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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試乘車撞豐田1死5傷


第185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 40 公分 ,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速度與激情公式
http://timespeed.0123456789.tw/

依上述資料建構式數學算法
白色有16條, 16*40公分=640公分-->6.4公尺
黑色間隔15個, 15*40公分=600公分-->6公尺.
所以總共12.4公尺, 這個路口的寬度.

影片中大約10秒處出現BMW, 撞擊後影片還是在10秒處, 不到一秒的時間. (含撞擊後的減速),看倌們自己算吧.
依公式的算法時速是____..自己算吧, 總之不慢.

如果在速限內就不會傷亡慘重了.

RIP



阿呆徐 wrote:
+1 我一定都等到完全沒直行車or直行車距離50公尺(大約)以上才轉
...(恕刪)

這個例子看來
50公尺不夠唷

組織文化:行為、價值觀、氣氛及信念....

這種車速,無異於公共危險......

一:駕駛~~~賠慘了,會賠到脫褲爛...

二:執行公司業務中....,應該連該公司一起告....查扣相關證據..(業務試車注意事項...)(註)


~~~~~~~~~~~~~~~~開車....不是只有會踩油門而已.....

~~~~~~~~~~~~~~~~要這樣開,速利303,1.2化油器.....踩油門,也可以上百公里/小時....


(註)..如果沒有教育訓練,嚴格禁止自殺式的試車或限制路線及車速....放任年輕業務神風特攻隊的開法....公司連帶責任跑不掉的....最好有高額保險...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建葛格 wrote:
超速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所以很多交通事故的判法根本不合理

超速也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竟然只罰錢

交通罰則只剩政府賺人民錢的一個手段而不是保護遵守交通規則的人



<bl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還有,您有確認過這路口沒有左彎號誌嗎?
我想要知道,謝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恕刪)

okamoto2008先生,您的資訊嚴重過期,
讀通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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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在新竹也撞過一次,我綠燈轉彎車對方超速直行

後來我過彎他直接撞到我車後方,大概加油口位置,我車沒什麼事(福特)對方車頭幾近全毀...


交警到場也說一看就知道是她撞你(對方孕婦) 之後肇責我7對方3,
己然您都這麼有心, 截圖貼上來了
可能要請您再花點時間, 回頭仔細用耳朵聽, 撞擊之前就有輪胎與路面摩擦的尖叫聲了
至於為何有聲音, 燈卻沒亮? 這應該要問車商了....

superpig11 wrote:
影片反覆看可以發現BMW的煞車燈到撞擊之前都沒有亮
撞擊後應該是自動煞車(不確定此車是否有此功能)作動所以煞車燈才亮起來

旁人有聽到很長煞車聲?令人感到疑惑..



撞擊前煞車燈未亮-->撞擊時煞車燈未亮-->撞擊後煞車燈亮了

建葛格 wrote:
大部份都在單車版和運動版發言,忍不住時就會來關心一下汽車版!

先提一下小弟資歷:

一:車險理賠3年,處理過沒有500件也有300件了!

二:前東家法務催收二年半,客戶房信貸不繳錢,當公司的民事訴訟代理人,寫狀紙告客戶、開庭、也要去查封拍賣。

三:肖想當檢察事務官,去補習班蹲了半年多,讀了一般人很少碰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

因為現在工作的緣故,過去一年內幫朋友又和解了大約十件車禍,要看我的產險證照(我當然有)、要看我的產險資歷也可以,你來台南我就拿投保證明讓您看XDDDD!

先來講幾個觀念:

撞人的就是錯?有些先進講的很好,如果買BMW換成機車呢,還會有同樣的想法嗎?

飆車就是錯!什麼叫飆車?

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不合理啦!但惡法亦法你知道嗎?如果法律不合時宜,請立委諸公去修法吧!

所以我才說太多人把情理法糾結在一起了,講句不好聽的,很多人不只理盲而且法盲!

一些檢察官或是法官權力可以做的事,我不去評論,特殊案件我也不談,我就只就我的經驗以及看過的常態來分享!

肇事責任:

不管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或是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已經講的很清楚,這個案件可能會這樣:
一: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這就是路權,講句俏皮話,在不對的時間、碰見不對的人就發生了車禍,從來沒有說誰撞誰就是撞的人錯!

