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earhuang wrote:
這樣吧,我的話我自己講,你就講你自己的,不要轉述或詮釋我的 。
我的論述,簡單的講就是:
沒什麼大礙就不要隨便興訟,法官很忙,看到小擦傷也要告人傷害的,免不了先臭罵一頓。但真要告人,因要入人於罪,會較民事嚴謹:刑事無罪推定,你要入人於罪就要有證據證明別人犯罪,不是別人要證明自己清白。 所以證據很重要,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不是證據而是要被證據來證明是否屬實。安全帽脫落和摔車是事實,但這兩者的因果關連性要靠證據說話。 (其中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責任比例有別)
車禍發生,受害者要告人,最要緊的就是保全證據請報警現場測量。這是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據少了最重要的證據,上法庭就先矮人一截。若又沒其它事後證據(監視器,行車記錄,目擊者...),勝算很低。
(本案可用事證:摔車的騎士沒駕照(尚需證實),樓主和摔車騎士間還有其他機車行駛,沒事)
那些他還要找啊,
找到,就是樓主吃刑案,
樓主自己都不敢保證了。
紅色這句,前面已經順便教你囉,
但你沒看,因為你根本沒有在溝通上。
sunyearhuang wrote:
至於樓主所戴安全帽的鬆脫的罰責(若交警要罰的話)。先釐清關念。安全帽放在機車(任何地方),是運送的貨(物)品;戴在頭上騎車,則是規定的安全護(戴)具。為了騎士的安全,安全護具有其穿戴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罰則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 百元罰鍰。
當然若因安全帽鬆脫造成事故,騎士尚需負造成事故的責任。
對,所以出事故了沒?
這我前面就對你說過囉,
只罰31條是因為根本沒出事故or沒人提告。
sunyearhuang wrote: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這是指故意設置妨礙交通之物的罰則。所謂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均是故意之行為,縱觀整個八十二條論及之行為均是故意而行為。所以才有開頭之"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這和安全帽鬆脫緃使有彷礙到交通的過失導致妨礙交通是不同的。
你終於肯回答安全帽掉落會不會妨礙交通了,
請解釋,故意妨礙交通 與 過失妨礙交通的 處罰條例不同之處,
故意致人於死 與 過失致人於死 在法律上都是致人於死,
故意妨礙交通 與 過失妨礙交通 都是妨礙交通,
你老大前面卻說你不管妨礙交通的問題。
sunyearhuang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這條也不適用樓主案例。第一,樓主安全帽戴在頭上是護具不是人客或是貨物,安全帽鬆脫既有其自己明確的罰則(前述31條)就應採用明確罰則。
這是一個超級簡單的邏輯,鬆脫 ≠ 掉落。
護具根本沒帶,
而是放在頭上,
那就是貨物囉。
sunyearhuang wrote:
你力推的影片案例,是否適用這條我都覺得有疑義。雖然安全帽放在機車上,算是貨物沒錯,但機車當時是在停放狀態不是行駛狀態。安全帽只是機車暫停時放在機車上,待機車恢復行駛時自然又會穿戴在騎士頭上成為護具。這只是我個人見解,交警要開罰在找不到其它適當罰責而採用相近罰責,只要受罰者不申訢,也沒什麼不可以。
所以你一直說不是證據,就是要樓主不要主動去和解,
你這是一種唯恐天下不亂的論續。
sunyearhuang wrote:
用樓主案例,因同為是風吹落安全帽的,就認定適用同一法條,並不洽當。風吹落安全帽只是可證明安全帽沒扣好鬆脫或貨物沒固定好不穩妥之違規事證。適用法條還是要依安全帽沒扣好或貨物沒固定好之相關條例開罰。
我什麼時候說同樣都是風吹落?
我說過失過失過失,
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根本沒提到要不要行駛,
你行駛時就不算有裝載?
且法條是,
第 30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但7款是說,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我指出30條時,就說了是第7款喔,
但你...唉

你站著的時候有穿衣服,
但你走or跑起來時,就不算有穿衣服?
你真的很強大,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聽到的邏輯,
啊,不對,這不能叫做邏輯。
sunyearhuang wrote:
最後有關公然毁謗罪,你似乎也有很大的誤解。我不會告你,本不想討論,但想想你若不知其然,將來踢到鐵板,其罪不輕(文字或圖畫為加重毁謗)。雖然又歪樓,但還是給你參考。
你知毁謗罪"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條款,但真不真實不是你說了算,而是要給證明,何況後尚有"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之排除項。
不要忘了,除了公然毁謗罪還有公然侮辱罪,它是不論事實的真偽都是成立的。
公然侮辱罪我也有先提喔,
是要貶詞、髒話那類的好嗎...
別亂教人,
我說的都是你的行為與態度。
sunyearhuang wrote: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因,人身德性的侮辱言語,真偽沒有標準,自無法證其真實。你罵人家"欠錢不還之徒",可以找事證證其實,但你罵黑道大哥"壞蛋",你沒辦法證其實。法律沒規定黑道大哥合於壞蛋之標準。
我什麼時候有說你是壞蛋?
我說的是你的態度與行為,
那些都不是貶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