前一段才說中線車道是用來超越外線車道的,超完就要回外線車道
下一段馬上又可以用來『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法規指定/分配那一個車道, 和"速限"本來就是2回事 !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局限於車道之內的路權!且每個車道都有!)

Gullit168 wrote:
幫你整理一下前後矛盾集
...(恕刪)

不同的依據,何來矛盾?
herblee wrote: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herblee 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這是依據HCM 2000, 是符合FFS100km時2秒鐘法則

herblee wrote: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這是依據高管規則5+ 6 + 8-1-3但書

您說的矛盾是因為高管規則6:110km/h保持隨時煞停之55m距離,是FFS100km(每秒27,77m)時的2秒鐘法則(55.4m),
不是FFS110km/h時的 2秒鐘(61.1m)法則
也不是FFS110km2.2秒鐘67.21m(110km每秒30.55)

高管規則6 在FFS110km 是採取 1.8秒法則

lonewolf10000 wrote:
大家覺得,在高速公...(恕刪)


只要不要跟中線並排 大家還能忍
~~會堅持內線最高限速的朋友

~~應該是那種休息站上廁所~~拉完屎繼續堅持坐著!!

~~佔著茅坑的概念??

~~其實最近去沖繩自駕~~開高速看到會佔內線的都是OTS的車~~


~~大家目的地相遇聽到最熟悉的鄉音


~~至於哪國人大家應該猜的到~~~~
herblee wrote:
上面完全依據法規文義
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距離 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速限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大多數物理量 都有 單位
基本量必須是可以"度量",才能以數學運算轉換為導出量
車流不同於 水體 ,氣體, 不是均質的流體
"車"無法為運算單位
因為不是均質, 1km 8 台車? 密度為多少?
可能為前0.5km 空無一車, 密度為 0 , 後0.5km 有車群8台車 ,密度16 (如同台灣國道的現況)
只看密度數字 8 ,會認為是很順暢的 F 車流 , 擠在陣中的車卻說, 車很多一台接一台, 為S 同步車流
所以要說到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在S同步流之下, 路隊長加減速都會制約到後車的車速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入法了, 就是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2秒鐘法則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K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概念是不同的
所以, 這安全車距+車長的62.5m ,被視為一個路權單位,一台車是以長度62.5m來代表,且假設這62.5m接上前車的62.5m及後車的62.5m,都是一個均質的狀態。



所以下面這個簡單的數學題你不會算?
--
車流量Q在1450pc/h/l時,車速V為110km/h,D為何值??
Q=D*V, D=Q/V=1450/110=??
--




herblee wrote:
這是兩個不同方向路權
『未達速限』是但書的內容,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精華版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
選擇性閱讀...


herblee wrote:
法規指定/分配那一個車道, 和"速限"本來就是2回事 !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局限於車道之內的路權!且每個車道都有!)


錯,每個車道的行車『最低速限』限制不同,可行駛的車速區間出現差異,就可以劃出路權範圍
外線車道的最低速限是60
中線車道的最低速限是80
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是最高速限

且內側車道若是以超車為目的,就沒有『速限』限制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herblee 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這是依據HCM 2000, 是符合FFS100km時2秒鐘法則
herblee wrote: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這是依據高管規則5+ 6 + 8-1-3但書
您說的矛盾是因為高管規則6保持隨時煞停之55m距離,不是FFS100km時2秒鐘法則, 不是FFS110km2.2秒鐘67.21m(110km每秒30.55)
而高管規則6是 1.8秒法則


如果兩者的依據不同、對車速對應的車距的定義不同
那在討論台灣法規時
你搬HCM 2000做什麼? 就是來自相矛盾的

台灣規定的車距55m,所以推算出來車速110下的最大車流量可以達到1826 pc/lane/h
HCM 2000才1450

很明顯台灣的車道效率高很多

現在走外車道還比超車道快 ...

一堆蠢貨卡在內線開 100 的,閃燈也不當沒看到

喇叭更不用說了,應該當音樂在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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