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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c.c.0110 wrote:
這個判決是阿伯家屬告游小姐過失傷害,當然是著墨於游小姐的過失部分,如果是游小姐告阿伯闖紅燈造成游小姐汽車損害的損害賠償,那麼判決文就會是針對阿伯的過失與肇責了。

你點出了一個事實

鄉民還以為法律 像周星馳電影演的9品芝麻官一樣
還以為法官 可以像周星馳演的縣官一樣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Tom_Deng wrote:
在已經有強制險的今天
去判一個民事賠償賠這樣的金額
是不是哪裡怪怪的...(恕刪)


一點都不怪
等你有了經驗你就知道
像傷害賠償這種東西
是拖越久就賠越多
不早點和解了解此事
對方受傷後續產生的額外費用很多都會加到賠償裡
只要法官認為索賠的原因合理就會算進去
不願和解就必須有把握把官司打贏

c.c.0110 wrote:
現在主場是阿伯這邊...(恕刪)



一場交通意外.沒有人會故意想去發生的
法官當然要去公平審酌兩方的行為才是公平公正
怎麼可以只放大檢視一方的行為而故意忽略另一方
還主客場咧?

A辣愛怕跑 wrote:
一場交通意外.沒有人會故意想去發生的
法官當然要去公平審酌兩方的行為才是公平公正
怎麼可以只放大檢視一方的行為而故意忽略另一方
還主客場咧?




舉例甲和乙二人互毆成傷,甲方告乙方傷害,乙方被判傷害罪名成立,乙說甲也打他為自己什麼會有罪,阿不就乙沒提起告訴誰理你被打,法官只管你乙方打人的部分作出判決,法律就是這樣,你不喜歡也改變不了事實。
你說的沒錯
島的法律也是法律~也得接受
這就是島啦
公道自在人心
靠這個政府的 法律 司法 來保護善良百姓~~根本不可能
早就對現行的制度失望啦
靠本國的司法 不如 靠佛祖耶穌 還來的實在
這個案例告訴大家.

雖然肇事鑑定小組亂鑑定,法官還是明察秋毫的查明真相.


汎古實業 wrote:
法官還是明察秋毫的查明真相.


哈哈

偶爾回來看一下笑話

開心法官精確的定義了 37.00 秒 至 37.99 秒間發生的一切事情

連個0.01 秒都逃不過法官法眼...

哈哈

c.c.0110 wrote:
法官只管你乙方打人的部分作出判決,法律就是這樣,你不喜歡也改變不了事實。


偶沒要改變事實

偶只好奇開心法官對於一秒法則的定義...

derwei wrote:
法院對外的新聞稿的說明,也就是被告看到黃灯並無減速,反而是加速。這應是法官認為有過失的地方。

二、本案於審理中經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比對承辦員警所製之現場圖、丈量照片,綜合車身長度、刮地痕等跡證,認被告是於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始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再依據卷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所記載之現場天候、車輛性能等狀況,認定本案被告有見黃燈之號誌,未減速以隨時準備停止線煞停,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並致被害人受重傷。


漂亮!

一秒法則!

認真!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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