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
沒幻想阿?我怎麼知道(恕刪)
結論:
前車通過警方測速那邊只要沒被開罰=合法
合法=沒有讓車必要
沒有讓車必要=後車屎在滾,趕送貨亂鑽,車禍活該
以上
不需要把車禍,貪快,責任灌輸在別人身上
全程保持安全車距/車速,變換車道保持安全車距,隨時檢查車子車況
車禍輪的到嗎?
降低平均車速只有那些覺得車速是MAX無上限,想要北高3小時到的認為自己被拖慢(活該)
如果依法內側為超車道,那代表行使內側都是超車行為
超車定義一次只能超"一輛車"就得切回外側,那超兩輛車是否違反"超越連貫兩台車以上"的法規呢

這樣會拖更慢

hu4852 wrote:
全部都是自己在那邊避門造車,你能找到一個法條車子速限錶開車不超速是違規的行為,還是開車要看測速器速度開車才是對的行為
交通法規來源 是 全球交通專家參予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被您說成 避門造車 ?
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
"法律規定走那一條車道?" 和 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速限"到底有什麼關係 ?
怎麼會說成 通過紅綠燈要不要"依速限錶開車" ? 要看測速器速度開車通過十字路口 ???
遵守速限 合法所以去闖紅燈 ?
遵守速限(義務) 到底和 闖紅燈(違反路權)有什麼關係 ?
完全看不懂 ?
要如何硬扯在一起 ?
無視車道分配規定不看? 逃避不看 ! 卻只提無關車道使用之"速限"? "超速"? 是以為交通法規只有唯一的一條 ? 叫做速限 ?
其它通通都不是法規
再自行區分出兩群車? 一群叫做"速限合法就可以為所欲為" 無視路權規定? 自行定義這叫合法
另一群就一定是 "超速" ? 自行定義那叫做違法
所以
倒推法條 ? 自行創造出違法的法規 , 塑造出 速限合法就能違反路權佔用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 ?
hu4852 wrote:
只是無限擴大最高速限,依你說法全世界沒有一個人開車可以維持台灣高速公路最高速限開車條件的駕駛人,如果有請指出或說出來,法條是給人用的,但你說的法條根本不是給人用的,因為根本沒有人可以用絕對的最高速限在高速公路行車,所以只要上路高速公路開了內車道就變成你說的違規了,相對區間的速限才是最高速限的解釋,在這範圍內都是最高速限,因為沒有一種交通工具可以有絕對速限產生,也沒有一種測速器可以測試出來絕對速限
又無限迴圈"速限" ? 繞著速限 轉圈圈 ? 又創造了不存在的稻草人 ?
走那一條車道完全無關"速限" ! 更無關 "區間速限"
義大利autostrade 在10幾年前就有已經有 一套TUTOR 系統, 包含有區間測速
義大利 還是一樣 , 除非超車同樣不能佔用內側車道 , 區間測速無關車道路權
那一條現行法規有什麼 "維持台灣高速公路最高速限開車" ??? 沒有這樣的法規 !
這一點是錯誤引用歷史法規
所謂"持續行駛"是 民國94年之前的法規, 非 現行法規
早已廢止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高管規則8, 自有 『"車道之使用"』 的規定 !
麻煩 看一下法規寫什麼 ? 不是自行想像 ?
hu4852 wrote:
全世界都知道開車要依車輛內速限錶時速限定開車,
並不是 ,開車有堆成塔的法規 .絕非只有一條"速限"
且, 這"速限"完全無關路權
無關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hu4852 wrote:
沒有人開車看測速器速度在開車的,所以常識就是遵守自己車上唯一可提供標準的儀器
但這完全無關路權
無關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hu4852 wrote:
儀器有問題並不是人的問題,就像測速器也是有測試誤差問題一樣,所以你是把儀器問題歸到人的法規去處理,只能說真是沒有人性的思想,所以法條都是你自己的解釋根本就不是立法人的本意
拿一個和 "車道路權" 無關 的東西反覆 拉關係 ?
儀器有問題? 只和 "超速"或"未達速限"有關 , 和車道之使用 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根本 無關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 ? 無關
hu4852 wrote:
當然我知道你可能是沒有常識,只有歪理跟喜歡貼圖,沒貼圖你可能會沒有安全感
請依據法規! 不看法規卻 自行想像 是錯誤常識? 錯誤說成常識, 貼圖說明也不看 ? 這沒辦法了
無論速限是那一種 , 做為一個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無法用來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反而法規要求 ,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超車道"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件事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義務 無論如何遵守? 都不可能變成 "使用權利" !
CcCManCcC wrote:
結論:
前車通過警方測速那邊只要沒被開罰=合法
合法=沒有讓車必要
沒有讓車必要=後車屎在滾,趕送貨亂鑽,車禍活該
這是錯誤 的認知
測速那邊只要沒被開罰 ? 也不一定 合法
有時只是免予舉發 ,該行為仍然違法
況且 "法律規定走那一條車道?" 和 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速限" 完全無關 !
速限合法 根本無關 路權 !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 這件事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速限合法 ≠ 合法路權 , 自然 ≠沒有讓車必要
義務 無論如何遵守? 都不可能變成 "使用權利" !
CcCManCcC wrote:
如果依法內側為超車道,那代表行使內側都是超車行為
說法倒果為因
"超車道" 是三個字 , 法規在區分不同的 車道
是"超車"取得 內側車道之路權 , 法規安排 "超越右邊車道前車"的車,去使用這個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 法規要求 , 比右邊車道慢 ,併駛 , 安全車距內無車可超 , 離開這個車道
CcCManCcC wrote:
超車定義一次只能超"一輛車"就得切回外側,那超兩輛車是否違反"超越連貫兩台車以上"的法規呢
這樣會拖更慢
依據 Herman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連貫 代表 車...安全車距...車 , 中間只有安全車距 , 再也塞不下另外一台車
麻煩先把名詞定義弄清楚, 上面的綠字混淆了"超車" 及"超越"
處罰條例 47-1-2 是寫 超車 而非 超越
何謂 超車 ? ← 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已在靠路緣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回到右邊的車道)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始得超越 , 因車道寬只有3.5m~3.75m , 兩台汽車無法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在同一條車道 , 一定要變換車道
始得超越 , 靠邊(已在靠路緣的車道) , 亮右方向燈(回到右邊的車道)表示允讓後, 已經說明"超越時"兩車的位置 是在不同車道上 ,超越時 左車道 超過 右車道
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全部完成才稱為超車 ← 前後車互換位置 , 是"行至安全距離後", 駛入原行路線, 前車變後車,後車變前車, 對調互換位置 ,兩車回復到在同一個車道上 。
法規 處罰條例 47-1-2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法規寫 "超車" , 不是 "超越"
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連貫二輛以上者 , 連貫表示二車之間中間沒有能插入的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像這樣

