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5

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哈哈哈哈哈!
+1
還有要見親人最後一面的人。
不過我自己補充一下,
沒事還是儘量靠外側好,
車子拋錨爆胎,對向車失控衝過來,神經病認為你擋了路逼車亮噴子....

小乖乖肥腸 wrote:
在01這裡,就算整條高速公路都沒車,內車道你也不能開,那是要給肚子痛的人開的…
真的假的!?
笨熊CEO wrote:
...阿婆騎腳踏車 就騎在我旁邊 車速還跟我一樣快...(恕刪)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其實樓主是正確合法的使用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

其實樓主是正確合法的使用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

其實樓主是正確合法的使用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



只要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確實是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但 "最高速限" 有太多的因素影響 !!

所以要多加注意一下 "後方車況" !!

若有堵塞到後方行車的狀態.

記得要回中線道(讓道) !!

就不會有 "佔用/龜車" 的疑慮 !!



依樓主當下的情況.

想必中線道也是空曠無車的狀態.

所以當下開中線道會是比較適當的選擇.

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

chienchenghung wrote:
其實樓主是正確合法.
若有堵塞到後方行車的狀態.
記得要回中線道(讓道) !!
就不會有 "佔用/龜車" 的疑慮 !!
.(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而法規(高管規則6)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
因此, 前車永遠在後車 的路權範圍外,路權永遠不及於前車 ,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堵塞到後方行車的狀態? 無法這樣解釋(在路權範圍外,無法主張路權) !
堵塞? 依據HCM2000 及 F-S-J車流理論, 及高管規則6,都是指 車距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40m只能是 80km行駛!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有55m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是可以說 前後車產生速差, 安全車距就縮小了, 那只能是調整車速, 降速去配合縮小的車距 。
8-1-3但書(限縮解釋之下)無法要求前車離開!

8-1-3但書這句話, 必須限縮解釋
○○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狀況下 → 依據那一種(面)速限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限縮解釋之下, 不能反過來說"堵塞到後方行車"(這已經是把法規"不堵塞"-倒推→"堵塞"來逆向解釋了!), 因此無法解釋為前車堵塞後車?
因為就算反過來,也只能說 非○○(堵塞)狀況下→速限不能是最高速限! 換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還是和要求前車離開無關
最高速限並不是車道路權!

只能要求前車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依據的是(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不是依據"速限"!
依據車道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不是後車來了就要離開!

如果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都在超其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所以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但若前車沒有在超車, 前方無車可超? 則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屬於後車

因為是在超車道上,是可以"持續超車", 但不能擴張但書為"持續行駛/行車"(不能不離開!)
這和速限多少,是否最高速限,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內側車道之速限, 是進入這個車道後才生效 !
"最高速限"並不是法規分配走哪一個車道! 法規並沒有分配! "最高速限"行駛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可以

綠燈一方有路權,左轉車有行駛左轉車道 之 路權
路權和速限是兩回事!
綠燈一方超速能不能通過這個路口? 仍然有路權可以通過, 但超速違法
紅燈沒有路權, 能遵守速限闖紅燈嗎 ?
不行! 仍然沒有路權!
左轉車超速能不能行駛左轉車道? 左轉車仍然有路權可以行駛左轉車道, 但超速違法
直行車沒有左轉車道路權, 能遵守速限直行"左轉車道"嗎 ?
不行! 仍然沒有路權!
非超車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的? 沒有, 並無該"車道"路權!
車道路權?(喪失路權→換車道) 和車道速限?(違反速限→罰款) 是兩回事!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 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不錯,複製文有稍稍改變。但還是自導自演的說法。
1,所有高管規則都沒提到路權,只有安全車距,你還是喜歡加油添醋的把車距當路權了。
其實安全車距會隨著天氣而改變,並非55公尺。
大雨天,車速變慢了,車距反而拉得更遠。
這只是為了煞停而留的車距,此時,並沒有規定大雨天時車距一定非得留多少,而是駕駛人自由心證去判斷來拉大車距。

