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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那是藉口,你收到罰單可以說我時速表都沒超速警察會裡你嗎?? 我知道當我遇到相機時怎大家都速度一樣?? 你說這是怎回事?? 不同出款車子4線道都均速好奇怪。 就是違規還敢在論壇大聲就是欠處罰。難怪人家用區間測速來對付你們。多討論搞不好以後內車道會裝區間測速,那些飆仔就沒有地方飆車了。


兩輛不同廠牌型號的車,儀表速度同樣顯示110km/h,兩者實際速度可能相差13km/h,

主要是回應您所謂的"最準確的是車上時速表誤差最小",其實誤差一點也不小。

在速限110km/h的路段自然也不存在什麼超速的問題。

您扯遠了。
看海成花 wrote:
高公局指出:最高限速行駛是因應尖峰及都會區時避免容量不夠而因應出來。


高公局的說法你自我解讀後就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阿?看來你真沒有法律位階的概念。

我都說出我依據的是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了,你還沒說出你那莫名其妙的1-6點出自於何處,依據為何?


你今天因為超速而需要變換車道,我就問你超速是不是不法的違規行為?
一個違規的前行為(超速)而衍生出後行為(變換車道),反之若沒有錯誤的前行為不會有接續的後行為。
然後又因為你違規超速的不法行為迫使守法用路人變換車道讓你超速,這不就是將危險轉嫁於守法用路人嗎?
到底誰沒有道德XDDDDD
車速達到最高線速還是開內車道安全且無違規。外車道慢車多反而危險。超速者自行開到旁邊去因為你本身就是危險駕駛。


p7242392 wrote:
台灣規定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這裡是台灣,不是日本。

因為你沒有路權 !
(1)無論 Garmin GPS的時速 , 快樂錶的錶速 , 通通不是 法規 "最高速限" 那面標誌 !
那面標誌 110km/h , 寫多少就是多少, 數字完全不會動


(2)您弄錯法規了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 , 不是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限制 , 不是 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這是 限制 , 不是 得以 ,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
您取得"路權"進入 內側車道之後 , 如果有 55m車距 , 一定要遵守 110km的速限標誌, 依上面的指示去行駛(依限行駛) , 此時不是遵守 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 行駛 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路權 ! 不是車速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完全扭曲法規 ,依法無據 !

(3) 時間次序 顛倒
先有"超車行為" 取得路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了, 才可能發生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否則 就是 失去 前後時間次序的邏輯 , 完全時空顛倒
"路權"規定,每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在交通法規中無所不在

路權 的優先次序 規則 ⩽ 標誌 ⩽燈號 ⩽ 人員指揮
標誌優先於規則 , 如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法規經由標誌 , 去分配誰使用那一個車道
道路是公用的 , 同時供眾人使用 , 因此法律規定有"路權", 分配 道路空間給每一個人使用 , 擁有路權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就暫時不能使用(必須等待重新取得路權)

(4)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超車道"是法規所授予的使用權利 !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能拿一個 "義務" 說成 有權使用 ?
台灣人很奇怪路上走路逛街看到後面有人走比你快會讓吧?總不會說法律沒規定我走路一定要要讓路就不讓。為什麼開車就不讓了呢?
大前提:不能使用違法行為去談論或爭取權益。

就像抗議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而不是破壞燒毀建築物來表達權益受損。


該檢舉糾正的是低於規定速度佔用車道的車,而不是你擋我路就是不對的。

超車道使用的狀況很多,所以才會增列諸多執行規則。額外規定超車道只是一個社會秩序化的體現,希望人民可以有使用共識,但是其他車道一樣可以做超車使用,不是嗎?只是你得遵守大規範,就是不得超速與低速。

只要大規範底下,你只能說對方比較沒有道路使用共識。因為對方根本沒違法。

有網友貼車道規定速度,很好的解釋圖。
舉例,中線規定80~110,如果前車速度是90,你是105,當然可以合法使用內線超車(規定90~110按當下路線規定),因為你時速在規定範圍。而大貨車不得使用內線,因為大貨車規定時速就是不得超過100,如果外側與中線道同時有車,然後前車都是100的話,大貨車也不能使用內線道超車,因為會違法,所以只能有耐心地等空檔超車。之所有大貨車規定不能走內線車道,原因在這,速度為優先,車重愈重車速就必須慢,基於安全考量。

