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 40 公分 ,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速度與激情公式
http://timespeed.0123456789.tw/
依上述資料建構式數學算法
白色有16條, 16*40公分=640公分-->6.4公尺
黑色間隔15個, 15*40公分=600公分-->6公尺.
所以總共12.4公尺, 這個路口的寬度.
影片中大約10秒處出現BMW, 撞擊後影片還是在10秒處, 不到一秒的時間. (含撞擊後的減速),看倌們自己算吧.
依公式的算法時速是____..自己算吧, 總之不慢.
如果在速限內就不會傷亡慘重了.
RIP
這種車速,無異於公共危險......
一:駕駛~~~賠慘了,會賠到脫褲爛...
二:執行公司業務中....,應該連該公司一起告....查扣相關證據..(業務試車注意事項...)(註)
~~~~~~~~~~~~~~~~開車....不是只有會踩油門而已.....
~~~~~~~~~~~~~~~~要這樣開,速利303,1.2化油器.....踩油門,也可以上百公里/小時....


(註)..如果沒有教育訓練,嚴格禁止自殺式的試車或限制路線及車速....放任年輕業務神風特攻隊的開法....公司連帶責任跑不掉的....最好有高額保險...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還有,您有確認過這路口沒有左彎號誌嗎?
我想要知道,謝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恕刪)
okamoto2008先生,您的資訊嚴重過期,
讀通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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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葛格 wrote:
大部份都在單車版和運動版發言,忍不住時就會來關心一下汽車版!
先提一下小弟資歷:
一:車險理賠3年,處理過沒有500件也有300件了!
二:前東家法務催收二年半,客戶房信貸不繳錢,當公司的民事訴訟代理人,寫狀紙告客戶、開庭、也要去查封拍賣。
三:肖想當檢察事務官,去補習班蹲了半年多,讀了一般人很少碰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
因為現在工作的緣故,過去一年內幫朋友又和解了大約十件車禍,要看我的產險證照(我當然有)、要看我的產險資歷也可以,你來台南我就拿投保證明讓您看XDDDD!
先來講幾個觀念:
撞人的就是錯?有些先進講的很好,如果買BMW換成機車呢,還會有同樣的想法嗎?
飆車就是錯!什麼叫飆車?
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不合理啦!但惡法亦法你知道嗎?如果法律不合時宜,請立委諸公去修法吧!
所以我才說太多人把情理法糾結在一起了,講句不好聽的,很多人不只理盲而且法盲!
一些檢察官或是法官權力可以做的事,我不去評論,特殊案件我也不談,我就只就我的經驗以及看過的常態來分享!
肇事責任:
不管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或是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已經講的很清楚,這個案件可能會這樣:
一: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這就是路權,講句俏皮話,在不對的時間、碰見不對的人就發生了車禍,從來沒有說誰撞誰就是撞的人錯!
也許有人說是直行車的天王條款,而且它不超速就沒事了,超速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個比喻,如果我超速開200公里,被後方一部開300公里追撞我,那麼對方要不要賠我呢?什麼叫注意車前狀況?沒有發生車禍就是有注意了啦,直行車也會很幹譙,常因為這句(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認定有責任。轉彎車覺得無辜,直行車才覺得無辜呢!
我們自己想想,這種案件發生車禍,是不是轉彎車搶快先轉先贏?
換言之、就要回到刑法講的犯罪三階論(要講專業術語我們就來講),裡面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裡,這件事故的發生與BMW的超速有沒有因果關係(還沒討論如何證明超速,即使多數人都認為超速,包含我在內)!有的話,責任是大或小?不過有人往生了,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要講專業法律再來講一次),檢察官會提起偵查!
拙見:就是因為BMW超速,不然它一點責任也沒有呢!講句誇張點,就算BMW用飛的過去,轉彎車也要讓它,這就是路權!至於飆車這種無法具體描述,還有什麼撞人的就應負完全責任的字眼可以免了,有一天如果您撞到巷子突然衝出的小女孩,你就可以體會我在講什麼(這是我高中騎單車的經驗,對方家屬沒要求我賠償)!
大家再仔細去看影帶,轉彎車有到路口中間再轉彎嗎?有停下禮讓直行車嗎?這都是責任大小的關鍵!
還公共危險罪冽?我朋友在六年前騎單車時,於屏東車城路段,被(飆車)族路肩超車撞及,一死一植物人。對、我們就是用飆車這名詞,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與過失致死二項罪名起訴,法官最後只判了後者,一年十個月,家屬不服也沒辦法,法官不採信啊!
講故意和過失有多少知道這是在刑法裡?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很多人會引用這條,但有多少人知道全文: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知道第二段在講什麼嗎?別忘了,這條適用雙方喔!
但轉彎車責任較大,就我個人淺見應是較大的可能!
我以前有處理過同樣案件,我方車主是直行,對方是對向轉彎,第一次和解我本來打算以我方三成、對方七成和解結案,結果我車主不爽,直接送鑑定。鑑定結果是對方提前左轉,為肇事完全原因,我方無責任,我反而落的輕鬆不用去理賠。當然我也看過很扯的鑑定結果就是了。
還有人說除非我們是從業人員或是處理的員警,這就好笑了,一開始我就說我們都不是司法人員,警方初判表也講的很清楚,初判表只供參考,連鑑定報告法官都不見得採用(但大部份會)!20年前還沒有初判表這東西(不小心曝露出年代),十年前有個案件是有位大姐直行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對方機車騎士往生,台南市鑑定出來是汽車無責,機車完全肇事為因。對方家屬不符再送台灣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汽車為肇事次因、機車為肇事主因。但最後法院判決是機車為完全肇事原因,法官也沒有採用最後的鑑定結果!
3:7或4:6或2:8,倒底有多少人知道這緣由,就跟瞎子摸象一樣,只會斷章取義。民法上你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條這樣寫,在民法184和195侵權行為裡只有講到哪些是請求項目,那麼法官要判幾成呢?回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依什麼習慣?就是保險公司和解的習慣啊,去鑑定也不會鑑定幾成,這部份就是留給法官的裁判權,幾成不是重點,而是大小!
不相信?法學檢索系統隨便找一個地方法院,再輸入(車禍賠償)關鍵字,就可以找到一堆車禍的判決了!
法學檢索系統
打了這一篇不是要爭論誰對誰錯?如果能灌輸給大家一些基本法學觀念,進而在行車時更加小心,讓大家行車一路平安,那就功德無量了。
若有錯誤之處,尚請各位先進手下留情,不吝指教啊(鞠躬)Orz!

說的非常好
祝早日考上檢事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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