2,是不堵塞才有最高速限行駛的但書,法律這樣規定並沒有錯,也沒有擴大解釋。

3,駕駛人當然得根據自己的表速開上國道,否則,國道上的最低速限與最高速限這兩個速度,誰說了算?
主管機關根據速限標誌取締,駕駛人根據自己的車速來符合速限也是合法合理,車速的不足所造成被取締的結果,是駕駛人得自負的後果。

3,最高速限的發生不一定得等到四個輪子進入內側車道才會發生。
因為中線的最高速限跟內車道一樣,都是110,
由110的中線到110的內線,很常用的行車方式。

herblee wrote:
路權來自於法規, ...(恕刪)
herblee wrote:
路權來自於法規, ...(恕刪)




個人概略了解你要表達的意思.

但是你說得太細!! 太專業了 !! 術語太多 !!



台灣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用路人.

可能會不甩你這一套.

有心人士也會用 "最高速限" 跟 "超車行為" 來反駁你 !!



最簡單且淺顯易懂的方式來表達.

就是在內側車道 "不要有堵塞到後方行車的狀況" !!

只要 "前方無車" 或是 "跟不上大部隊(遠超過安全車距的距離)".

就要多加注意 "後方車況" !!

適時安全的 "讓道" !!

就可以避免 "佔用/龜車" 的問題 !!



當全線三車道都是空曠無車(車輛稀少/車流順暢)的時候.

也不必執著於一定要行駛在 "內側車道" !!



要提高道路使用效益.

又要保有超車道功能.

需要用路者有 "大局觀" 跟 "交通道德" .

當駕駛者都只想到自己方便就好時.

這個議題永遠都只是在扯嘴皮 !!



畢竟目前 "合法佔用" 跟 "認證龜車" !!

是有 "高公局" 背書認證的 !!





herblee wrote:
是的,您說的沒錯,...(恕刪)


長知識了....

原來違規可以是有路權了.....

請大家用力違規.....紅綠燈不用看了.....因為你有路權

超速也不用管了....因為你還是有路權

有沒有駕照也沒關係...因為你還是有路權...

只是違規而已

只要你車子在路上就是有路權??

明明內線車道在不堵塞狀況下可以依最高速限行駛,您說沒有路權可以進入??

用一個電腦程式的原理來跟您說吧

if(不違規)
車輛可以依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
eles
已違規,前方車輛不需讓道

上面這一段是依照高公局回覆所得來的結論打出來的

已然超速...就是已經違規....合法使用車輛不需讓道

不要再強辯了

自己有沒有超速自己最知道

不要再說別人的表速不準了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這句話是h兄的重點。
他只看到超車道的用路方式。
也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能超車才能使用(專用道概念)。
他無法理解最高速限的內車道用路方式。
這也就是他與主管機關,與法官意見相左之處。
chienchenghung wrote:
個人概略了解你要表...(恕刪)
chienchenghung wrote:
個人概略了解你要表...(恕刪)

感謝大大的說明
了解, 當然不能佔用不離開! 超車道本是輪替使用, 當然要讓道!
只不過,若是依照"路權"說明 , 才不會產生矛盾 ,與法條相衝突

chienchenghung wrote:
台灣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用路人.
可能會不甩你這一套.
有心人士也會用 "最高速限" 跟 "超車行為" 來反駁你 !!...(恕刪)

沒關係, 有反駁是好事, 才能知道會這樣說,思路是如何, 錯誤在哪裡?
如果都不發問, 反而不知錯在哪裡

這些路權說法,不是herblee發明的, 是當前歐盟國家,日本和 聯合國道路公約的簽約國, 都是這樣解釋"路權"

TVS wrote:
長知識了....
原來違規可以是有路權了.....
...(恕刪)

民國96年頒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 】
其法規第五項「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中,已將"路權歸屬"納入鑑定(判決)。
都已經10年過去了! 還是毫無路權概念 !

並非違規可以是有路權
而是法規之適用, 須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是構成該路權的要素當中, 根本不包括那一項違規, 是無關的!
路權來自於法規, 要看法規如何規定? 不是只說 "違規"? 要分清楚那一點違規!
這是優先路權標誌!