也許有人說是直行車的天王條款,而且它不超速就沒事了,超速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個比喻,如果我超速開200公里,被後方一部開300公里追撞我,那麼對方要不要賠我呢?什麼叫注意車前狀況?沒有發生車禍就是有注意了啦,直行車也會很幹譙,常因為這句(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認定有責任。轉彎車覺得無辜,直行車才覺得無辜呢!

我們自己想想,這種案件發生車禍,是不是轉彎車搶快先轉先贏?

換言之、就要回到刑法講的犯罪三階論(要講專業術語我們就來講),裡面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裡,這件事故的發生與BMW的超速有沒有因果關係(還沒討論如何證明超速,即使多數人都認為超速,包含我在內)!有的話,責任是大或小?不過有人往生了,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要講專業法律再來講一次),檢察官會提起偵查!

拙見:就是因為BMW超速,不然它一點責任也沒有呢!講句誇張點,就算BMW用飛的過去,轉彎車也要讓它,這就是路權!至於飆車這種無法具體描述,還有什麼撞人的就應負完全責任的字眼可以免了,有一天如果您撞到巷子突然衝出的小女孩,你就可以體會我在講什麼(這是我高中騎單車的經驗,對方家屬沒要求我賠償)!

大家再仔細去看影帶,轉彎車有到路口中間再轉彎嗎?有停下禮讓直行車嗎?這都是責任大小的關鍵!

還公共危險罪冽?我朋友在六年前騎單車時,於屏東車城路段,被(飆車)族路肩超車撞及,一死一植物人。對、我們就是用飆車這名詞,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與過失致死二項罪名起訴,法官最後只判了後者,一年十個月,家屬不服也沒辦法,法官不採信啊!

講故意和過失有多少知道這是在刑法裡?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很多人會引用這條,但有多少人知道全文: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知道第二段在講什麼嗎?別忘了,這條適用雙方喔!


但轉彎車責任較大,就我個人淺見應是較大的可能!

我以前有處理過同樣案件,我方車主是直行,對方是對向轉彎,第一次和解我本來打算以我方三成、對方七成和解結案,結果我車主不爽,直接送鑑定。鑑定結果是對方提前左轉,為肇事完全原因,我方無責任,我反而落的輕鬆不用去理賠。當然我也看過很扯的鑑定結果就是了。

還有人說除非我們是從業人員或是處理的員警,這就好笑了,一開始我就說我們都不是司法人員,警方初判表也講的很清楚,初判表只供參考,連鑑定報告法官都不見得採用(但大部份會)!20年前還沒有初判表這東西(不小心曝露出年代),十年前有個案件是有位大姐直行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對方機車騎士往生,台南市鑑定出來是汽車無責,機車完全肇事為因。對方家屬不符再送台灣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汽車為肇事次因、機車為肇事主因。但最後法院判決是機車為完全肇事原因,法官也沒有採用最後的鑑定結果!

3:7或4:6或2:8,倒底有多少人知道這緣由,就跟瞎子摸象一樣,只會斷章取義。民法上你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條這樣寫,在民法184和195侵權行為裡只有講到哪些是請求項目,那麼法官要判幾成呢?回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依什麼習慣?就是保險公司和解的習慣啊,去鑑定也不會鑑定幾成,這部份就是留給法官的裁判權,幾成不是重點,而是大小!

不相信?法學檢索系統隨便找一個地方法院,再輸入(車禍賠償)關鍵字,就可以找到一堆車禍的判決了!
法學檢索系統



打了這一篇不是要爭論誰對誰錯?如果能灌輸給大家一些基本法學觀念,進而在行車時更加小心,讓大家行車一路平安,那就功德無量了。

若有錯誤之處,尚請各位先進手下留情,不吝指教啊(鞠躬)Orz!

說的非常好
祝早日考上檢事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看來可以在路口等轉彎車加速去撞來賺錢
所謂的和解就是"喊芭樂拳"(台)
也就是常說的46,28,37

私下和解,調解一次,二次,再無法和解才會弄到法院
不過以上可能是屬於沒死人的一般處理

有死到人,檢察官介入,處理程序依照一般刑法流程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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