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chenghung wrote:
若後方沒有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沒有車隊. 車龍. 車陣.
或是沒有車輛快速靠近你.
那表示你符合但書條件.
那麼恭喜你....(恕刪)
笑死人,胡亂解釋
如果路隊長是最高速限行駛,後面車輛都是最高速限行駛,
縱然已經成為長長的車龍,這是『法定』『最高、最有效』使用,何來『堵塞』之說?!
因此才會有樓主最新的解釋文『內側前車最高速限行駛,縱使後車超速超車,亦不會對前車開罰』
你寫落落長的『法律見解』無非要推翻上述最新解釋函
建請你將你落落長的『法律見解』,向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
要求廢止或改正此一最新解釋函
等你哦!
在此解釋函未被廢止或修正前,『依法』大家要依據此一解釋函行事
panda0530 wrote:
.最高速占用內線不會被開單,但是造成的問題就是道德,占用了內側影響的是其它用路人的方便,如果剛好三線都用定速,然後大家都最高速行駛~剛好又三台併排..(恕刪)
大家都是最高速限行駛,這是法定最高、最有效使用,何來『並排』、『堵塞』之說?
又是一個正義狂人
請問道德標準何在?是誰說了算?是你?為什麼不是我?
katana057 wrote:
..
1. 這但書不是例外,不是用例外法,可以類推解釋。
2. 法條中沒有超速寬容。
3. 裁罰基準表的超速寬容不適用。
4. 測速槍誤差10K。
5. +-2, 110km/h +2,-2卻要變成-10。.(恕刪)
1. 這但書不是例外,不是用例外法,可以類推解釋。→類推適用是屬於『行政裁量』與但書無涉
2. 法條中沒有超速寬容。→寬限值是『行政裁量』、行政裁量不一定非要『成文』,『慣例』等亦可
3. 裁罰基準表的超速寬容不適用。→處罰性行政處分在實際執法類推適用若是屬於從寬解釋,只要不會造成人民額外或不可測損失,這都是屬於行政裁量,是行政程序法許可。
4. 測速槍誤差10K。→依據你的標準,實際速度是110,測速槍可能顯示120、100,我要問你為什麼120不罰,100就要罰?實際110可能因為測速槍本身誤差,造成測得數值不同,而會有罰與不罰截然不同結果,真是神一般邏輯!
5. +-2, 110km/h +2,-2卻要變成-10。→我也重新回應你是筆誤也更正,不曉得你為什麼還要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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