開車真的是在訓練性子的
BlueSky5230 wrote:
大前提:不能使用違法行為去談論或爭取權益。
就像抗議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而不是破壞燒毀建築物來表達權益受損。

必須符合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BlueSky5230 wrote:
該檢舉糾正的是低於規定速度佔用車道的車,而不是你擋我路就是不對的。
超車道使用的狀況很多,所以才會增列諸多執行規則。額外規定超車道只是一個社會秩序化的體現,希望人民可以有使用共識,但是其他車道一樣可以做超車使用,不是嗎?只是你得遵守大規範,就是不得超速與低速。

只要大規範底下,你只能說對方比較沒有道路使用共識。因為對方根本沒違法。

超車道使用 , 依法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法規只有寫這一種 , 路權本來以單一指定為原則
法規有規定每台車的 位置 在那裏 ?
位置 的違規 和速限 的違規 無關

為什麼定速110不能開內線道?←因為這不是路權 ! 完全無關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違反路權為何不會受罰 ??? 您是說警察 未依法行政嗎 ? 我國都只有"叢林法則"嗎 ?

內側車道經常性的連續追撞是如何造成的 ? 始作甬者是誰 ?

就是錯誤 默許違規 , 以為只要 V(車速)? 就完全不管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為多少 ???

能說出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嗎?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高管規則6-2 ,明文訂有"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能夠只要 V(車速)? 就完全不管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為多少 ???
錯誤1牴觸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錯誤2牴觸法規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依法也並非《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而是要看在那一種狀況下, 適用那一種速限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拿遵守義務侵害使用權利?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路權)後(速限)的時序是不可能顛倒的!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樣說是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錯誤3自相矛盾
2017/ 05/ 07 14:37聯合報 wrote: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這原告的理由顯然也是被錯誤的函釋所誤導
高管規則6, 對於車速和車距, 明訂有 2:1 的比例
車距 16m 車速只能是 32km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容量有限!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對於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都是有限制的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卻無視"安全車距"規定? 去侵入他人的路權範圍?

錯誤4自相矛盾
2019-06-02 15:18聯合報 wrote: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其它車不得侵入這個範圍;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由17車/公里只能是107km/h ,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怎麼拿自以為的"遵守義務" , 任意剝奪它人的路權? 那麼? 別人會遵重你的路權嗎 ?
車一上路, 旁邊就都是別人的車 , "禮讓" 是當然!
有使用車道的權利, 就有禮讓出車道的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和眾人一起使用!
法律授予每台車都有各自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得侵入!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放任"遵守義務"去侵害"使用權利" ?

事實是 , 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擠在一起的 LOS F 是沒有車距 ,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沒有擠在一起的 LOS A,B,C ,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內車道(超車道)容許最高線速行駛只要警察測速符合最高限速就無違規。不須禮讓沒有占用問題。 占用、阻塞定義未達最高線速車輛,已達最高速車輛容許使用。 以達最高限速故無造成占用阻塞可不須禮讓後車。 這些飆仔成天飆車想害人給人錯誤資訊。


黑帥熊 wrote:
為什麼開車就不讓了呢?


就是自私阿

多數家庭很少注重家教的
你想想小時候到長大爸媽只會教你不要違法
但不會進階的教導你不要去影響其他人
就是做人到剛剛好及格就好

只要不違法
擋道你又如何不高興不開心老子擋的爽就是要慢慢開不讓你走的順
江山輩有才人出,一代新人葬舊人
靐龘 wrote:
就是自私阿多數家庭很(恕刪)


對阿很奇怪很多爸媽是都沒再教不要違法。超速違法還要守法的人先讓路。 都是別人的錯。 好奇怪。自己超速就自己想辦法過去。技術那麼差還敢超速,超速還不會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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