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一下小弟資歷:
一:車險理賠3年,處理過沒有500件也有300件了!
二:前東家法務催收二年半,客戶房信貸不繳錢,當公司的民事訴訟代理人,寫狀紙告客戶、開庭、也要去查封拍賣。
三:肖想當檢察事務官,去補習班蹲了半年多,讀了一般人很少碰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
因為現在工作的緣故,過去一年內幫朋友又和解了大約十件車禍,要看我的產險證照(我當然有)、要看我的產險資歷也可以,你來台南我就拿投保證明讓您看XDDDD!
先來講幾個觀念:
撞人的就是錯?有些先進講的很好,如果買BMW換成機車呢,還會有同樣的想法嗎?
飆車就是錯!什麼叫飆車?
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不合理啦!但惡法亦法你知道嗎?如果法律不合時宜,請立委諸公去修法吧!
所以我才說太多人把情理法糾結在一起了,講句不好聽的,很多人不只理盲而且法盲!
一些檢察官或是法官權力可以做的事,我不去評論,特殊案件我也不談,我就只就我的經驗以及看過的常態來分享!
肇事責任:
不管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或是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已經講的很清楚,這個案件可能會這樣:
一: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這就是路權,講句俏皮話,在不對的時間、碰見不對的人就發生了車禍,從來沒有說誰撞誰就是撞的人錯!
昨天很巧台中也發生同樣的直行車與轉彎車事故,我從來不說誰撞誰,以前也開玩笑,開快點的就被撞了!昨天台中的事故剛好相反,是直行車裡面的母子往生,幾乎一模一樣的直行車與轉彎車事故,大家如何去評論昨天的直行車與轉彎車駕駛?難道還會說直行車活該倒楣嗎?這些情緒性的字眼我覺得可以免了,死者已矣,就交給當事人去處理。不管是借助保險公司理賠的管道,或是申請鄉鎮市公所調解,乃至於談不攏走上訴訟,我們都是旁人,尊重當事人的決定!我則是不鼓勵訴訟,能談就儘量談吧!
也許有人說是直行車的天王條款,而且它不超速就沒事了,超速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個比喻,如果我超速開200公里,被後方一部開300公里追撞我,那麼對方要不要賠我呢?什麼叫注意車前狀況?沒有發生車禍就是有注意了啦,直行車也會很幹譙,常因為這句(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認定有責任。轉彎車覺得無辜,直行車才覺得無辜呢!
我們自己想想,這種案件發生車禍,是不是轉彎車搶快先轉先贏?
換言之、就要回到刑法講的犯罪三階論(要講專業術語我們就來講),裡面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裡,這件事故的發生與BMW的超速有沒有因果關係(還沒討論如何證明超速,即使多數人都認為超速,包含我在內)!有的話,責任是大或小?不過有人往生了,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要講專業法律再來講一次),檢察官會提起偵查!
拙見:就是因為BMW超速,不然它一點責任也沒有呢!講句誇張點,就算BMW用飛的過去,轉彎車也要讓它,這就是路權!至於飆車這種無法具體描述,還有什麼撞人的就應負完全責任的字眼可以免了,有一天如果您撞到巷子突然衝出的小女孩,你就可以體會我在講什麼(這是我高中騎單車的經驗,對方家屬沒要求我賠償)!
大家再仔細去看影帶,轉彎車有到路口中間再轉彎嗎?有停下禮讓直行車嗎?這都是責任大小的關鍵!
還公共危險罪冽?我朋友在六年前騎單車時,於屏東車城路段,被(飆車)族路肩超車撞及,一死一植物人。對、我們就是用飆車這名詞,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與過失致死二項罪名起訴,法官最後只判了後者,一年十個月,家屬不服也沒辦法,法官不採信啊!
三個月前我同事母親被機車撞死,他們也很不高興啊,我陪他去和對方機車騎士談和解,他姐姐還嗆對方,保險公司初步願意賠220萬(含強制),試問有多少人可以接受?他們也覺得不合理。
但實情是他母親橫越中央分隔島(現場有監視器),而被對方直行的機車撞擊,他們也認為機車超速,但行人可以不走斑馬線穿越分隔島嗎?機車騎士應該也覺得他很無辜,我要是機車騎士,一定也會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懂的人代表他受過行政法的訓練了,我們是法制的國家不是理盲的社會!我給了同事一個建議,最後雙方以280萬和解,保險公司賠了270萬、機車騎士自己拿出10萬!
講故意和過失有多少知道這是在刑法裡?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很多人會引用這條,但有多少人知道全文: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知道第二段在講什麼嗎?別忘了,這條適用雙方喔!
但轉彎車責任較大,就我個人淺見應是較大的可能!
我以前有處理過同樣案件,我方車主是直行,對方是對向轉彎,第一次和解我本來打算以我方三成、對方七成和解結案,結果我車主不爽,直接送鑑定。鑑定結果是對方提前左轉,為完全肇事原因,我方無責任,我反而落的輕鬆不用去理賠。當然我也看過很扯的鑑定結果就是了。
還有人說除非我們是從業人員或是處理的員警,這就好笑了,一開始我就說我們都不是司法人員,警方初判表也講的很清楚,初判表只供參考,連鑑定報告法官都不見得採用(但大部份會)!20年前還沒有初判表這東西(不小心曝露出年代),十年前有個案件是有位大姐直行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對方機車騎士往生,台南市鑑定出來是汽車無責,機車為完全肇事原因。對方家屬不服再送台灣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汽車為肇事次因、機車為肇事主因。但最後法院判決是機車為完全肇事原因,法官也沒有採用最後的鑑定結果!變成除了強制險,我朋友完全不用賠對方!
3:7或4:6或2:8,倒底有多少人知道這緣由,就跟瞎子摸象一樣,只會斷章取義。民法上你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條這樣寫,在民法184和195侵權行為裡只有講到哪些是請求項目,那麼法官要判幾成呢?回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依什麼習慣?就是保險公司和解的習慣啊,去鑑定也不會鑑定幾成,這部份就是留給法官的裁判權,幾成不是重點,而是大小!
不相信?法學檢索系統隨便找一個地方法院,再輸入(車禍賠償)關鍵字,就可以找到一堆車禍的判決了!
法學檢索系統

打了這一篇不是要爭論誰對誰錯?如果能灌輸給大家一些基本法學觀念,進而在行車時更加小心,讓大家行車一路平安,那就功德無量了。
若有錯誤之處,尚請各位先進手下留情,不吝指教啊(鞠躬)Orz!
lewishung wrote:
有消息指出bmw時速達150(該區限速40)
有人能否說明若真達到150,是否altis一開始轉彎並未看到bmw所以認為沒車因此可以迴轉
但幾秒後bmw直接殺出來,altis車主已無反應時間
這種情況是否可能產生?
小弟只是一般人, 合理的思考與推測, 與您得到的消息不謀而合....
對速度的猜測 1
對速度的猜測 2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陳金鋒???
如果正常左轉, 都是停車再開
一般道路, 停車之後再開, 是否能在兩秒完成起步並讓車身完全通過兩個車道??? (F1 嗎?)
參考以下路口圖片, 車頭如果不往前嚕一點點, 是可能被路口的標示鐵柱阻擋視線的 (又是國賠理由)
說能看清楚對向來車... 是有透視眼逆???
一堆人在怪 T 車, 就不要這些神人哪天自己遇上看看???
圖片來源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29005&p=16#594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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