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小十字 wrote:
過年去林邊吃海產然後就上快速道路回家
一路上還真一台車都沒有
不過已經是晚上九點半不知道正不正常??
1.有一個關鍵點,相較於中北部,南部人夜生活較單純。北中南,我都待過,大致理解如此。
2.其次,國三 南二高,是否真的有實際效益,有待瞭解。人口仍往中北部、各市區集中,且也無限制短程不得上高速公路。因此,南二高車流量始終不會高起來的。要想讓內線車道為唯一超車道,拿來指定假日、夜間的南二高,可行。中山高除非改變上下班週期、限制短程上路、限制車流量,否則20年內很難實施。
herblee wrote:
因為主管機關,法院,從來沒有解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 ?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並不能違反事實, 並不能超越法律及法律原則 ?
herblee wrote:
所以才必須引用 HCM2000 ,FSJ三相車流這些科學文獻 , 法規當然要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不能倒推解釋
一台車不是物理量(m,kg,s,A,K,mol,cd 等才是)
這是車流, 單位是"車"
車流不是氣流/水流這種均質的流體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LOS C 代表:不多於16pc/km/ln (16以下(含)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16車以下(含) ≦)為車距≧ 62.5m-5m=57.5m以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單行道-→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57.5m 才是物理量(m,kg,s,A,K,mol,cd)
但書不能反過來
並不能反過來 , 拿 110km/h × D ( ≦16.67 ) 去得到的 1760 ? (其實D是16,Q是≦1600)
但書不得倒推
但書○○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反過來說!
1450 是 HCM 2000 的數字, 而且是≦1760
本來就是 在q min←→ q max 之間, 何來牴觸?
其實若 110km/h × D ( ≦16) = ≦1600
1450本來就是 ≦1600
這個錯誤 ,所牴觸的是 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55m -(單行道)→ 110km/h 行駛
不能反過來說!
不能倒過來,拿110km 倒推 × D(車距→轉換為幾輛車/km→ 得到密度) -倒過來→ 換算得到 Q 1760 ?
這經過太多次類推, 倒推 , 又將 Q≦ 1760 類推為 Q=1760 ?





herblee wrote:
這是在處罰, 說的是罰則, 違反者是因"未達速限"而受罰!
在未達速限而受罰的前提之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現在的問題是"未達速限" 嗎 ? 並不是 , 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是走錯車道, 和速限無關 ?
如何引用"未達速限" 的判決 來說另外一件事, 又類推出"其它的說法"????
herblee wrote:
依法8-1-1, 必須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之後,回到外側車道
herblee wrote: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這台車若不超車, 完全沒有必要留在內側車道上, 換一個車道(中線車道),完全不損及它最高速限行駛的權益。
herblee wrote: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herblee 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herblee wrote: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