此時當然是 繼續超越 , 而不能擠進去 "超車"
繼續超越 又不是 超車 ? 只是 超過 , 並沒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 並沒有 前後車互換位置 , 前車變後車,後車變前車, 對調互換位置
法律明明是寫 "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 並非 超越
"超越" 當然不違反 "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herblee wrote:
這是錯誤 的認知
測速那邊只要沒被開罰 ? 也不一定 合法
有時只是免予舉發 ,該行為仍然違法
免予舉發?那就多檢舉讓警方舉發阿..不是嗎?
就怕很多是法律模糊空間,就像騎樓可以停機車,基本上由警方自由心證是否"阻礙通行"
herblee wrote:
況且 "法律規定走那一條車道?" 和 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速限" 完全無關 !
速限合法 根本無關 路權 !
台灣路權有規定後方超車優先嗎?法條??
就像十字路口左車要讓右車是有法條在限制的..基本上所有東西都要有"中華民國法條"白紙黑字
herblee wrote: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件事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同上,要提起路權時,請先找出哪條規範類似左讓右、支幹讓主幹、閃黃燈大於閃紅燈的條例
一切都是要依法行事(而且是中華民國法律,不遵守會被開單的那種)
就我所知,國道內側車道不讓後車快車,前車沒故意剎車,只是後車自己衝太快不煞,也是後車全責才對呦
如果後車有"路權",那應該免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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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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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半條強制要強制讓人超車,至於第一項的堵塞車道又和第二項有所衝突...
所以只要小型車滿足第二項時就屬於合法範圍
自己車速習慣超高,就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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