這是在無燈號的路口,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無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紅燈

不是先搶先贏!誰快就先搶進去這個路口!和速限無關!
是無路權那一方的車,要讓有路權這個方向的車! (不是比誰慢或快!無關!)

法規不是只有一種, 稱為"速限"!
其它規定都不是規定, 只有一條? 所有法規都以速限解釋?
那麼法規不必寫這麼多條,一條就夠了!

TVS wrote:
大家用力違規.....紅綠燈不用看了.....因為你有路權
超速也不用管了....因為你還是有路權
有沒有駕照也沒關係...因為你還是有路權...
只是違規而已
只要你車子在路上就是有路權??


紅綠燈 就是 路權規定 , 綠燈擁有路權可以通行, 紅燈喪失路權必須停等
路權不是永久持有, 當燈號轉換時就會換過來

TVS wrote:
明明內線車道在不堵塞狀況下可以依最高速限行駛,您說沒有路權可以進入??

請看一下 高管規則2 , 把主線車道分成 內/中/外 ,已經分開成不同車道!
請看一下 高管規則8, 將內/中/外 不同車道 的路權 分開規定了
高管規則8-1-1 :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了
所以 中/內車道沒有 80km以下的小車, 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了,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h. 仍然可以110km行駛
是以速限為標準來區分車道嗎? 並不是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必須退出,到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在最左側, 這是左側超車

依法8-1-1, 必須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之後,回到外側車道
依法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由法規分配使用超車道, 超車後, 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請看一下 高管規則9 ,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二個車道,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路權依不同車道區分!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最高速限"不是車道路權 !
並不是法律分配A ,卻轉移類推為A=B ,然後說法律許可 B?(但書不得類推)
路權是法律做出的一種分配, 排次序, 排誰先誰後, 排誰使用那一條車道!
並無法以"最高速限"為標準來排次序,分配 那些車行駛內側車道? 分配 那些車行駛中線車道? 分配 那些車行駛外側車道?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無法拿來分配車道! 無法分配的並非路權!

但書限縮解釋! 條文說的是"速限標誌"
路權寫在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 是道路的通行區分, 區分那些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

TVS wrote:
用一個電腦程式的原理來跟您說吧
if(不違規)
車輛可以依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
eles
已違規,前方車輛不需讓道
上面這一段是依照高公局回覆所得來的結論打出來的

對不起, "路權"並沒有這種說法
記憶中, 高公局從未提及路權!也說不清楚!

路權是相對的, 說的都是禮讓, 誰讓誰優先? 誰停等 的規定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TVS wrote:
已然超速...就是已經違規....合法使用車輛不需讓道
不要再強辯了
...(恕刪)

上面全都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每一個說法,都有法條及學理上的來源及依據
已經盡力說明了, 也舉例通過"紅綠燈",通過紅綠燈超速來,說明了紅綠燈和超速是兩回事 !

您當然可以自由發言, 可以主張自己的"路權"
但是請了解路權的本質是"相對"的
主張自己的路權, 同時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TVS wrote:
自己有沒有超速自己最知道
不要再說別人的表速不準了
...(恕刪)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說(更換速限!) 更換內側車道之速限標誌!
和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速度, 完全無關的二回事! 但書不得類推!不能類推出"最高速度"!
法條完全沒有提及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速度!
車輛上市時的表速都有經過交通部車測中心的鑑定,通過測試該車才能上市銷售,如果交通部你也不相信,那還有甚麼,是你願意相信的?你自己加油添醋的超車專用道?

"法律從沒說過用路人行車時不可以參考自己的表速",就如同法律沒說過安全車距等於路權。

你開車時都不看自己的表速嗎?那你都看哪裡來確定自己當時的車速?若你連當時的車速你都不能看自己的表速判斷,你怎樣知道你該走外側車道還是中線車道?你判斷的標準在哪裡?

herblee wrote:
感謝了解, 當然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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