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汽車, 早在1949年時,台灣所有法規未立法之前, 我國就簽約說這就是汽車了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本來就是由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抄過來的
還有,就算同為汽車,仍然能以車種區分來限制通行權 !
通行權 不是 路權 !
別搞錯了! 重機爭的是高速公路通行權! 重機騎士常弄錯通行權誤為"路權"!
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機車是和牛車一樣沒有通行權!
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八、九 都是汽車, 同樣沒有通行權!
沒有通行權, 是無法上高速公路, 是無法和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的小汽車爭什麼路權!
「允許通行/不允許通行」的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沒有通行權根本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是在都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分配路權!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最大的原因就是 "毫無路權觀念" , 不懂得遵重它人? 不懂得讓 ?
不是以運輸為目的 , 任意蛇行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搶別人被法律授權使用道路的時間? 上高速公路只是為了搶先強快 ?目的是要開快車而已 ?
這樣還能上路嗎?
不知道道路為公用 , 共用 ,每個人只分配到一部份的道路使用權利
不知道法律 會分配 每一台車 "使用道路的長寬高"範圍(三度空間) , 及 使用道路的 "時間"(四度空間)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搶別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無論框框內放的是什麼車? 路權劃出來的框框是一樣大的
如果重機了解是要以整個框框去上路 , 以整個框框去行駛 , 你的框框不能碰到別人的框框 , 還能蛇行亂鑽嗎 ????
你的權利範圍(前後左右+時間)被分配在那裏 ? 那一個車道 ? 在那段時間內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用路的權利是分配給"車道內"的車 , 車道外的車要插入就是"沒有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為輪替 ,要等車道內的車通過之後 , 路權喪失了 , 車道外的車才取得路權進入 ,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設定有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這個範圍不得侵入

不能擠進去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這違反路權了 !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應該有「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但是 , 用路人和 執法者 , 卻仍然 毫無 『路權概念』,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到別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路權"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另一個嚴重的錯誤 是 使用權利 和 遵守義務不分 !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以為只要 遵守 速限這項 義務(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能為所欲為 ?無視 法律明訂有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同樣, 並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換車道 , 必須看該車道換入的"位置", 是不是遠離開其它車之"路權範圍"之外的"空檔"
轉彎車依遵守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不必打方向燈, 路權仍然歸屬於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那一方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都自行解釋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因為不懂"路權", 混淆了通行權 ? 以為是爭權奪利? 殊不知"路權"Vorfahrt , Right of Way是 先行權 是在說相反的『禮讓』 ,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卻被誤用拿來爭權奪利 ?
誰擁有路權 ? 依據法律規定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一定有先有後 , 才不會撞在一起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嗎?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不是所有的路想怎麼走就走麼走 , 必須依法律(路權)分配
為什麼要分配?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必須有人先走, 有人後走,以時間差來避免碰撞, 所以才有路權的區分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分配, 不可能是天賦路權四方一起通行, 反而是全都擠/撞在一起
我覺得汽車應該一起爭取, 汽車也要行駛鐵軌, 不能讓火車獨佔通行權
這是去倫敦, 在Calais登車, 汽車使用火車鐵道

直接開上火車 , 行駛於火車鐵軌之上

是人在使用交通載具
不是 那台機車從工廠造出來就能擁有天賦"人"權????
誰說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 只要用貨車載就能上高速公路了, 完全不影響高速公路的運輸功能, 機車同樣能經高速公路由台北到達高雄, 只要放上貨車就好了, 人民使用高速公路, "行"的權力完全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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