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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車禍11月25號更新 請各位用路人小心三寶(被撞99%要賠錢)司法已死。媒體如要取材歡迎自取

我有根樓主類似的經驗
我從一個巷口出來,綠燈

  巷
   巷
馬馬馬馬 馬馬馬馬馬
     巷
      巷 

馬路類似這樣的角度大概60度交叉
橫的是各兩線大馬路
我的是無雙黃線小巷下往上
有台摩托車停在左往右內線貼著雙黃線
從我一出巷口他就在我的A柱死角內(馬路斜的,如果是垂直的應該沒辦法一出巷口就在死角)
然後他又剛好紅燈左轉
就這樣他一直都在我A柱死角,完全看不到
直到兩人越來越近,要進入同一巷口時
終於A柱擋不住整台摩托車了
但是那時已經非常近了,幾乎就是貼在我的左前方,且他還要繼續靠過來
好險我最後一刻看到右偏而沒有撞倒..車都開到水溝蓋上了
開車十幾年沒看過藏得這麼好的
後來回家看行車記錄器才發現這個道理

回過頭看樓主案例
我覺得他也是藏在死角,正常是藏不住的但是你剛好右超一台左轉車
且機車有向前移動,剛好與我的案例一致
理論上你車子在移動,不可能有一機車從天飛入你的A柱死角(我就是完全不覺得那邊有台機車)
而機車正好循著你的死角內往前移動,你動他也動,藏的好好的,最後就撞到啦

而我自己的心得是
會發生這樣的事
有一個關鍵就是
機車他要不就是沒看,要不就是認為你有看到他一定會讓他
然後完全不管"後車"行徑,直接騎過去(我的案例還是綠燈,比你閃黃燈更誇張)
否則絕對不會撞倒,兩方有一方有注意到對方的話一定不會撞到
你這邊可說A柱擋到,他那邊可以說啥?我沒看路?

最後有個問題就是
如果說是A柱擋到有可能就會0肇責嗎?
我感覺如果你說被擋到,似乎是承認自己有疏失的感覺
這也是此案的棘手處,被告過失傷害10%肇責也會成立吧 @@

不知道樓主,檢察官說要起訴
你怎麼回應?

2012年我也經歷了一場無肇事責任的車禍
第一次偵查庭時
檢察官一開庭就問,有沒有要和解
我回答我沒有肇事責任,沒有義務和解
檢察官就說,那就起訴了,你在去跟法官說

我回答那檢察官有沒有詳細看這件事故的檔案
接著把我準備的答辯狀附上去
表明我沒有過失,不接受起訴

經歷這件事,我覺得有部分的檢察官可能真的是很混
還是很忙...對他們來說,這是小案子
他們的心態,就是趕快把案子結束
或往外推...

上偵查庭一定適度表達自己的意見
不要太期望檢察官會給你多少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有一部份,是自己要爭取的
其實你們是和解金額沒談成,對吧!未來1.付錢消災2.繼續法律訴訟。
但是,進入訴訟就請教律師,簡易判決庭有時是不開庭,請注意時效!
如果願意開庭辯論,就要向法院申請改為一般程序審理,才能就正反意見提出詳細說明。
現在顯示你沒有肇責,勝訴機會頗大,祝你好運!

Ching0222 wrote:
經歷這件事,我覺得有部分的檢察官可能真的是很混
還是很忙...對他們來說,這是小案子
他們的心態,就是趕快把案子結束
或往外推...

法官,也是一樣啊~~
請參考:有誰在乎事實的真相?
『為 什麼二審法官判決無罪?有什麼新事證嗎?沒有。二審法官的證據是早就存在的監視器錄影帶。二審法官很仔細地,一分一秒地,一格一格地審視。』

請問,檢察官、一審法官,在做什麼?

台灣司法...
以前服役時有檢察官來上課
他自嘲說檢察官就是考不上法官的次級法務人員
不太清楚是不是真的
但是就現實面的表現而言~我還蠻相信他說的
找強力律師還比較有用!!
風~~
holyduck wrote:
以前服役時有檢察官來上課
他自嘲說檢察官就是考不上法官的次級法務人員
不太清楚是不是真的
但是就現實面的表現而言~我還蠻相信他說的
找強力律師還比較有用!!

你們不要嚇樓主了啦! (那檢察官確實只是"自嘲"...)

其實檢察官, 法官的工作是"分工"... 檢察官負責指揮警察/調查員調查... 法官則是依照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從各個面向去量刑"... 有的人天生喜歡當柯南, 當然是選擇當檢察官囉! 畢竟法官只是"以法條論法", 無趣多了!

舉例來說, 你傷了人就是起訴! 因為有人受傷是事實!... 但是法官要用"其情可憫"或"其心可誅"來判刑... 就要看檢察官的調查了!

檢察官也是人, 只要是人 就有心證... 他起訴你, 有時是不得不... 因為對方真的受傷了!(雙方沒有和解... 他就算同情你 也必須要起訴!... 後面再讓法官依法條來斟酌...)

初判表一般比較不被採用, 多數檢察官會申請鑑定(看肇責多少再由法官決定"罪行")... 如果鑑定結果是零肇責, 才比較有機會全身而退... 哪怕鑑定結果僅是10%肇責, 則恐怕只會是緩起訴, 不會是沒事!(仍是有前科喔)

<bckquote>chuenjia wrote:
所以收到的是簡易法庭...(恕刪)
(///▽///)偵查庭就是地檢署,檢查官會先問雙方,再决定是否起訴。
若起訴地檢署會移送到地方法院
這種刑事案件不會到簡易庭。
簡易庭都是民事案件。還有公證結婚。
kill duck wrote:
這種刑事案件不會到簡易庭。
簡易庭都是民事案件。還有公證結婚)


不對

早之前是沒有這種簡易庭(簡易判決)的,後來因為案件堆積如山而有些案件是(事實已具)無須開一般的程序庭,所以才有了簡易(庭)判決這程序

好比 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已具查酒測濃度0.55以上這是無庸置疑的,不用再辯論了
也因是小案子所以就簡易判決,檢方申請(法院直判)人都無須到庭
*交通事故的過失傷害也經常是這樣走的

之所以有了簡易庭,就是要消化過多的小案件,以免浪費/耽誤正常的司法訴訟案件,同時減少檢/院的起訴/審判工作

hn705782 wrote:
要上法院我也是不願意...(恕刪)

你該不會是保富邦的吧

scopia wrote:
我對這個解釋比較好奇...(恕刪)


發文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路台字第31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 59 年 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警察實用法令 (86年版) 第 250 頁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 58.01.27 )
要 旨:減速慢行涵義

全文內容:減速慢行涵義:應由駕駛人視當時行車及交通情況酌量減速至可以隨時停
     車之準備。


發文單位:交通部
發文字號:(71)交路字第20508號
發文日期:民國 71 年 9 月 3 日
資料來源:警察實用法令 (86年版) 第 251 頁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 70.07.29 )
要 旨: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全文內容: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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